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治理原则及框架
一、公司治理原则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治理原则包括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报告、建议、指导方针和最佳做法等,它通过一系列规则建立一套具体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维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公司治理原则可以帮助政府对本国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框架进行评估、改进,也可以为上市公司(甚至是非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提供指导、借鉴,还对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和其他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供了参考和建议。
公司治理原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目的不在于制定详细的国家立法,而是为人们提供某种参考。比如政策制定者在审查并制定反映本国特定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特色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时,可以公司治理原则为参考;再如市场参与者,可以参考公司治理原则制定自身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治理原则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应根据环境的重大变化不断重新对其进行审查。为了在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地位,公司必须不断创新并使自己的公司治理状况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这样才能使公司不断满足新的需求,抓住新的机遇。同样,政府有义务制定一个有效的规范框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使市场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并能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做出反应。政府和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自己决定是否采纳这些原则。
二、公司治理原则的内容
针对公司治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公司治理准则,旨在帮助其成员及非成员评估和改善其经济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中国各级监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指引和要求,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质量的关注,各国与各组织纷纷推出了公司治理原则,如表1-1所示。
表1-1 公司治理原则与制定机构
一直以来,《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都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政策制定者、投资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国际标准。2002年,OECD公司治理指导小组对《原则》进行了重新审议,目前的《原则》是体现各成员及非成员公司治理挑战及经验的范本。《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工具,提供了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情况的非约束性标准(non-binding standards)、良好实践(good practices)和实施(implementation)指南。
【知识链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建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61年在巴黎成立。截至2010年年底,随着智利、爱沙尼亚、以色列和斯洛文尼亚四国成为新成员,经合组织成员总数增至34个。2016年7月1日,拉脱维亚正式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为其第35个成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常被称作“智囊团”“监督机构”“富人俱乐部”或“非学术性大学”。它具备上述所有特征,但任何一种称呼都不能完全概括经合组织的特点。经合组织最重要的作用是为各国政府提供一个探讨、发展和完善经济及社会政策的场所。
(一)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需要建立一套适当且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基础,以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其私有的契约关系。这种公司治理框架,通常是以一国特殊的自身环境、历史状况以及传统习惯为基础建立的一套由法律、监管、自律安排、自愿承诺和商业实践等要素所构成的体系。其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公司治理框架应该考虑到它对整体经济绩效的影响、市场的信誉度的提高、由它而产生的对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以及对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的促进。
(2)在一个法域内,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那些法律的和监管的要求应符合法治原则,并且是透明和可执行的。
(3)一个法域内各管理部门间责任的划分应该明确衔接,并保证公共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4)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应当拥有相关的权力、操守和资源,以专业、客观的方式行使职责,对它们的决定应给予及时、透明和全面的解释。
(二)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
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此方面除了确保股东基本权利的行使外,还应当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与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并得到相关方面的通知。此外,公司应当披露特定股东获得与其股票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权的资本结构和安排,允许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运行,为所有股东行使所有权创造有利条件。
(三)平等对待股东
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投资者确信其所提供的资本会受到保护以及不受公司管理者、董事或控制性股东滥用或不当挪用。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对待。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能够获得有效赔偿。《原则》中规定,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应当在此方面实现:(1)同类同级的所有股东都应享有同等待遇;(2)应禁止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力的自我交易;(3)应要求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向董事会披露,他们是否在任何直接影响公司的交易或事务中有直接、间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实质性利益。
(四)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关于确保外部资本以权益和债务两种形式流入公司,因此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
(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绩效、所有权和公司的治理。一个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推动真正透明的产生,这是以市场为基础公司监控的关键特征,也是股东得以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行使股东权利的核心。一个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资本市场吸引资本和保持信心。信息披露也有助于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公司政策和绩效以及公司与所在社会关系的理解。
(1)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目标;主要的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要问题;治理结构和政策。公司应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其怎样运用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管理结构和公司政策的披露,特别是股东、经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之间权力的划分,对评估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很重要的。
(2)应根据高质量的会计标准、金融和非金融披露及审计标准,对信息进行准备、审计和披露。
(3)在准备和提交财务报表时,为提供外部和客观的保证,年审应由独立审计员进行。
(4)信息传播渠道应当使用户公正、及时、费用合理地获得有关信息。
