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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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劳动者不服合理的工作地点调整,用人单位可以作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如下案例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未去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上班是否可认定其旷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备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原则上,工作地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由双方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比如安排临时性出差。另外,若用人单位办公地点变化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亦被允许。其中对于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应当视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产生的影响程度确定。案例中,某餐饮管理公司因吴某与餐厅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在吴某不适合继续在该处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吴某至新店工作,新店相较距离远10公里,虽然某餐饮管理公司系单方调整吴某的工作地点,但具有合理性。吴某不到新店址报到工作,应当认定为旷工,某餐饮管理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合理地约定“工作地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明确的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却是五花八门。如“北京市”“中国”“朝阳区与西城区”“北京市复兴路×号”等,这些约定究竟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显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有明确的经营办公地址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而企业内部的员工,其实际提供的劳动地点大多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企业一般应以相对固定的工作封闭区域(通常是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信件的地址)来确定工作地点。然而,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其工作性质有很大出入,譬如外勤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活动区域比较宽泛,则应允许企业约定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如北京市、朝阳区等)。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相对宽泛的约定必须有合理和善意的考虑,而不能以模糊工作地点来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约定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吗?

工作地点调整一般是源于企业经营需要,许多用人单位为避免搬迁争议,预先约定企业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并认为,这样一来,就把“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转化为“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了,这种“如意算盘”是否行得通呢?

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对立统一的整体,其有矛盾的一面也有一致的一面。企业调整经营战略目的是保障后续生存,而工作地点调整大多也是为了节约成本,保存实力。显然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劳动者持续就业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如果放任企业的自主权,又会损害职工权益,最终影响企业发展,故立法和司法都必须兼顾二者之间的平衡。在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出的合理的工作地点安排,并且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并服从。但假若企业作出的工作地点调整是恶意的,或者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提供班车等),那么即使合同有约定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因为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而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就会违背“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准则。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应当履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餐饮管理公司

吴某于20127月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728日至201712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岗位为厨师,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店址。20161013日,吴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区域经理发生争执,1017日某餐饮管理公司通知吴某至公司总部进行谈话,某餐饮管理公司欲调动吴某至浦东新区新店址工作,吴某因该工作地点离家较远而未予接受。当天某餐饮管理公司向吴某发出《岗位/薪资调整通知单》,通知的内容为“因上班经常迟到,不遵守项目点工作要求,于20161013日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恐吓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员工手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对其进行如下调店调整通知:请于1018日至浦东新区新店址报到,从事后厨厨师岗位工作。逾期3日未报到,视为你放弃本公司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将该3日签名后解除,调整前和调整后的部门、岗位(职务)、薪资/薪级均不变”。20161020日吴某收到该通知,但吴某未至浦东新区新店址报到。2016112日,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结果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具有合理性。某餐饮管理公司因吴某于20161013日与区域经理发生争执,决定调整吴某的原工作地点浦东新区××路××号至浦东新区新店址,经查明,吴某暂住地距离××路××号和距离新店址分别为10公里和20公里左右,虽然新的工作地点较原工作地点离家更远,但从有利于吴某开展本职工作的角度出发,以及基于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原则,某餐饮管理公司作出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具有合理性。况且在工作地点调动后,吴某的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不变,吴某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作出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吴某在20161020日收到《岗位/薪资调整通知单》后,既未按照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要求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又未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协商回原工作地点工作或调整至其他店址工作,长期处于无故缺勤状态,已构成旷工。吴某要求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