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八思巴与元世祖的关系

这一问题涉及诸如元代如何在吐蕃确立统治、吐蕃地方与元代中央的关系、帝师的地位问题等。

1.初次相见的时间

关于八思巴与忽必烈初次相会的时间,藏汉史书均有记载。《汉藏史集》记,萨班伯侄至凉州后,蒙古薛禅王传令说,“听说有殊胜的萨斯迦喇嘛到了凉州,他应该当我的供应上师”。萨班因年老未去,八思巴与凉州王子蒙哥都一同前往汉地,与驻在六盘山的薛禅王忽必烈相会。106萨班是在1251年去世的,那么此次相会最晚也在1251年。《红史》也记,当忽必烈汗驻六盘山时,凉州大王蒙哥都与上师八思巴一起前去会见,十分欢畅,王子忽必烈赠给蒙哥都一百名蒙古马军。 107《新红史》记萨班去世时,八思巴17岁,“自十九岁起任薛禅王子之供奉上师” 108。则此应指1253年。

汉文史籍对此也有类似的记载,《元史·释老传》记“岁癸丑,年有十五,谒世祖于潜邸” 109,王磐《八思巴行状》称“癸丑,师年十五,世祖皇帝龙德渊潜,师知真命有归,驰驿径诣王府”110。癸丑年即1253年。《佛祖历代通载》谓:“初,世祖居潜邸,闻西国有绰理哲瓦(萨班)道德,愿见之,遂往西凉遣使,请于廓丹(阔端——引者)大王。王谓使者曰:‘师已入寂,有侄发思巴,此云圣寿,年方十六,深通佛法,请以应命。’” 111此载与《汉藏史集》等书记载相同。于是,就有了1251年与1253年两种说法。

在确认何者为是以前,我们先谈一下汉藏史书对八思巴生年记载的歧义。如上所示,藏史记萨班去世时,八思巴17岁,生年当在1235年;汉史记其癸丑年(1253)15岁,则生当1239年。在这一点上藏史是正确的。 112

我们认为这里可能存在着初次相见与结为所谓“供施”(yon mchod)关系两个时间问题。前者当在1251年,准确地说是在萨班去世之后与阔端临终之前。它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蒙哥这一年(1251)继任汗位,汗权由窝阔台系转归拖雷系,阔端经营吐蕃的大权面临危机;二是同年六月,忽必烈受蒙哥汗之命经营漠南,“领治蒙古、汉地民户” 113。就在此时,忽必烈屯兵六盘山,以为经略大理之准备。1252年南进,而1253年他仍在大理军中,至1254年才还自大理。是六盘山相见在1251年而不在1253年。但这不是忽必烈与八思巴结为所谓“供施”关系的时间。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蒙哥即汗位后,仍承认了阔端对萨斯迦所拥有的特权(即以之为封地,后详)。那么,这种权力在阔端在世时(距蒙哥即位极近)不会动摇是显然的。1253年是双方结成“供施”关系的时间。这一点汉藏史书所载已如前引。王磐为世祖时人,其所撰《八思巴行状》自然可信(只是八思巴年岁有误)。嘉木样谢贝多吉《佛历表》记之更为明确,文谓“水牛年(chu glang)(1253),八思巴任蒙古之上师,忽必烈(ho be la)等对萨班死后所出现的舍利表示信仰,遂请八思巴为之灌顶……” 114这次相会当指八思巴1253年年底在忽必烈军中的会见。115嗣后,八思巴随忽必烈至汉地,逗留在忒剌地方。116

2.接受灌顶与供养十三万户问题

藏史中津津乐道的一件事即是忽必烈接受灌顶并为此而向八思巴供养十三万户。如《萨斯迦世系史》记:“据说,汗王为第一次灌顶所献的供养是十三万户。每一万户有拉德(1ha sde)四千户、米德(mi sde)六千户。汗王为第二次灌顶奉献了以大白法螺为首的(法器)以及吐蕃三区之僧众与属民。据说此时把吐蕃三区算作一个行省。……吐蕃三区虽不足一个行省,因为是上师之驻锡地及教法弘扬之区,故算作一个行省奉献。汗王为最后一次灌顶所献的供养是依照上师之教诫,废止了在汉地以人填河渠之制。”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一些学者信之,认为从此八思巴成为吐蕃地区的统治者;117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应是纪年上有误,因为西藏之分为十三万户是此后事态发展的结果。“如果二人晤面时确有封授之举,那可能不过是形式上做做姿态,再次肯定阔端1247年给予萨班的象征性的权力而已。” 118 “且不论此时忽必烈戎马倥偬,又系初次见面,相知甚浅,不可能有如此重大的封赏,即使八思巴已经很受尊崇,而忽必烈这时还是诸王,他也没有权力擅自把吐蕃之地授予八思巴。” 119我们认为后者所论十分精当,我们没有更多、更新的补充意见。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藏史中关于灌顶与供养的记载呢?是事实抑或是伪造?我们将予以探讨。

