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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扩大的范围
监事会的监督针对的是董事会的经营管理。然而由于各康采恩在组织方面存在差异,所以监事会通过其监督对康采恩经营管理享有不同强度的影响可能性并因而形成不同的康采恩责任结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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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体化/联合公司(合同型康采恩)而言,收益和责任完全由母公司享有和承担;在这里,母公司监事会所负的监督义务与对本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所负的监督义务完全相同。基于实践中相同的原因,在公司间存在“链锁公司协议”(直接控制协议和盈利转移协议)时同样如此。另外,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联系,所以上述情况也适用于100%(或接近100%)控股子公司。(16)
在以拥有多数股权为基础的事实型康采恩中,母公司董事会的行为空间更加狭小,尤其是根据《股份法》第311条及以下条款更是如此;这恰好与母公司监事会更狭小的监督范围相吻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