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心中没有天赋的原则
1 由我们获得知识的方式看来,足以证明知识不是天赋的——据一些人们的确定意见说:理解中有一些天赋的原则,原始的意念(κοιναὶὲγινοια落同记号,仿佛就如印在人心上似的。这些意念是心灵初存在时就禀赋了,带在世界上来的。不过要使无偏见的读者来相信这个假设之为虚妄,我只向他指示出下述的情形好了。因为我希望我在这部论文的下几部分可以给人指示出,人们只要运用自己的天赋能力,则不用天赋印象的帮助,就可以得到他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不用那一类的原始意念或原则,就可以达到知识的确实性。要假设人心中有天赋的颜色观念,那是很不适当的,因为果真如此,则上帝何必给人以视觉,给人以一种能力,使他用眼来从外界物象接受这些观念呢?要把各种真理归于自然的印象同天赋的记号,那亦是一样没理由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自身就有一些能力,能对这些真理得到妥当的确定的知识,一如它们是原始种植在心中的。我想,这两层是人人都容易承认的。
不过在运用思想来追寻真理时,人们的思想如果稍为逸出通行道路,则他们便容易受人的责难,因此,我要把我怀疑这个意见的理由说出来,对我自己的错误(如果有的话)作为乞恕之辞。不过我所以举出这些理由来,只是供那些虚怀的人们来考虑,因为有些人或者亦同我一样,在什么地方遇到真理,就毫不迟疑地来接受它们。
2 人们以为普遍的同意是一个最大的论证——人们都普遍地承认,有一些思辨的和实践的(因为他们两者都说到)原则,是一切人类所一致承认的,因此,他们就说,这些原则一定是一些恒常的印象,一定是人类心灵在受生之初就必然而切实地受之于天,带在世界上来的,就如他们带来自己任何一种天赋的才具似的。
3 普遍的同意并不能证明有什么天赋的东西——不过根据普遍同意而推出的这个论证却有一层不幸,因为事实上纵然真有一切人类所共认的真理,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因为我擅想,我可以指示出,人们对于自己所同意的那些事物所以能发生了普遍的共许,还有别的途径在。
4 人们并不普遍地共许:“凡存在者存在”,“一种东西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不过更坏的是,因为人们虽然应用普遍的同意作为论证来证明天赋的原则,可是在我看到,这个论证似乎还正可以解证出,根本就没有所谓天赋的原则,因为一切人类并没有公共承认的原则。我现在可从思辨的部分着手,并且可以援引人们所用的那两条崇高的解证原则,来加以讨论。一条原则是说:“凡存在者存在,”另一条原则是说:“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两条原则在一切原则中,我想,算是最有权利配称为天赋原则的,而且它们都被人确认为是普遍承认了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似乎来怀疑它们,确乎要被人认为是奇怪的。不过我敢冒昧地说,这些命题不但不曾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人类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
5 它们不是自然地印于人心的,因为儿童,和白痴等等都是不知道它们的——因为第一点,儿童和白痴分明一点亦想不到这些原则;他们既然想不到这一层,这就足以把普遍的同意消灭了;(可是普遍的同意又是一切天赋的真理所必需的伴条随件)。要说心灵中印有一些真理,同时心灵又不能知觉或理解它们,在我看来,那只近似一种矛盾,因为所谓“印有”二字如果尚有意义,则它们的含义一定在使一些真理为人心所知觉。因为要说把一件东西印在人心上,同时人心又不知觉它,那在我认为是很难理解的。如果儿童的和白痴的灵魂和心理中赋有那些印象,则他们便不能不知觉那些印象,而且必然地会知晓这些真理,同意这些真理。不过他们既然不知觉那些印象,那就证明事实上并没有那些印象。因为那些印象如果不是自然地印入人心中的意念,则它们如何能说是天赋的呢?如果它们是自然印入的意念,为什么人们又不知道它们呢?要说一个意念印入在人心上,可是同时又说,人心不知道它,不曾注意到它,那只是使那个印象一无所有了。人心所不曾知道的命题,所不曾意识到的命题,根本就不能说是在人心中的。如果有一个命题在不被人心所知时,可以说是在人心中的,那么根据同一理由一切真实的命题,人心所能同意的一切命题,都可以说是在人心中的,原来印入的。如果人心所不知道的一个命题,可以说是存在于人心中的,那一定是因为人心有知道它的可能性;不过若是这样,则人心将来所要知道的一切命题,亦都可以说是人心所能知道的。不止如此,就是人心以前所不曾知,以后永不会知道的真理,亦可以说是原来印在人心中的,因为一个人虽可以活得很久,可是到临死时他亦许仍然不知道他的心理所能确实知道的许多真理。因此,如果认识的能力就是人们原来所争执的那个自然的印象,则人们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全都可以因此说是天赋的。