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民主法治图景中的马克斯·韦伯
鲁 楠(1)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是西方古典社会理论三大家之一,他的思想内容广泛,影响深远。直到今天,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学科,都不断在批判继承韦伯遗产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创新。中国学术界对韦伯思想并不陌生,在深受马克思主义政法传统影响的国度,韦伯可谓马克思的思想镜像。这两位思想巨匠在对现代性的病理诊断上,在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预断上,都恰成对比,成为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自我反思的重要参照点。
韦伯出身法学,对所处时代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有深切体会。与马克思将法律视为经济因素的从属变量不同,韦伯更多看到了法律现象的独特性。他从理性化视角出发,综合考察了法律世界的理性化现象。这种现象表现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在现代化过程中脱颖而出。这种法律类型在高度复杂、分化的现代社会,有效满足了稳定行为期待的功能,为理性化的经济和政治提供了重要帮助,并从理性化的生活方式中汲取能量。但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邓肯·肯尼迪所言,韦伯法律观处于古典法律思想与社会法思想的转换时期,这导致韦伯的叙述既有古典法律思想的气息,又有社会法思想的内容。例如,韦伯指出,最有利于现代经济发展的法律类型是形式合理性法,但同时他观察到法律实质化的现象。他认为,在“诸神之争”的现代社会,法律理应在价值选择方面保持中立,为自身发挥功能获得更大自由。但同时,他又看到颇具自然法色彩的社会主义思潮风起云涌。恰恰是由于他身处社会变革时期,使韦伯的法学充满了张力,以至于这种张力成为后人为之着迷、为之争论不已的重要特点。
韦伯对法律有着精深的研究,但他并未局限于法学的狭窄天地。社会理论的宏大视野使他能够从社会诸多元素的复杂互动当中,丰富自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在韦伯看来,理性化是整个现代社会逐步表现出的突出特征,它不仅体现在法律领域,在经济、政治、科学,乃至艺术领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此法律的发展态势折射着整个社会的演化趋向,它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去言说法律。这使韦伯的法律思想尽管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证主义色彩,但在理论出发点上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例如,在对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讨论中,韦伯一针见血地指出,对经济运转而言,法律所发挥的作用在于对社会互动的“定型化”。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形成大家公认的一些模式或者套路。在经济交易中,只要人们遵循这些模式和套路,风险得以降低,成本得以控制,期待得以稳定。这种定型化不仅可以使特定的经济互动得到承认,它甚至会创设前所未有的经济互动,从而为崭新的经济生活开辟道路。但与此相反,某种法律的定型化也会使经济生活陷入僵化,使经济创新变得极为困难。又例如,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上,韦伯的洞见也颇具启发性。一方面,韦伯看到,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但另一方面,韦伯也并没有轻视法律相对于政治的自主性。在对支配类型的讨论中,我们发现,现代社会主要建立在法理型支配的基础上,政治与法律形成了某种相互支撑的关系;而另一方面,在法律类型的讨论中,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法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其中法外的诸多因素均遭排除。那么,法理型支配与形式合理性的法之间的关系便颇堪玩味,不能轻易在二者之间画等号。与马克思相比,韦伯的法律思想似乎相对不那么突出线性的因果关系,而更多看到了诸多社会因素之间非线性的因缘关系。
在韦伯思想发展的后期,特别是在他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出现了引人注目的跨文明比较研究。他以最能够体现各文明深层次信念的宗教为切入点,展开了气势非凡的研究,先后撰写了《儒教与道教》《印度教与佛教》与《古犹太教》,加上久负盛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将古代中国、印度、以色列和近代西方纳入了考察范围。在韦伯去世之后,他的弟弟艾尔弗雷德·韦伯继续开展了文化社会学的研究,他的朋友雅斯贝斯撰写了著名的《历史的起源与目标》,提出了“轴心文明”观。这种轴心文明观认为,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古代文明兴起之后,古代中国、印度和西方(包括古希腊、古以色列)这三个区域,不约而同地出现了文明突破,人类的精神世界出现了飞跃,改变了世界的发展方向。而这些思想的雏形蕴含在韦伯人生后期的学术作品中,获得雅斯贝斯、史华慈、罗伯特·贝拉、艾森斯塔德和余英时先生的承认和重视。我们发现,韦伯突破了人生前期的西方中心主义叙事,转而从跨文明比较的视角,去追寻人类发展演化的轨迹。这种宏观文明比较和对话的视角,对于今天比较法学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具有借鉴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韦伯留下的思想遗产极为丰厚,超乎想象。直到今天,当我们思考如何将东方文明与现代民主法治成功嫁接,实现二者和谐共生这个困扰人的问题时,同样能够以韦伯的研究作为出发点。
在韦伯去世之后,经历一段相对的沉寂期,他的思想开始不断发酵,持续升温。在美国,经过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翻译和阐释,韦伯思想漂洋过海,对美国社会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持久影响。多年之后,一位德国学者尼可拉斯·卢曼来到美国,受教于帕森斯,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转化为功能结构主义,使社会系统论横空出世。但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这条发展脉络未尝不可追溯至韦伯社会理论中的功能主义成分。无独有偶,出身于法兰克福学派的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学术生涯的盛期,反身回顾韦伯思想,创造性地将他的理性化命题改造成了交往理性,将韦伯所观察的现代社会引向了新的方向。在今天西方学术界为人所津津乐道的哈贝马斯与卢曼之争,又如何不是韦伯的两个当代传人的争论?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源自韦伯思想的功能主义视角,通过卢曼的扩展,能够帮助我们去思考现代大型复杂社会的治理之道。
自19世纪末以来,在西方学术传统中,韦伯的地位远超想象,他是我们破解19世纪至21世纪的西方社会发展奥秘的一把钥匙,是我们深刻理解民主法治国思想的一位老师。转眼之间,韦伯去世已近百年,但其作品的生命远远超越了创造这些作品的生命体,在学术共同体的不断阐释中历久弥新——而这不正是以学术为志业的人们所孜孜以求的境界和目标吗?
(1)鲁楠,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