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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受案的范围是不同的,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最广,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的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的,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