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行为
因舍己为人而使自身利益受损,该怎么办?
法律疑问
黄某一身正气,在日常生活中,他做了许多舍己为人的事。不久前,他步行经过一个小胡同时,发现一个地痞流氓正在对一名女性实施性骚扰。黄某为了帮助该女性,立即上前予以制止。但是,地痞流氓被黄某惹急了,于是对黄某拳打脚踢,之后便逃之夭夭。事后,黄某因治疗花去1000元医药费。那么,黄某因舍己为人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他该怎么办?
名师解答
考虑到本案无法找到侵权人,黄某可以向被解救的女性主张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谓“舍己为人”,是指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使得自己的权益遭受到损害的行为。那么,针对舍己为人者的损失,该如何弥补?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舍己为人者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受益人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但是,在侵权人无法找到等情况下,受益人则应当给予舍己为人者适当的补偿。本案中,黄某为了解救受到性骚扰的女性而遭受地痞流氓的侵害,属于条文之中描述的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黄某因此花去1000元治疗费。因黄某无法找到该地痞流氓,所以,他可以向获救女性请求给予补偿。
为了免除舍己为人者的后顾之忧,法律赋予了他们向受益人主张适当补偿的权利。笔者在此呼吁广大民众实施更多的舍己为人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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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吗?
法律疑问
小王和小刘都喜欢收藏古董,二人对各自的收藏品都特别爱惜。一天,小王提出想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小刘的一尊玉佛。因小刘急着买入新的收藏品,于是与小王签订了买卖玉佛的合同。当小王向小刘交付合同价款时,小刘反悔,同时表示双方订立的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只要双方未进行交付就不生效。那么,买卖合同成立后,是否立即生效?
名师解答
本案中,买卖合同成立后就立即生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本案中小王和小刘签订合同的行为即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应当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因此,本案中的小刘认为买卖合同仅成立而未生效,但是双方并未对合同生效的时间作出特殊的约定,因此小刘的观点错误。该合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一般规定,即行为成立时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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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11周岁的孩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疑问
小莉11周岁了,前几天,她刚过完生日。生日当天,她的父母给了她5000元零花钱。小莉打算利用这笔钱为爷爷奶奶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用来丰富他们的生活,于是她私自携带着这笔钱与店主进行了交易。小莉的父母得知后联系了店主,表示孩子不懂事,希望取消孩子与其进行的交易,并要求对方退回购买电脑的费用。但是,店主却认为小莉与其进行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那么,小莉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名师解答
小莉父母拒绝追认该交易行为,因此小莉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在我国,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的小莉11周岁,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上述条文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经其父母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具体到本案中,小莉购买电脑的行为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小莉的父母又拒绝对小莉购买电脑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小莉的父母有权要求店主退款。
为了规避商家的投机心理,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商家签订超出其理解范畴的合同时,合同须经其代理人追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当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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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岁儿童将自己的长命锁赠与他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疑问
小红6岁了,她有一个好朋友名叫明明,二人经常在一起玩耍。不久前,小红未经家长的同意就将自己的长命锁送给了明明。后来,小红的妈妈发现了此事,因长命锁价值比较高(3000元),于是找到明明的家长希望其将长命锁归还。明明的家长则认为小红已经将长命锁赠与明明,小红不能反悔。那么,本案中6岁的小红将长命锁赠与明明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名师解答
本案中的赠与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欠缺生效的条件,所以赠与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本案中的小红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红本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结合本案,6岁的小红实施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小红的父母可以要求明明返还长命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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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顾客因受欺诈以高价购买低价商品,此行为可以被撤销吗?
法律疑问
胡某喜欢收藏,他经常从街边小贩手中“淘宝”。不久前,他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个卖古玩的小贩被一群人围着,便跟风凑上去发现人们在议论一串手链。摊主发现自己的手链引发了胡某的兴趣,于是告知胡某愿意以2万元的价格转手。胡某考虑到众人对手链夸赞不已,于是同意购买。后来,胡某托人鉴定手链的价值发现其仅为100元。本案中,胡某受小贩欺诈以高价购买了手链,他可以撤销此购买行为吗?
名师解答
本案中的交易现象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胡某有权撤销此购买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但是因为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出现了以上几种情形时,当事人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
结合本案,胡某受小贩欺诈以2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手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胡某的购买行为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此,胡某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购买行为撤销后,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以欺诈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顾客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使交易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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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