不过人们所争的这一点,归结起来,只不过是一种不妥当的说法罢了。这样,则人们虽然妄辩有天赋的原则,实际上就无异于说没有那些原则。因为,我想,任何人都会承认,人心能可以知道一些真理。可是他们说能力是天赋的,知识是后得的,那么他们所以为某些天赋的公理来争辩,究竟有什么目的呢?如果真理在不为理解所知觉时就能印入在理解中,那么我便看不到人心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在起源方面,究竟有何种差异。它们或则都是天赋的,或则都是外来的,我们要妄行分别,亦只有徒劳无功罢了。因此,一个人在谈说理解中的天赋意念时,如果他是指着任何一种明晰的真理而言,则他一定不是说,理解所不曾知觉、所完全不晓得那些真理是在理解中的。因为“在理解中”这四个字如果有任何适当的意义,则它们一定是指“被理解的”四字而言。因此,要说“在理解中”而“不被理解”,在“人心中”而“不被知觉”,那就无异于说,一件事物同时在心中或理解中,同时又不在里边。人们虽然说,“凡存在者存在”,“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可是这两个命题如果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则儿童不该不知道它们;而且一切婴儿同有心灵的动物,必然在理解中都有这些命题,必然都知道这些命题、同意这些命题。
6 人们说,“人类在开始应用理性的时候,可以发现出这些命题来。”现在要答复这一点——有人为避免上述驳难起见,就又答复说,“一切人类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就可以知道这些命题、同意这些命题,这就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不过我仍可以加以反驳。
7 人们要预存成见,则往往不肯费辛苦来考察自己所说的话,因此,他们就会把毫无意义的含糊的说法当做清晰的理由。因为他们这个答复如果稍有意义,则我们把它应用在现在这个题目时,则它的含义便不出下述之一;或则说,人们在一能运用理性时,他们就立刻知道,立刻观察到这些假设的天生的印记;或则说,人类理性的运用可以帮助人来发现这些原则,并且使人们确知这些原则。
8 如果它们是被理性所发现的,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他们如果说,借着理性的运用人们可以发现出这些原则来,而且这就足以证明这些原则是天赋的,则他们的辩论方法是这样的:凡理性所能明白给我们发现的一切真理,凡理性所强迫我们坚决承认的真理,都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因为能标记天赋原则的那种普遍的同意,只不过是说,我们借着理性的运用可以确知这些原则、同意这些原则罢了。要照这样,则在数学家的公理,和由公理所推出的定理之间,便没有差别了;我们必须承认它们一律都是天赋的,因为它们都是由理性的运用所发现的真理,而且是任何有理性的动物,在这方面善用其思想时所一定会发现的真理。
9 说理性能发现这些原则,是错的——不过这些人又如何能想,要发现假设的天赋原则,理性的运用是必需的呢?理性这种能力(如果我们可相信他们)不是只能由已知的原则或命题,来演绎它所未知的一些真理么?如果我们不说,理性所教给我们的一切确定真理,都是天赋的,则任何有需于理性来发现的东西,确乎都不能说是天赋的。要说理解借着理性的运用,才能看到原来在自身印入的东西,才能看到在理解中存在而且被理解所知觉的东西,那正如同说,眼睛要凭着理性的运用才能发现可见的物象一样。因此,要说理性能发现原来印入的东西,那就无异于说,理性的运用可以发现人们早已知道的东西。如果人们在运用理性以前,原来已印了那些天赋的真理,可是在不能运用理性的时候,他们常常不知道那些真理,那实际上只是说,人们同时知道而又不知道它们。
10 在这里,人们或者会说,数学的解证以及其他非天赋的真理,在一提出时,并不能得人同意;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和这些公理及其他天赋的真理,有所区别。后来我还有机会逐渐详细来讨论,命题在一提出后就引起的那些同意。不过我在这里只可以径直承认,这些公理和数学的解证确有其差别之点。就是说,一种是需要理性和证明才能做出,才能得人同意的;一种是在一了解以后,不用任何推理,就可以被人接受,被人同意的。不过我可以乞恕地说,这一层区别正可以把人们这个遁词的弱点穿揭出来,因为他们虽说,要发现这些普遍的真理,理性的运用是在所必需的,可是我们必须承认,在发现这些真理时,丝毫用不着推理。我想:给这个回答的人们一定不会鲁莽地说,我们所以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条公理,是由于我们理性的演绎来的。因为他们如果说,我们所以知道这些原则乃是苦思力索的结果,则他们一定会把他们似乎很喜爱的自然所给的那种赐惠毁灭了。因为一切推论都只是来回追求,四面搜寻,都要需人的辛苦和专心。自然所印入的东西既是理性的基础和指导,那么你如果要假设,在发现这些东西时,理性的运用是在所必需的,那还有丝毫意义么?
