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案情回顾
李明的父亲排行老三,家住向阳村,与同村的二伯、四叔、姑姑既是近亲又是近邻,是村里有名的人丁兴旺、融洽和乐的大家族,可是自李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四家的感情却因为二老在镇上阳光小区的一处房产产生了裂痕。原来李明的爷爷奶奶上了年纪以后身体不好,渐渐不能适应村里的生活,为了养老,几乎花费了毕生积蓄购买了一套养老商品房,近两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却都没有订立遗嘱,兄弟四人对房产如何继承有了各自的小算盘。
家庭会议上,大家七嘴八舌地说起来,四叔说自己之前一直跟二老一起居住,为二老端茶倒水洗衣做饭,尽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至少要把房子分给自己一半;二伯却说,大哥去世了,自己就是老大,长兄如父,要给一半也是给自己一半,李明的姑姑是姑娘,正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就不分给她了;姑姑当然不同意二伯的说法,通过咨询律师,她知道女性也有平等的继承权;李明的爸爸本来没有什么想法,可是觉得按照他们的分法自己就吃了亏,很是气愤。兄弟姐妹各不相让,吵架吵了一年多都没得出结果。
有亲戚向他们提议,如果实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就是多少。可谁都不愿意把事情闹到法院,谁也不愿意当被告,房产继承的事情也就一直搁置着。导致李明见了二伯、四叔、姑姑都有点儿尴尬,和谐的家庭氛围成了回忆中的往事,一大家子人的关系不知何时才能回到正轨。李明将内心的苦楚说给村主任,表达了一家人重归于好的愿望。村主任听后,主动帮忙联系了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来对老李家的继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很快就召集李家兄弟姐妹四人,并且通知了大伯家的女儿,在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对几人讲解了有关继承的法律、法规,指出除非有虐待、遗弃等法定情节,否则第一顺位当事人均享有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另外,先于二老去世的李明大伯的独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建议一家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利用老人的遗产房屋。
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情理兼顾的调解,大家都了解到,老人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律平分遗产,而且虽然大哥去世了,可是其份额仍可由其独生女代为继承,最终,调解结果达成了,五人各占五分之一。可是李明心里却仍在打鼓,听说只有法院的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现在通过调解真的能办理好房产的过户吗?村主任得知后劝解道:“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盖上法院的大章就行了。”调解员也跟李明说:“调解成功的话,调解组织可以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只要再去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那协议书就跟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样拥有法律效力了。”什么是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李明仍然疑惑。
法理分析
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跟周边的人们发生着各种法律关系,尤其是亲属之间,更容易因为继承、赡养、合伙以及各种金钱往来产生纠纷。如同案例所述,李明的爷爷奶奶去世之后,一家人就产生了继承纠纷。案情并不复杂,既然二老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般的原则就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出于各种原因,即便是亲人之间也很可能产生意见的不一致,若每个人都不想让步,那纠纷就产生了。当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健全,都知道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权威司法机关,但是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一个途径,在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还存在其他的一些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尤其是自2009年起,我国法院系统已经逐渐全面构建起可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基本法律制度上,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定了依据,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成为可以切实有效地减轻广大人民群众诉累和保障当事人达成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得以实现的重要路径。
正如上文案例中所体现的,虽然老李家一家人心里都存在着自己的“小九九”,李明的二伯、四叔都希望自己能在继承中多分一些份额,但是血浓于水,谁都不想撕破脸皮,而且大家在发生纠纷后,对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都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自己的多分意愿或多或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谁都不愿意让步,希望在僵持中对方能够妥协,这样大家就陷入了一个你我博弈的僵局,这种情景在很多家庭纠纷变得不可挽回之前都出现过,如果处理得当,家庭可以重归于好,反之,一家人的感情将面临破裂的风险。所幸,本案中家庭的纠纷在说给村主任听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介入了纠纷的解决,以法律的明确规定说服几个兄弟姐妹,同时以血脉亲情感化他们,最终达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划分协议,而且切实保障了大伯独生女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情理双赢的结局。
通过到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虽然也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但是正如李明的叔伯们存在着谁都不愿意做被告的心态,而最终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例所反映出来的一样,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较之诉讼更适合于亲属之间的纠纷类型。
总体来说,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熟人社会之间的纠纷有着如下的优势:(1)调解方式的柔和性。追求和气不轻易诉诸公堂的“厌诉情结”仍普遍存在于中国老百姓的心中,“打官司”在普通群众的生活里往往意味着彻底撕破脸皮,双方关系在诉讼结束后也很难得到修复,而人民调解通过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春风化雨的讲解疏导,在法律的底线之上,更多考虑人情道义,能将绳子的结解开的情况下就不轻易用刀割,追求纠纷的圆满解决。(2)调解过程的私密性。不同于法院审判的公开性,人民调解是不对外公开的,高度尊重当事人的隐私,调解的内容结果遵从当事人的意愿,知情人仅限于参与调解的各方,调解组织不得主动对外泄露。[4](3)调解结果的可控性。诉讼中法院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过多考虑到当事人的独特需求,一些法律学者甚至将理想的法院比喻为“一台输入事实和法律吐出判决的自动售卖机”,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则不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双方当事人不是蓄意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他们完全的处分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达成的协议结果需要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方能生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当事人意愿最大公约数的实现。(4)调解花费的经济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转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经费由设立单位负责,对所调解案件的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省去了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成本低廉。这些优点,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以继承纠纷为代表的密切关系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的利器,处理得当,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会得到兼顾。现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更是为人民调解带来了实用效果,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整个过程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却能完全解决纠纷和将处理结果以法律文书固定实现,大大节省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既可以从容地化解一家人之间的纠纷,又降低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正所谓家和万事兴,李明一家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优越性。
