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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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求授信法与偿债授信法的比较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所处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客户,如果财务杠杆运用得相对充分,以上两种授信原则的测算结果应该是相近的;但如果一个客户的负债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时资产流动性好、盈利能力强,以第一种思路核定授信,会出现客户实际需求远低于其实际偿债能力、优质客户的授信额度小于相对劣质客户的授信额度的“矛盾”。不过,将此“矛盾”用引号标注,是因为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例如,在经营规模(如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厌恶财务风险的客户会选择较低的负债比率(抑或付息负债比率),相应对银行融资的需求也较小,而财务风险偏好者则倾向于扩大对外融资,相应对银行融资的需求就会较多,但风险可能均可控。因此,即使对优质客户核定的额度相对较小,仍然可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但是,这种“合理”的“矛盾”会因为市场营销的压力而转化为银行前台与中后台的“现实矛盾”。由于各银行的授信思路不同,如果A银行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核定授信额度,而B银行按照最大偿债能力核定授信额度,则存在A银行授信额度小于其他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部分“以貌取人”的客户会因为A银行授信额度小而降低其融资占比,从而使其丧失业务机会。这个问题表面上与授信的风险防范初衷无关,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又是授信无法绕过的营销问题,这个因素在第一章也已加入优化后的授信核定框架。此外,如果不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基础,完全按照客户的真实偿债能力去核定授信,那么超过客户需求的授信额度又难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并且容易产生资金挪用等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较为常见的现象是优质客户贷款或者发债后用融资款购买银行理财套取利差,甚至直接向第三方放贷。

因此,对于优质客户,如果按照需求核定授信,可能会“得罪”客户;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客户,如果按照需求核定授信,即使后续在同业占比上进行控制,银行风险也会相对较高。对于优质客户,如果按最大偿债能力核定授信,授信使用率会较低;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客户,如果按最大偿债能力核定授信,银行风险会相对可控,但会影响信用证等表外业务的市场拓展,需要加强对授信品种(授信分项)的分析和研究。

综上分析,需求授信法与偿债授信法两种授信原则均存在一定优势和一定的局限性,有必要探索兼顾两种授信原则的新的授信核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