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对象审核
审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核实所有执法文书上填写的检查对象名称, 与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统一代码登记证 (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审理时检查对象名称是否与实施检查时名称一致, 是否存在名称变更情况。
审核检查对象是不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在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有关隶属关系的问题
在我国, 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单位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另一种是虽然一方单位对另一方单位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力, 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 各自均独立核算并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对于前一种情况, 其下属单位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一方承担。后一种情况, 因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 各自仅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谁实施的行为, 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2. 有关企业承包关系的问题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范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实施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的行为, 或者承包以前、以后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则应当认定为承包人的违法行为, 而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有关雇佣关系的问题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 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 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 所以对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 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 而不应当由被雇佣人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被雇佣人所进行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被雇佣人自己的行为, 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
4. 有关委托关系的问题
(1)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法, 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没有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 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代理人, 而不应当认定为被代理人。
(2)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只要被委托人实施了委托的行为, 被委托人与委托人应当是共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
5. 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问题
对于单独违法, 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证据应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 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6. 关于无证经营但有字号或有雇员的单位应认定为公民还是其他组织的问题
对于公民和法人的概念, 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 较易理解。关于“其他组织”, 通常都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即“非法人组织”, 它们虽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但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其应具备的要件之一必须是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目的可分为非营利目的和营利目的两种。其中营利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表现为经营范围。因此, 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 应当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否则不享有非法人资格。综上, 对于那些有字号或有雇员的无证经营者, 应认定为公民, 而不宜认定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