知识拓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若发生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况,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调解协议内容的实现。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提供的是诉讼外调解,当然在必要时或者根据一些案件的必要情况,为达成更佳的调解效果和结果,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业务指导。既可以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是调解的前提是需要尊重调解当事人的意愿,若有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得强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性开支通常由设立的机构负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其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就是其调解活动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自由,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性协议即为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看属于民事合同,若未经司法确认,而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之后不履行其在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则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就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通过民事判决书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在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此时对方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依照司法确认的要求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了调解协议,则可跳过诉讼程序,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直接申请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即法院通过审查,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是人民法院的一种专门的推进调解组织调解与法院诉讼对接的特别程序,充分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与人民调解协议的自愿性结合在一起,实现纠纷的圆满化解。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对当事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以裁定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若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来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法提示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是有范围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之后便会由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审查。
一般而言,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延长十日。在实践中,为方便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许多法院走在了法律规定的前面,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接工作,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在北京市率先开展了试点,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指派巡回法官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对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90%以上的司法确认案件可以由巡回法官或者速裁法官当场出具并送达法律文书,完成司法确认程序,从速从快保障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并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备,并在法院决定约见和询问当事人时予以配合。比如,在继承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原件(1+被告人数)份,用A4纸手写或打印,原告需签名或盖章;
2.身份证明:原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法院核实后退还原告;
3.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当场核实、复印件一份、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证明一份;委托律师的,提交律师相关委托手续;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因死亡销户的证明、火化凭证等;
5.亲属关系证明:即户口簿复印件(在同一户口)、公安机关证明、人事档案证明等材料;
6.遗产证明:提供产权证、银行账户信息、行驶本等复印件。
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充分重视当事人意愿的倾向不同,法院在审查中,主要审查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内容,二者关注的内容各有偏重,共同保障协议合法合规充分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经法院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或者重新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然后再重新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纠纷。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则应当尽快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在人民法院依法出具确认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确认书有效的法律文书后,人民调解协议即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实现。这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居中协调下达成的处分自身权利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就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认,具有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样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有效的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处理通过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处分的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协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文书。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可在对司法确认特别程序案件事实、程序、适用法律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申请的决定。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衔接了诉讼与调解环节,简化了纠纷解决程序,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并且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给予确认,给人民调解装上了“牙齿”,给面临纠纷的群众以更加简捷经济的解纷方式选择。[5]司法确认程序推进了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率,提高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效率,倡导了“以和为贵”“平等协商”的理念。人民调解制度适用范围广、效果好、成本低,解决了许多群众的现实问题,对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尤其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继承纠纷等案件,节省了时间精力金钱,维系了亲属之间的感情,降低了纠纷处理成本和效果,使社会、家庭更加团结和睦,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日俱增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将会越来越具有制度活力,必将在当事人的纠纷解决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