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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
光绪二十四年(1898)李阿顺与美国浸礼会立永远赁地契
【释 文】
立永远赁地契
李阿顺今因乏用,情愿将祖遗江边涂地一方,坐落和义门外,四址分明,东至大江,西至官路,南至美国差会基地,北至美国差会墙脚为界,挽中赁与大美国浸礼会差会为业。三面议明,计永赁价洋六十五元正,当日收足正用。自永赁之后,任凭开割、过户、造屋、收花。并无房亲、伯叔乱言有分(份),业不重叠,抵当价非利价准折。倘有意外违碍等情,得钱人自行理直,不涉出钱者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永远赁地契,存照行。
计开:
涂地一方,量计六分三厘,并照。
又,一切浮沉、石砌永赁在内,并照。
又,此业议明永赁以八百年为限,俟限满,备原价取赎,并照。
又,此业靠西北地内有李姓亲眷孤坟一座,此坟并无亲属,以后任凭出钱者迁徙改葬,绝无阻挠、饶舌等情,并照。
又,此业所有上首契,年久遗失,日后检出,作为废纸无用,并照。
光绪念(廿)四年十一月 日立永远赁地契:李阿顺(押) 押
见中:舒阿少(押)
代字:范哲夫 笔
契吉行。
【说 明】
(一)此契见添注“NINGPO”“No114”“Np.3GH”“42”“张慎和”“高先生来”。
(二)此契附官给《契尾》,仅见末行左半截。
(三)此契及官给《契尾》钤印四方,印文模糊,未识。二方钤于契文中价数、年份处,另一方钤于此契与官给《契尾》粘连处,以上三方印文似同。
(四)此契加盖民国十四年鄞县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印,印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