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
1.《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7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13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14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11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18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8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行政法规及文件〕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19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部门规章及文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农业部令第47号)
第12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13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司法厅请示监狱土地可否抵押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23日 司办函〔2006〕126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监狱土地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司请〔200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监狱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供监狱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使用的土地,监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的规定,监狱土地属于“监管改造用资产”,不同于“生产经营用资产”,虽然监狱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的土地作出一定处置,但仅限于对外租赁或承包,把监狱土地用作抵押也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因此,你省海口监狱海南仁兴热带作物场将监狱土地用作贷款抵押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属于不正当使用、处置“监管改造用资产”的行为,应当依法纠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