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高,风险大
——古代律师不好当
古代法律对律师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例如,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禁止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当事人是官员或者年老、残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
现如今,律师是一个令人羡慕和向往的职业,每年的司法考试都是应试者如云,起早贪黑,千辛万苦,就为拿到律师行业的入场券。当然,真正站在律师行业金字塔塔尖上的还是极少数,大部分人空有一张证书,要么是根本入不了行,接不到案子;要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里办点小案子,打打杂,艰难谋生。不过,律师总归是一个得到了大家认可的职业。但放在古代,却完全是另一番景象,那时的律师可没有今天这么体面,可以正大光明地登堂入室,在公堂上慷慨陈词。在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古代律师的众生相,体会一下他们的酸甜苦辣。
看过周星驰《九品芝麻官》的人一定记得那个诡计多端、刁钻无赖、伶牙俐齿的讼师——方唐镜。方唐镜就代表了古代律师,也就是讼师的一张面孔,虽然是负面形象,但却在古代最广为人知,最具典型性。
这个方唐镜究竟是何许人也?他本是清末广东四大讼师之一,被人们称为“扭计师爷”,就是说他刁钻古怪、长于算计,在民间传说中经常与位居四大讼师之首的陈梦吉为敌。方唐镜是“扭计师爷”,陈梦吉则被誉为“扭计祖宗”“桥王之王”。所谓的“桥”,在粤语中是“点子”的意思,而“桥王之王”就是“点子王中王”。他代表了古代律师的另一张面孔,也就是正面形象。
为什么说古代律师的形象大多是负面的?且看看下面这则故事。在《清稗类钞·狱讼》中记载了一个坏律师,人送绰号“破鞋”,可见其口碑之差、人品之烂。“破鞋”办过这样一起案子。有一个不孝子,被父亲告到衙门,说他“忤逆”。按照当时的法律,这是重罪,是要掉脑袋的。不孝子向“破鞋”求救。以下是他们的对话:
徐珂编的《清稗类钞》搜罗了大量清代的野史逸闻,其中有很多关于讼师的故事
“破鞋”律师:“这回你可惹大麻烦了。根据我们大清的法律,儿子是不能反诉父亲的,所以我也帮不了你!”
不孝子见状,连忙掏出一包沉甸甸的银子,塞给“破鞋”律师:“这是律师费,请笑纳!”
“破鞋”律师接过银子,果然眉开眼笑。他思忖片刻,眼珠一转,心里马上有了主意,便问当事人:“你可曾成家?”
“已有妻室。”
“那就好办了。来来来,你转过身去,背对着我,把手掌摊开。”
不孝子不明所以,只好照做。过了一会儿,“破鞋”律师把两张纸条塞到了不孝子的手里,告诉他:“这是我写的两张符,记住,一定不要擅自打开。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你什么都不要讲,紧紧攥着这两道符,跪在地上哭就行了。”
不孝子将信将疑,可是事到如今,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信了“破鞋”律师。到了公堂之上,他一句话都不说,紧握双拳,痛哭不已。青天大老爷一看,觉得其中必有隐情,喝问:“被告为什么不申辩?你手里是什么东西?呈上来给本官看看。”不孝子仍旧一言不发,接着哭。
这回县官更加怀疑了,命令衙役:“过去掰开他的手。”
衙役从不孝子的手中掏出了两个纸团,呈给县官。县官打开一看,脸色骤变,只见一张纸条上写着:“妻有貂蝉之美。”另一张纸条上写着:“父生董卓之心。”县官的想法顺理成章,原来这被告是满腹委屈,可家丑不可外扬,只好借用典故,申明真相。但碍于卑幼不能控告尊长的法律,又不便将诉状交给县官,唯有紧握双拳、当堂痛哭。这哪里是不孝子,分明是忍辱负重的大孝子啊!
县官的一股怒火直冲脑门,当堂呵斥原告,也就是不孝子的老父:“老而无耻,滚!”就这样,“破鞋”律师的一条“锦囊妙计”,终于让不孝子化险为夷。
《梦厂杂著》书影
类似的故事还有很多。例如,清人俞蛟著的小说《梦厂杂著》里有这样一则故事。一位屠夫发现自己的妻子红杏出墙,脑门一热,挥刀便砍,结果把自己老婆砍死了,奸夫却趁机逃脱了。按照当时的法律,是允许“杀奸”的,不过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捉奸捉双,当场杀死,即“奸夫奸妇于奸所登时杀死”。现在可好,奸夫跑了,杀奸变成了杀人,杀人是要偿命的。傻眼的屠夫连忙去向当地一位著名律师求助。
这位律师索要了高额的律师费之后,举重若轻地对屠夫说:“小事一桩,明天你开门做生意的时候,谁第一个进来,你就一刀将他结果了,把尸体拖进房间,和你老婆的尸首摆在一块儿,制造一个杀奸的现场,不就万事大吉了吗?”
