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百问百答(新时代乡村振兴百问百答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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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垃圾的清运和管理属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由村委会组织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和管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全国各省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精神大致相同。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垃圾分类,并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立法的省级法规。该条例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并从财政预算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方面明确了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