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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各项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4.4.1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5)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和会议记录。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4.4.2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1)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如图4-2所示)。
图4-2
图4-2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顺序
(2)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如下。
①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②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③ 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④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⑤ 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