一句话点醒梦中人,屠夫恍然大悟,连忙赶回家中作准备。第二天,屠夫操刀在手,见有人进门买肉,也不看是谁,一刀劈死。这个倒霉鬼是谁呢?就是那位著名律师的宝贝儿子。
看了这两则故事,相信您对古代律师的形象也大致有个了解了。讼师的形象之所以差,就是因为他们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为了钱财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操纵生死,出入人罪。“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今天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人们对律师也有一些微词,原因是一样的。
不过,这只是表面原因,更深层的原因还要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去寻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无讼”或者“息讼”,诉讼本身是被否定、被排斥的,因为它影响社会和谐、败坏社会风气,让人们变得好斗争胜、唯利是图。这种法律价值观直到今天还发挥着它的影响力,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孔子提倡无讼,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诉讼和讼师的排斥态度
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也就是首席大法官,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审理案子,我跟其他人的做法都差不多。应该让诉讼不发生。圣人就是圣人,一言九鼎,一句顶一万句。以孔子的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历朝历代,凭入学修养考取功名,走上领导岗位的各级官员,都以“无讼”为施政目标,想方设法地息讼。既然诉讼是被排斥的,那么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代写诉状、出谋划策的讼师,自然也是备受歧视的。这从文化上、制度上决定了律师的形象和地位。
古代的法律对律师的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例如,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禁止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当事人是官员或者年老、残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这就从根本上堵死了律师参与诉讼的途径;禁止“教唆词讼”,只能替别人写诉状,但不能歪曲或夸大事实,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轻则打屁股,重则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也不能写书教别人打官司,一旦抓住,不是判刑,就是充军流放。《唐律·斗讼》的规定就非常有代表性:“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既然主流文化和法律对讼师加以排斥,讼师的形象不佳就可以理解了。有人这样评价讼师:“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讼师俨然成了挑起纷争的万恶之源。既然人们这么排斥讼师,法律的制裁如此严厉,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继地争当讼师呢?道理跟今天大家争先恐后参加司法考试,希望进入律师行业是一样的。
在中国古代的法典中,对“教唆词讼”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讼师还有个诨号叫“讼棍”,为什么叫“讼棍”呢?有这样一种解释,有些人要钱不要命,不惜以身试法,教唆词讼,被法官抓到后打了一顿屁股。可是这种人好了伤疤忘了疼,屡教不改,屡打屡犯,他的屁股就像根棍子那样特别扛打,所以斥之为“讼棍”。
在古代,律师是不能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公堂之上的,只能躲在幕后操纵
讼棍之所以顽固,屁股之所以扛打,无非是收入可观,所得丰厚。明代的《花当阁丛谈》中对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有这样的描述:“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状元’,最低者曰‘大麦’。然不但‘状元’以此道获丰利、成家业,即‘大麦’者,亦以三寸不律(笔),足衣食、赡俯仰,从无有落莫饥饿死者。”
这么看来,古代非法经营的讼师比今天合法从业的律师滋润得多,现在的律师,尤其是刚入行的律师,要么根本没官司可打,要么收入微薄,养活自己尚且困难,更何况养活一家老小。律师中的“状元”毕竟是凤毛麟角,就那么几个而已。究其原因,大概是古代法律禁令增加了职业风险,所以讼师“物以稀为贵”;今天的律师虽然可以正大光明地从业,但僧多粥少,难免有抢不到肉吃的,只好清汤寡水,惨淡度日。所以,古代的律师尽管风险大且不甚体面,还是有人敢于为之铤而走险。
延伸阅读
在古代,诉状也被称为“刀笔文章”,讼师则被称为“刀笔先生”,这又是从何而来呢?在造纸术发明之前,文章是写在竹简上的,准确地说是用刀刻上去的,后来有了笔墨,就用笔写,写错了用刀刮掉,也就是我们现在用的铅笔和橡皮擦的雏形。所以,刀笔最初就是书写工具。引申开来,刀笔也泛指文章,而且主要是代指政府的公文。那些负责撰写公文的政府工作人员就被称为刀笔吏。
由于这些刀笔吏最擅长曲解律文、雕琢文字、上下其手、出入人罪,成为君主“震怖臣下,诛锄谏士,艾杀豪杰”的工具,为人们所诟病。到了明清时期,人们用“刀笔先生”来泛指以撰写公文、诉状为业的师爷、幕僚、讼师等。尤其是清朝末年,由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法律制度的移植,代写诉状、教唆词讼的讼师与日俱增。这些人继承了刀笔吏的衣钵,文字往往尖酸刻薄、阴险狠毒、锋利如刀,字里行间机关算尽、陷阱重重,真是以笔为刀,杀人不见血。所以,他们写的诉状就被称为“刀笔文章”。
讼师又被称为“刀笔先生”,诉状则被称为“刀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