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推动人民政协性质和作用载入宪法。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项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又不同于一党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对于巩固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时,在序言中对爱国统一战线作了如下表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在改革中不断调整,社会阶层也发生了变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临这种新的情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这一新的理论观点,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序言中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按照这一新的表述,统一战线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从“劳动者”到“建设者”,再到两个“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新变化,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更全面地凝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关于统一战线的规定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上述几方面力量都团结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