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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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