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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981年2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各位代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到现在一年两个月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工作机关。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有四条:一、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三、人事任免。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年多来,我们是围绕着这四条任务、职权来进行工作的。但是,由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设立不久,缺少经验,各项工作都还在摸索中前进。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要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现在,我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