(六)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上由全体股东选出的董事所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和意志、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是中心组成部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和效率直接决定了公司治理的质量。
论及董事会的责任,必然涉及董事会向谁负责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董事会应向股东负责。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和任命的、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承担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当然要向委托人负责。从另一方面来看,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也应向其所有者负责。
从法律角度考察,以“董事会应向公司负责”的表述更为恰当。其一,董事会绝不仅仅是一个受托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董事会承担着设定公司目标,制定公司战略、计划和政策等责任。如果董事会仅向股东负责,当出现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时,董事会的决策可能会使公司丧失良好的发展机会或失败。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恶性并购就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其二,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在法律意义上,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全体股份有所不同”(Lord Evershed,1943)。1909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关于留声机和打字机有限责任公司诉斯坦利的判决中明确规定,公司既不是股东的代理人,也不是他们的托管人。大法官巴克利勋爵(Lord Justice Buckley)否决了认为在实践中股东可以被视为其公司的观点。同时,他认为:“董事不是服从某个作为个人的股东发出的指令的仆人,而是按照规定被授予公司控制权的人;一旦被授予权力,只有达到或超过足以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多数股东的否决,他们才会失去控制权。即使所有股东都作为个人行动时发出同一指令,董事们也没有义务服从这个指令。”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尽管世界上并不存在单一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许多经济组织和研究机构(如OECD等)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构建在一些共同要素基础之上的。因此,构建在这些共同要素之上并且包容已有的各种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原则,是有相当的实用价值的。它既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次的实务原则,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市场参与者的实务操作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公司治理的框架
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部分(见本书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根本目的是提高治理效率。治理结构是从静态考虑,公司治理是一种政治化、法律化的安排,具有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有关收益和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关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结构安排和组织安排。治理机制是从动态考虑,指公司治理系统中持续互动的管控关系、功能和运行原理,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决策机制和外部治理,表现出系统的无限开放性。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如图1-1所示。
图1-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按照机制设计或实施所利用资源的来源,公司治理可以简单区分为公司外部治理系统与公司内部治理系统。公司治理框架体系如图1-2所示。
图1-2 公司治理框架体系
(一)外部治理系统
外部治理系统指的是尽管机制的实施超出了公司资源的计划范围,但仍然可以用于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各种公司治理机制的总称,它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环境、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和要素市场、外部代理人市场。主要目的在于权力制约和平衡,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1. 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环境
公司治理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处于基础性位置。各国在股权结构、资本市场和公共政策上的差异与投资者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的政治途径多是借助法律途径来实现的。
2. 资本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
资本市场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分散风险的保险机制,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公司业绩状况的信号。随着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其监督功能也加强,当然,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贡献是创造了控制权市场。从该理论可以推知,公司并购后,被收购企业的管理者将被更换,然而经验表明并非如此。接管市场的存在将限制公司总经理忽视利润和所有者回报的行为,从而会约束总经理营造公司帝国的梦想。接管市场的批评者认为,接管的收益来自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原公司经理人、雇员终止合同,以及非效率的资本市场在价值评估中的错误。
3. 产品和要素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供人们消费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称。要素市场也即生产要素市场包括生产资料市场、金融(资金)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等。
产品(要素)市场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整体经济效率的十分强大的力量,同时,它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正如Jensen(1996)所指出的那样,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监督力量对于新的和存在大量经济租或准租的活动而言十分微弱。
4. 外部代理人市场
尤金·法玛(Eugene Fama,1980)认为,如果一个企业被看成一组合约,那么企业的所有制就不重要了,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可以自动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并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激励问题。Gibbon和Murphy(1992)研究了当工人关注未来职业时最优的激励合约设计。他们证明,最优的激励合约将最大化包括来自职业关注的隐性激励和来自报酬合约的显性激励在内的总的激励。
(二)内部治理系统
内部治理系统指的是机制的设计或实施在一个企业资源计划范围内用来实现企业治理目标的各种治理机制的总称。它包括所有权结构与公司治理、董事会、大股东治理、激励报酬合约等。
1. 所有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债务的代理成本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第一种效应主要表现为债券会导致经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另一种效应表现为,由于从声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公司或经理倾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清债务的项目,而不是真正价值最大化的项目。
2. 董事会
董事会可以理解为一个内生决定的用来缓解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成为仍处在发展早期的董事会理论文献中揭示董事会存在原因的正式模型。按照上述模型,董事会的有效性受到其独立性的影响,而董事会的独立性则取决于已有的董事与CEO在关于CEO薪金与增补董事会人选等问题上的讨价还价。
3. 大股东治理
法律不能给小股东以有效的保护时,大股东能获得有效的控制权,所以在世界各国大股东持股很普遍。大股东会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当他们掌握的控制权大于其现金流量权时更是倾向于追求控制权的私人收益,或“准租金”。因此,在理论上应研究大股东特征、大股东监督、大股东侵害行为、大股东控制权及合作关系问题。
4. 激励报酬合约
在激励报酬合约的实际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强调合约的绩效衡量的可证实性时,不要忽视关系性合约。第二,当经理人的努力是多维,且对经理人绩效的衡量不完备时,如何协调不同激励方向的冲突问题。协调激励冲突的一般原则是,在提高某种任务的激励时,可以增加该项任务本身的回报,或者通过降低另一种任务的回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