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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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

企业搬迁、兼并、重组导致的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处理[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达到一定的条件, 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条一出, 多数企业对其避而远之, 视其为企业发展之羁绊, 本文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做简要阐述, 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 但一旦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均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双方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含十年), 才有资格向用人单位提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须连续达到十年及以上, 其间不存在间断情形。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达到十年及以上, 但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断的, 则不符合本情形的条件。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此情形的出现, 有着中国特色的历史原因。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随之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劳动用工制度, 自1986年10月1日起, 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用工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 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而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 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 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 而且存在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 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这部分劳动者不仅担心是否能与原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还担心续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短, 以致影响其退休的问题。因此, 国家在制订相关法律和政策时, 充分考虑了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劳动者的利益, 对于已在原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 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 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情形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次劳动合同必须连续订立, 且法律对每次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长短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2) 劳动者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形; 不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3)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 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纵观以上三类情形, 不难看出法律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均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企业用工短期的问题, 减少用工成本; 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

()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除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外, 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每月二倍的工资。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如此。在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调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一经签订, 便不可解除, 在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A先生于2000年1月进入甲公司工作, 2005年2月, A先生与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并办理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 2005年5月, A先生又回到甲公司工作, 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12月初, 甲公司书面通知A先生, 因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 遂要求其于2010年12月28日与公司洽谈是否同意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逾期不前来协商或者拒绝续签合同的, 甲公司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A先生认为其与甲公司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工作期限已经达到10年, 遂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甲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请求。

本案中,A先生与甲公司虽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且两次劳动合同的期限累计达到10年, 但其两次劳动合同并非连续签订, 且工作时间并非连续累计, 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公司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