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风险是试用期的随意性: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发现所招聘的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通常都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谨慎处理不仅达不到解除的目的,反而使单位陷入“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两难境地。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不明确。每个企业不同的岗位都有自己的录用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公示某个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那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并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