11 人们如果肯费力稍一注意,稍一反省理解的作用,则他们便会发现,人心所以能径直同意一些真理,既不是依靠天生的印铭,亦不是依靠理性的运用,而是依靠着和这两种作用完全差异的另一种心理能力;这一点,我们以后就会看到。我们所以能同意这些公理,既然与理性全不相干,那么我们要说,人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这些公理,同意这些公理,那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的意思是说,理性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来知道这些公理,那就完全错误了,如果真是那样,那又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了。
12 初能运用理性的时候并不就是我们知道这些公理的时候——如果你因此说:“我们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意思是说我们在能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注意到这些公理,而且因为儿童们在一能运用理性时,同时亦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那仍然是错误的、不深思的。第一点,这层说法所以错误,乃是因为在人类开始运用理性时,这些公理并不同时就在人心中,因此,你如果说,人类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亦就发现了这些公理,那是很错误的。儿童们在知道“一物同时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的这个公理以前,很早就能运用理性,这些例证亦就多的不可胜数了;大部分文盲和野人,即在其能运用理性的年纪,亦往往过了多少年,还不知道这个命题以及相似的普遍命题。我当然承认,人们在不能运用理性时,不会知道这些所谓天赋的普遍抽象的真理,不过我还可以说,就在开始运用理性时,人们亦不能就知道了这些真理。这是因为人们在不能运用理性时,心中尚未形成抽象的观念,因而那些概括的公理亦不能成立。这些概括的公理,人们虽误认为天赋的原则,可是它们仍是后来发现的真理;而且人心在发现它们时所由的方式和步骤,正同发现那些无人妄认为天赋的其他命题时一样。这一点,我希望可以在下文中把它弄得明白了。因此,我只承认,人们在知道这些普遍真理以前,必须先能运用理性,可是我却否认,人们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发现出这些普遍的原则。
13 要照这样,则普遍的真理和其他可知的真理便无分别——同时我们还当知道,如果你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知道,能同意这些公理,”那实际上亦只是说:这些公理在理性发动以前,从未被人知道,被人注意,不过以后在人的一生中,有被人同意的可能。不过在这里,我们仍没有确定的时间;因此,这些真理亦就同其他一切可知的真理都一样,因为要说它们在人类能运用理性以后便被人知道,那并不能表示出它们对其他真理所占的上风,所有的差异来,而且它们亦不能因此就被证明是天赋的,因为结果是正相反的。
14 纵然在开始运用理性时同时就能发现这些公理,那亦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第二点,纵然我们知道这些公理,同意这些公理时,却好正是我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那亦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这种辩论方法之为轻浮,正同这个假设之为错误是一样的。因为理性这种心理能力既然属于另一个范畴,则你凭着什么论理方法,只因为理性起始动作时,我们能开始同意于一个意念,就说那个意念是自然原始在人心本质中所印入的呢?如果你只因为人们同意这些公理的时候,亦正是他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就说这些公理是天赋的,那么,我们如果假定人们开始运用语言的时候,亦正是开始同意这些公理的时候(这个时候亦正可以说是人们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则我们亦可以根据语言的开始运用,来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了。