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纷争与处理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纷争是依附于离婚诉讼的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争执。离婚诉讼一般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离婚;二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三是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四是困难一方的生活费问题。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既是已经同意或准许离婚情形下离婚诉讼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男女结婚不仅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也要发生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成为婚姻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经济基础和实现婚姻家庭的社会经济功能,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关系加以制度化,这就形成了夫妻财产制。一般地讲,夫妻财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2)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3)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3)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5)夫妻的债务及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的清偿责任;(6)婚姻关系终止或夫妻财产制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及分配。
夫妻财产制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它根植于社会经济结构之中,又受到各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环境、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和立法理念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又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范畴,它直接反映或者间接折射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的变迁。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是“西法东渐”的产物。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是没有所谓的夫妻财产制的。在宗法家族制度之下,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家庭范围内的家族共财制,称为“同居共财”。礼法和法律禁止子妇私有财产,家庭财产权集中在家长手中。如《礼记》中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子妇对于家庭财产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唐律以及后世法律都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基于封建礼制的“夫为妻纲”的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既无行为能力,又无财产能力,不能享有财产权。只有当她成为寡妇时,才会暂时取代丈夫的位置,对家产拥有极其有限的权利。如果寡妇改嫁,她将丧失所有的财产权,甚至不能带走嫁奁。如《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有“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之规定。
近代以来,建立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也随着婚姻制度的日益进步而得以确立,妇女财产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在诉讼实践中成为各级法院处理离婚诉讼中财产纷争的法律依据。
1950年至1965年Y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争执与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