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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有什么具体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具体内容有:
(1)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3)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4)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6)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7)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具体如下: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5)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6)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