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5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合法?
货车司机张某在经过某路段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工作人员递给了张某一份处罚决定书,让张某交罚款200元。张某想问明缘由并发表意见,却被制止。张某不接受该处罚并继续陈述时,工作人员又给了张某一份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行政工作人员不让张某进行陈述和申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因张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对其的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