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说明
埃米尔·迪尔凯姆(旧译涂尔干,1858—1917)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1882年,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桑斯等地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国游学,深受德国实验心理学创始人冯特的青睐。回国后到波尔多大学任社会哲学讲师,后晋升教授。1896年,他创办了《社会学年刊》。1902年,他根据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对象,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同时,他还给社会学下了定义,认为它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
迪尔凯姆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社会主义》(在他死后1928年发表);《社会学教程—风俗法律的物质作用》(1950年发表)。
《自杀论》是迪氏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之所以增多,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变细所造成的社会病态而引起的。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自杀人数的多少和自杀率的高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则有所不同。它们与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高低和两性差异关系很大。在这些自杀者中,作者又按照自杀的不同原因,把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
为了防止和消除自杀,作者提出了以下设想:一、对自杀者进行惩罚,不给他的尸体落葬,剥夺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家庭的权利,没收其财产,以警告其效尤者;二、对悲观主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三、改进教育,培养人们的坚强性格,增强信念;四、重新发挥家庭在防止自杀中的作用;五、最主要的是恢复行会,建立不同职业的职业组织,使个人命运与集体组织联系起来。总之,作者通过系统研究,探索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写出这部系统论述自杀的著作,这在社会学领域内是不多见的,应该说是对社会学的一大贡献。正是这个缘故,它成了众多社会学著作中一部名著。
199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