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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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 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4.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裁决。

6.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 在审核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 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 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 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3)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7.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参照下列精神适用:

(1)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 其规定优先适用。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 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3) 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4) 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5)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6)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8.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参照下列精神适用:

(1)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 其规定优先适用。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 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3)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4) 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5)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 逐级上报, 请有权机关处理。

9. 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参照下列精神适用:

(1) 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

(2) 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 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

(3) 2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

(4)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 逐级上报, 请有权机关处理。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参照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