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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爱尔兰婚姻法
同苏格兰一样,爱尔兰亦有其独立的司法体系,它的许多法律均有别于大英帝国其他地区的法律。
爱尔兰法中,有关婚姻及其纠纷的法律是根据1870年《婚姻诉讼和婚姻法(爱尔兰)修正案》施行的。实际上,它与英格兰1857年以前施行的法律相同。
1870年的《爱尔兰法》将爱尔兰教会解散前的教会法院工作移交给了婚姻诉讼法院,并将此类诉讼的审判分配给了遗嘱检验法院的法官。
根据1877年《爱尔兰司法法案》,目前,婚姻诉讼管辖权隶属于最高法院,由负责遗嘱检验和婚姻诉讼的法官行使权力。
在爱尔兰法院,离婚判决无法依据婚姻关系直接获得。唯一可获批的离婚法令指的是夫妻分居,这实际上相当于英格兰所谓的司法分居。
法院批准的以有限形式离婚的诉因为通奸、虐待或反常行为。
为了获得离婚判决,上诉人必须促使相关议案在上议院获得通过,以解除婚姻并允许其再婚,该议案须遵循由爱尔兰法院获得的夫妻分居的离婚判决,并以此为基础。
当向上议院申诉时,妻子必须证明其丈夫存在通奸和虐待行为,丈夫必须证明妻子存在通奸行为,如有可能,须通过爱尔兰法院向妻子的情夫提起刑事诉讼,使其成为当事人。
无效——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可基于以下诉因提起:1、未及法定婚龄的;2、当事方的关系属于禁婚亲的;3、一方已婚的;4、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而缔结婚约,譬如其中一方精神失常的;5、违背婚姻法的;6、为缔结婚姻而欺诈的;7、性无能的。
[1]格特纳格林小镇:苏格兰南部一个以逃婚而著名的小镇,又称逃婚小镇。由于早期英格兰与苏格兰法定婚龄不同,因此,在英格兰处于热恋中的青年男女,若未及法定婚龄,往往会到该镇举行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