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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一、底本與校本。
1.底本:刊本《散木居奏稿》,收入《中國邊疆史志集成·内蒙古史志》,天龍長城文化藝術公司,2002年版;稿本《散木居奏稿》(全五册),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製中心,2004年版。
2.校本: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軍機處録副奏摺》和臺北“故宫博物院”藏《軍機及宫中檔》爲校本,並查照《上諭檔》和《清實録》,采用對校、理校、補證及考辨之法,逐件逐字對照,相互校勘,以原件爲準。
二、標點。本書一律采用新式標點。
三、校勘。以校本校底本,采用校勘、補正及考辨之法,逐字校勘,並於文末出校。
四、補證。對折件所涉之事件或文獻,查找出處,並補録,以資參考;重要人物予以注釋;相關館藏文獻全文照録,以保證文獻的準確與完整。
五、刊本自稱均作“臣”,而原件、録副均作“奴才”,兹依原件一律改爲“奴才”。
六、原文順序欠規範統一,兹重新編排序號,並附中、西日期,俾資查照。
七、本文引用縮略語如下:
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片)》和《録副奏摺(片)》,正文部分一律簡稱“原件”和“録副”,脚注一律用全稱。
2.臺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檔》和《軍機處摺件》,統一簡稱爲《軍機及宫中檔》。
3.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及《外務部檔案》,統一簡稱爲“臺北‘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外交檔案》”,以歸畫一而資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