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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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

■ 深度指导

自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后,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适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议又称为新的讨论热点。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种是一般时效,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限是一年;另一种是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期限也是一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当适用哪种仲裁时效需要从双倍工资的性质上来具体分析。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性质的理解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既然法律使用了“工资”的概念,那么就应该从字面所表示的意思来确定其性质为劳动报酬;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惩罚。劳动报酬与双倍工资的具体区别是:与劳动者通过正常的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是来源于法律规定;与作为劳动力价值体现的具有对价性的劳动报酬不同,双倍工资被视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报酬则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或创造社会价值而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获得的对价。

综上,双倍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其实质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一种赔偿金。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适用的仲裁时效及计算方式

既然双倍工资的性质属于赔偿金而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权利主体在主张权利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是否获得支持,能够支持多少,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目前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即从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该计算方式以上海市相关规定为代表。

(二)从违法行为结束后次日开始计算或是从一年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对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该计算方式以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为代表。

(三)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该计算方式以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为代表。

目前北京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计算诉讼时效时通常统一为从违法行为结束后次日开始计算或是从一年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 HR风险提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多年,但是,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仍然没有认识到,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较低。

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这仅仅是个别现象,用人单位应当转变原有的观念,深刻认识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入职的一项必备制度,不仅有利于劳动者,也有利于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用人单位若是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涉诉的话,仲裁时效制度可以作为单位提出抗辩理由的重要选择,经过计算,若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那么用人单位将不需要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虽然如此,却无法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总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许可以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他的法律责任是无法完全免除的。

■ 典型案例

赵某诉某文化发展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文化发展公司

赵某于2016520日入职某文化发展公司,任职车间工人。赵某入职时的月工资为2500元,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赵某的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某文化发展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2017522日,赵某因个人原因主动向某文化发展公司提出辞职,某文化发展公司于当日批准了赵某的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2017627日,赵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文化发展公司向赵某支付2016620日至20176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某文化发展公司与赵某在2016520日至20175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文化发展公司与赵某在2016520日至20175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某文化发展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有权要求某文化发展公司向其支付2016620日至2017519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文化发展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

■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