第一,藏史本身对灌顶与供养的记载就存在着不同说法。《红史》和《朗氏世系史》等对此没有记载。较早提及此事的是《汉藏史集》。该书谓:“蒙古与萨斯迦派结为施主与福田的关系,众生怙主八思巴曾三次前往汉地的大都宫廷,向薛禅皇帝及后妃、皇子等三次传授萨斯迦派特有的三密续大灌顶。作为第一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乌思藏十三万户。……作为第二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三个却喀(chol kha)。……作为最后一次灌顶的供养,按照上师的吩咐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渠的做法,拯救了汉地数万人的生命。” 120这里虽未言及第一次灌顶和赐给供养的时间,但在字里行间已透露出此事在1259年八思巴到达中都(即后之元大都,今北京)时或以后。同书另一处则明确谈到,八思巴于21岁的阴木兔年(乙卯,1255)在河州附近接受比丘戒,“其后,八思巴到了大都宫殿,为薛禅皇帝及其皇后、皇子传授了三续大灌顶,受封为帝师(误,应为国师——引者)。薛禅皇帝向他奉献了乌思藏十三万户及难以计数的为接受灌顶而奉献的供养。蒙古和萨斯迦派结为施主与福田的关系,吐蕃地方纳入了忽必烈皇帝的统治之下” 121。显然,这里的灌顶与供养是指1260年忽必烈称汗后封八思巴为国师一事而言。《汉藏史集》谈到另一次灌顶是在阴火牛年(丁丑,1277)皇太子真金为曲弥法会布施黄金一事之后。“上师八思巴又前往朝廷,向皇帝传授了次第灌顶,作为灌顶的供养,皇帝奉献了吐蕃三个却喀、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渠的制度” 122,这一条材料的可靠性是极令人怀疑的。因为八思巴自1274年夏离开中都后一直再未能返回,直到他1280年去世。他在萨斯迦写给忽必烈皇帝的新年颂辞 123中,有阴土兔年(1279)和阳铁龙年(1280)证明了这一点。这里又是将所谓第二次与第三灌顶之供养合在一起的,足知并无三次灌顶、三次供养之说。

《萨斯迦世系史》等则记第一次接受灌顶与赐给十三万户之供养是在1253年。124再次接受灌顶则是八思巴36岁的阳铁马年(1270),“当皇帝再次请求八思巴传授灌顶之时,改西夏甲郭王的玉印为六棱,连同诏书一并赐予,封八思巴为‘皇天之下大地之上西天佛子化身佛陀创制文字辅治国政五明班智达八思巴帝师’”。这显然是由至元十七年(1280)八思巴去世后被迫封为帝师之事引申而来的。唯时间上提前,且封号略异。125同样,只有“三次灌顶与供养”之名而无其实。据此,我们可以说,这种说法是不足为据的。

第二,忽必烈接受八思巴给予的萨斯迦密续灌顶应属客观事实,而且初次灌顶即在1253年。它的最直接的证据是写于“阳木虎年(1254)仲夏月九日”的藏文诏书(vjav sa bod yig ma)。该诏书谓:“朕与察必可敦对其(佛陀——引者)功德、事业和教法生起信仰,先前已任教法及僧伽之主。现今复从法主萨斯迦巴及上师八思巴处获得信仰,皈依佛法。于阴水牛年(1253)接受灌顶,听受众多教法。尤其为担任教法及僧伽之主,看上师八思巴之情面,故以此护持藏地三宝之所依及僧伽不受侵害之诏书,奉献于佛法。” 126诏书除了对藏地僧人之优待条款之外,并无一字涉及关于供养十三万户的记载,也可以说是我们第一点结论的又一有力证据。不过,这里同样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忽必烈1253年接受灌顶是客观事实。

第三,忽必烈接受灌顶并赐上师以大量金银财物的例证是毋庸置疑的。127但是,从未以乌思藏十三万户或三却喀相赐,更不存在把三次灌顶(如果存在的话)同二次领地封赏联系起来的事。所以,试图引证灌顶与供养来证明吐蕃为一独立政权(更不用说王国)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和没有根据的。

第四,灌顶与供养乌思藏地方或整个吐蕃地区的可能性事实依据,应当是1253年忽必烈接受灌顶、1260年八思巴被封为国师或1264年担任总制院院使、1270年八思巴被封为帝师和八思巴之受追封。两次所谓的供养领地即是如此。实质是对帝师管领吐蕃地方权力的极端夸大。而第三次废除以汉人填河之制,或与八思巴劝诫少杀生,尤其是平南宋中的戒滥杀人有关。

3.所谓“供施”关系的实质问题

我们上面否定了藏史中关于忽必烈接受灌顶而以乌思藏十三万户和三却喀为供养的说法,事实上已经动摇了忽必烈与八思巴是“供施”关系而非政治关系的基础。“yon mchod”,为“yon bdag mchod gnas”的省称,其意为“供施”或“檀越”,这是一个佛教用语,如果用于普通信众与上师之间,自然是很合适的,但忽必烈和八思巴都是政治人物,他们首先是皇帝和大臣之间的关系。不错,八思巴是帝师,但他是为皇帝的需要而设的,且是由皇帝任命的,而不是自行其是的说法僧。四十多年前,意大利藏学家图齐(G.Tucci)教授即已指出:“忽必烈给大住持八思巴的所谓十三万户和三个却喀的供养问题,实际上不像藏文文献要我们相信的那样一个给予八思巴的真正的供养,无疑是为了皇帝而特设的对西藏土地的名义上的代理总督权。一句话,住持们并不是国王或王公,而是官员,是每次都须经过皇帝下诏颁赐印信加以任命的官员。” 128这无疑是精辟之论。我们有理由把《新红史》称八思巴与忽必烈的“供施”关系为“天有日月一双,地存供施两者” 129之论称为不实之言。八思巴之受重用,除了他本人的良好素养与博学多识之外,最核心的还是适应并很好地配合了忽必烈的统治需要。但不管他权力有多大,他始终是元朝中央政府中的一名高级官员,而绝不是一个独立的主宰者。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