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读本(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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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是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才能为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民族平等,具体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地域,不分先进落后,不分发展程度,在国家生活中一律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在:政治上,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实行政治歧视;经济上,各民族享有平等的发展经济和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文化上,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宪法上规定的“平等”,只是一种地位和资格上的平等,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平等。从现实看,各民族之间确实存在民族特点、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差异,一些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仍处于落后状态。正因为如此,为了最终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真正实现平等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需要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族地方给予适当倾斜和优惠,以帮助他们尽快发展。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等方面规定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帮助的一系列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