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时期的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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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研究的视野、问题与意义

第一节 视野:经济史、社会史与法律史

传统的经济史研究以各历史时期的经济结构、运行机制和效果为其对象,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和社会与文化思想变迁的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与转型,那种狭隘的经济史研究已不再是经济史的主流了。吴承明先生梳理了西方经济史的发展脉络,指出了各种研究方法及学术派别的局限性,结合西方经济史的发展趋向以及我国经济史研究的状况,提出经济史研究要注意非经济因素,赞成“社会经济史”的提法。 1行龙先生进一步指出:“经济史与社会史的结合,是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史研究的大趋势,也是传统史学走向新史学过程中的突出特征。”他指出,一方面,中国经济史在研究经济因素的同时,要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把经济发展置于社会历史变迁的整体过程中进行考察,如此才能体现整体历史变迁的面貌;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也不能局限于对社会区域、社会生活、社会功能、社会问题的研究,应将经济因素、经济结构纳入研究的视野。 2

侯建新先生系统地阐释了西方经济史转向经济—社会史的动因与表现,并将这种转向视为历史研究的新方向。他指出:经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单纯的经济史和社会史,也不是二者简单的叠加,而是两者在新基础上有选择和有侧重的结合。这种“联姻”克服了经济史和社会史在观察和解释历史中各自的局限和盲点,特别是克服了简单的经济决定论,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历史的解释力。历史表明,经济变化往往通过社会的基本制度来实现。国家连同政治过程与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奠定了经济运行的变因,而经济运行又与市场活动主体的自由以及制约市场的各种游戏规则相适应。经济与社会互动的方法较传统的经济史或社会史要深刻得多。经济—社会史是“整体史观”合乎逻辑的发展,也是要不断开拓新的历史研究领域,当经济史研究达到高峰后,一些人自然要转向人口史、文化史、心态史,以及在新的逻辑和层次上转向政治史、法律史等。 3

法律根植于经济和社会,它与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心态和社会变迁密切相关。黑格尔指出,法律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正当理由” 4。只有放置在经济和社会之网中才能理解法律抽象、规范的条文背后蕴含的真义。经济和社会离不开法律。法律将它的触角伸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它确认产权、社会地位和角色,规范集体和个人的行动。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得以稳定有序的展开离不开法律所安排的制度基础,在发生纠纷或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更显出其塑造秩序的力量。

法律和经济、社会的密切关联,使经济史、社会史和法律史需要彼此的视野以形成开放的思维。瞿同祖先生将法律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等结合考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及其变化轨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 5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瞿先生也称自己的著作“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6

英国人类学家S.斯普林科尔没有把法制局限于国家制定和颁行的律例及贯彻实施法令的地方衙门,而是着力描述了村庄、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于其中解析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和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 7

美国历史学家黄宗智在治经济史的积淀上,进而治法律社会史。他通过对诉讼档案的梳理和解读,对清代民间经济社会生活进行了新的研究,他所提出的“表达”与“实践”的悖论现象和“第三领域”观点,颇受关注。 8

法律社会史的兴起,为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契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较多地注意到法理探求和法典编纂的“书本上的法”的研究,对于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以及实施效果“行动中的法”关注不够,对于民间习惯、民间规约这些“活的法”缺少深层次的探究。这就使得研究视野狭窄,吸收域外经验、汲取本土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能力不足,在研究的进路和实效上都有欠缺。开展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是为摆脱困境而进行的极为有益的探索。梁治平可以说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他以民国司法行政部编定、1930年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本材料,对清代习惯法中若干重要制度如婚姻、析产与继承、土地交易、地权形态、土地典当、中人制度等进行了考察,勾勒出清代习惯法的基本面貌,剖析了习惯法作为地方性知识和国家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9

法律史和社会经济史的结合,给法律研究打开了新的思路,注入了新的活力;社会经济史和法律史结合,透过法律的维度来看社会,对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也具有多重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强化社会经济史的叙事功能。叙事,又称为叙述(Narrative),通俗地说,就是讲故事。在学术意义上,叙事可被视为这样一种话语模式,它通过对某件事情或某些事情依时间顺序的描述,构造一个可以理解的场景即有意义的语言结构。 10海登·怀特在《形式的内容:叙事话语与历史再现》中写道:“叙事远非某种文化用来为经验赋予意义的诸多代码中的一种,它是一种元代码,一种人类普遍性,在此基础上有关共享实在之本质的跨文化信息能够得以传递。如同巴尔特所说,叙事产生于我们关于世界的经验和我们关于世界的经验和我们用语言描述该经验的努力之间,它‘不断用意义来替代被叙述事件的简单副本’。” 11叙事就是在绵延不断的经验流中来展示人生,时间概念在叙事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叙事与历史紧密地结合起来,叙事在历史中获得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叙事作为史学集思维与表达于一体的本质特征,构成史学与自然或社会科学语言游戏规则的本质区别。 12历史叙事就是挖掘埋藏在典籍、方志、族谱、碑刻、传说、口述等中的历史记忆,对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和历程进行描述,使之再现的过程。它“源出于一种愿望,即让实在的事件展示出生命图景的一致、完善、全面和闭合” 13。克罗齐说道:“不存在叙事的地方则没有历史。” 14社会史作为社会生活的历史,为展示社会生活所必需,叙事构成了社会史的内在属性。“历史知识具有叙事的结构,这在认识论上确定了它作为人类文化特定领域的独特本质。” 15在汉语中“史”的基本含义就是“记事”。伟大的史学巨著《史记》可称为历史叙事的典范,班固虽然不赞成司马迁的一些看法,但也不得不承认“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史记》的熔实在、简洁、优雅为一炉的卓越的叙事艺术,使得那些渐行渐远的故事流传至今,脍炙人口,历久弥新。

