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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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以金融关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同时存在为条件。

金融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金融法律关系中一般以金融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主体。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金融业务活动等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金融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货币政策工具,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传导机制,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节;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督和管控;金融业务活动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等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这意味着,金融法律关系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金融机构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当事主体,否则难以形成金融法律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横统一性。金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既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金融监管关系,又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金融业务关系,还有包含不平等主体之间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纵横双重性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因而,由此产生的金融法律关系必然彰显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的统一,属于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

(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当前金融活动不仅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成为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活动,而且随着科技领域的日新月异和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行业不断加强创新,金融领域的新事物层出不穷,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等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从而使得金融法律关系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

(4)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化往往具有要式性。基于金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金融行业的管控比较严格,立法一般要求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其格式往往标准化,当事人不能随意对之加以调整和变更,从而使金融法律关系具有较为严格的要式性特征。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金融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金融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主体是金融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参与的金融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1.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金融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调控金融市场、监管金融行业,是国家金融调控、监管部门,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都属于此类金融机构。金融经营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价值规律和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从事各种金融营业活动。金融经营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 各类普通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普通经济组织是指除金融经营机构之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种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成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合伙组织和联营组织。

3.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一般而言,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金融活动,才能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能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4. 国家

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债和发行货币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客体是金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监管、服务等行为。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内容要素是金融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反映了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权利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有权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义务具有强制性,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在不同的金融法律关系中,金融法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金融法律关系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表现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因存款合同行为而在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了改变,如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随存款金额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等。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如因贷款合同履行完毕而使借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运动变化过程除了必须具备金融法律规范之外,还必须以法律事实作为前提条件。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金融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金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如依法订立保险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等。法律行为是引起金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金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后者如战争、社会革命等。

案例1.1

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前年李某将该房屋卖给张某,并与甲商业银行达成协议,剩余贷款由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来由于张某投资一个项目获得成功,赚了100多万元,其便与甲商业银行协商后,提前将剩余贷款在今年6月一次性全部还清。

请问:如何理解本案贷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解析:因李某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便在二者之间形成贷款法律关系;后因张某购买该房屋而成为新的还贷者,使已经生效的贷款法律关系发生了主体方面的改变,即主体变更;最后由于张某提前清偿所有贷款本息,从而使贷款法律关系终止。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以促使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金融秩序。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四个机构行使职权来实现的。

1.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既是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进行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最重要机构。金融立法不仅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监管权,实现对金融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经营活动的全程监管,而且也明确了金融监管机构享有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权,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与查处,从而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合法经营,保障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全部实现。

2. 审计机构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构有权对金融监管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等措施,从而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义务履行的实力,间接地保护了金融法律关系。

3.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其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为此,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款、贷款、保险、证券交易、信托、租赁等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从而实现平等主体之间金融纠纷的公平解决。

4.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金融民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行使审判权,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人民检察院对金融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司法是金融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机关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包括行政、仲裁和诉讼三种途径,其中诉讼保护是指通过金融民事诉讼程序、金融行政诉讼程序和金融刑事诉讼程序对金融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

1. 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的行为,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当金融经营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金融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该违法主体采取警告、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当然,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仲裁保护

仲裁保护是指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对民事金融纠纷依法实行裁决的行为,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对于仲裁保护,需做以下四项说明:第一,民事金融纠纷的当事人应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若无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第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能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辩论权、表述最后意见权、自行和解权等。第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就同一金融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仲裁方式保护金融法律关系,既可以简便、快捷地解决民事金融纠纷,又可以实现较大的自主性和保密性。

3. 金融民事诉讼程序

金融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纠纷的活动。金融民事诉讼遵守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制度。金融民事诉讼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民事诉讼中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给予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上诉权,但仍享有实体权利,因而若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两种情形。

4. 金融行政诉讼程序

金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行政监管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金融监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金融监管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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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刑事诉讼程序

金融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金融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及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其中公安机关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金融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金融刑事案件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