以布罗代尔为代表的年鉴学派,提出“长时段”和“经济社会史”的概念,一改以往历史著作注重政治史、军事史、事件史、大人物史的套路,开辟了史学的新领域,拓展了史学的视界。然而,该学派在建构新模式的同时,也在解构着史学的叙事的基本要素。布罗代尔公开反对叙事,称自己“不喜欢叙事”,“叙事是幼稚和虚妄的”。在他那里以及后来的长时期内,叙事在历史学中成了一个问题。海登·怀特洞察和反思了分析史学忽视叙事的缺陷,申言了叙事在再现实在中的价值。他说:“提出叙事的性质问题,就要引起对文化本性的反思,而且,甚至可能要引起对人性自身的反思。叙事的冲动是很自然的,而对于就事件如何真正发生的任何叙述而言,叙事的形式都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叙事性只有在缺少它或有步骤地拒斥它的文化中,比如在当代西方学术文化和艺术文化领域内,才可能显得颇成问题。” 16叙事的视角往往决定了主体对叙事对象的观察和摄取能力。缺乏某种视角,就会遗漏某些社会事实或对某些社会事实不能比较全面地叙述。法律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经济史的法律视角,能够打开新的史料大门,发现那些尘封于诉讼档案、契约文书中的法律活动和笔记,以及小说中的法律故事,并将其叙述出来,从而使社会经济史的叙事更加生动和完善。

其次,它能增强社会经济史的解释功能。解释就是阐明事件的逻辑关系,也包括揭示现象之间的规律。事件以此种面目表现出来,而非以别的样态出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分家析产这一社会现象,既是经济生产的需要,又受到“父母在,不别居”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具体操作过程还要遵循某一区域长久生活中形成的惯习。如果缺乏法律史的视角,有的时候就不会注意到这一重要的社会事实,有的时候则不能对其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中国古代缺少西方或现代中国那样比较系统完整的权利观念和权利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相似的社会事实。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必须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也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在社会交往和商业贸易中,各方当事人都要获得或失去什么,都必须遵守礼仪和规则,也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因此,在不脱离语境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谨慎地使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对相关历史事件进行现代人可理解的并不致违背历史的解说。

再次,它有助于社会经济史向整体史迈进。一段时期以来,史学界对于以政治史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表现出极大的反感,这是由于这种史学的狭窄视阈和解释能力不足所致。但完全的“去政治化”也是不正确的,缺少政治史的社会史是不完整的,是与社会史追求整体史的宏大目标不相符的。因此,重提政治史已成共识。重提政治史就是将缺席已久的“国家”拉入到社会史中来,虽然并不意味着恢复它的支配地位。现代社会的法律与政治既有关联又有分野,在古代社会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分。民众正是从征收赋税、缉拿嫌犯、断狱审案等地方官府的法律活动中切实感受到国家、皇权和政治的力量。当前社会史正经历着向区域社会史的转向。区域社会史研究要有整体史的意识,这样才能很好地彰显区域社会史研究的价值。在此,布罗代尔的长时段、中时段、短时段和结构、趋势、事变等概念都是有意义的。如自然环境、法律制度等应该说是对应着长时段的概念,特别是就中国而言,超稳定的封建社会结构的诸多因素,不可能不在区域中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区域社会的也应进行研究。区域社会史虽然不是政治史学,但对区域政治的研究也应属于其研究对象。乔志强先生很早就提出:“重要的是,微观研究应当从整体社会史的角度进行,即把微观研究的对象放在总体社会史中考察,在系统社会史的知识体系中明确专题研究的位置。” 17区域社会史的研究也需要法律视角。在区域社会史中可以对国家法在某一区域中的实施状况,特定区域的民间风俗、习惯等民间法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社会变迁的互动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考察,从而促进区域社会史向整体社会史迈进。

最后,它能够提升社会经济史的人文关怀。史学有发现、叙述、解释、借鉴的功能,满足人们好奇心的功能和陶冶情操的功能。其实,任何一门学问都起源于人们对自身的关怀和好奇心,不一定具有纯粹的功利色彩。“直接”的古为今用是好事。但是使好奇心得到满足,又激发新的求知欲;使心灵得到体贴,情感找到共鸣和寄托,从而对人生充满信心,这难道不是更深刻更长久的古为今用吗?见仁见智,各取所需,史学要追求得长远些。人类的心灵中存在着突破时间壁垒与有限性的愿望,作为时间中的故事,历史记忆提供了超越时空的可能性,人们可以通过时代的变迁,在有涯的不完全的人生中领悟到永恒。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艺术,法学是理性和经验之学。英国历史学家和法学家梅因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向契约的运动。” 18“学科的亲善主要发生在地方性和地方性领域,其动力则源自于对微观结构、微观过程及话语分析研究前景的信心。” 19社会经济史和法律史的结合,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特定时代的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条件下人们的境遇,理解人类社会从不自由到相对自由,从拥有较少权利到拥有较多权利的艰难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