因此,我虽然可以同主张天赋原则的人们一样承认,人心在不能运用理性时,便不知道这些普遍的、自明的公理,可是我仍然否认,人们在开始运用理性的时候,恰好正是开始注意这些公理的时候;而且我纵然退一步来承认,两个时间恰乎相等,我亦不承认这个就能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因此,我们如果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承认这些公理,”则这个命题所仅有的真实意义只不过是说,有了推理的能力,我们才可以逐渐地与日俱进地,来形成抽象的观念,并且来了解概括的名词,因此,儿童们往往不能先得到那些普遍的观念,不能先学得代表观念的那些名词,一直等他们在较熟悉较特殊的观念上,把自己的理性运用了好久,人们才能认他们可以理解推理的谈论。如果你所以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就能同意这些公理,”乃是因为这条命题有别的意义,那么,我请你把那个意义指示出来好了;至少你亦得在这种意义下,或在别的意义下,来给我指示出,这个命题如何能证明这些公理是天赋的。
15 人心得到各种真理时所由的步骤——感官在一起初就纳入一些特殊的观念来,以装备尚在空虚的那个小室。人心渐渐同它们有的相熟悉了,于是便把它们保存在记忆中,给它们定了名称。随后,人心又可以进一步,来把那些观念抽象化了,渐渐会运用概括的名词。借着这个方式人心便储备了各种观念和语言,并且在这些材料上,来运用它的推理能力;这些能促动理性的各种材料愈加增长,则理性的运用亦日益明显。不过概括观念的获得及概括言语的应用,虽然常和理性在一块生长,可是这个亦万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我自然承认,人们对一些真理所有的知识是很早就存在于心中的,不过那种存在的方式仍然指明那些真理不是天赋的。因为我们稍一观察,就会发现,人心所从事的,仍是后得的观念,不是天赋的观念。它所从事的那些观念,仍是由外物所印入的,因为那些外物最初就在儿童们的感官上千反万复印了各种印象。人心大概是在一能运用记忆时在一能保留并且知觉清晰的观念时,或者在这样所得的各种观念中,就能发现出,它们有些是相契的,有些是相差的。不论人心是否是在有了记忆以后,才能有这种分别,我们依然确知,在语言的运用以前,在开始所谓理性的运用以前,这种分别是早已有了的。因为儿童们在不能说话时,已经确知甜觉和苦觉的分别(就是说甜不是苦),正如他们后来会说话时,知道艾草和甜梅不是同一事物一样。
16 一个婴儿如果还不会数七,并且还没有得到“相等”这个名词及其观念,则他便不知道三加四等于七。不过在他会数七以后,在他知道相等观念以后,则你如果解释起这些字(三加四等于七)来,他就会立刻同意那个命题,或者不如说是了然那个命题的真实。不过他现在所以能一直同意,并不是因为那个命题是一个天赋的真理,而他一向所以缺乏这种同意,亦不是因为他不能运用理性。他在自己心中,一确立这些名词所代表的清晰观念,这个命题所包含的真理便立刻呈露给他,他在这里所以得知那个命题的真实,亦正同他以前所以得知棍杆不是樱桃时,所有的根据和方法一样。而他以后所以能知道“一件事物同时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亦是本着同样根据和方法。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加以详细发挥。因此,人如果不具有那些公理中所含的那些概括的观念,如果不知道代表观念的那些概括名词的意义,如果不能把名词所代表的观念在心中加以联络,则他便不能同意于那些公理;因为那些公理同其所含的名词和观念,亦同耗子观念和鼬鼠观念一样,都是待时间和观察才能使他熟悉的。在熟悉了这些以后,他如果一有机会来把那些观念在心中加以联络,并且按照那个命题的含义,看看它们是否相契或不相契,则他便有能力来知道这些公理所含的真实。因此,一个人所以知道十八加十九等于三十七,则他所根据的自明之理(sfleevidence)亦同他知道一加二等于三时所根据的一样。而一个儿童所以不能如成人立刻知道这条命题,并不是因为他缺乏理性的运用,乃是因为“十八”、“十九”——和“三十七”三个数字所代表的观念,不能如“一”、“二”、“三”三个数字所代表的观念,那样容易获得。
17 人们在一提出公理、一了解公理以后,虽然就能同意那些公理,那亦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人们虽然说,人类在能运用理性时所发生的普遍同意,就能证明有天赋的公理,可是这种遁词是不能成功的,而且根据这种遁词说来,则所假设的天赋公理,同后来学得的其他公理,便无所分别。因此,人们就又另想方法,仍然努力来给所谓公理找寻一种普遍的同意;他们说,这些公理一经提出,这些公理所含的名词一被人了解,人们便会同意它们,这就足以证明人们的普遍同意。他们看到,一切人类,甚至于儿童,在一听到,一了解那些名词以后,就能同意,因此,他们就想,那些公理是天赋的。因为人类在一了解了这些文字以后,既然都会承认这些命题是分明的真理,因此,他们就推断说,这些命题是原来就在理解中储蓄着的,而且人心不用任何教导,在它们一提出以后,就能允准它们,同意它们,而且从此以后,亦不再怀疑它们。
18 如果那种同意是“天赋”的标记,则所谓“一加二等于三”、“甜不是苦”等等成千上万的相似命题,都可以说是天赋的——要答复这个意见,则我可以请问,“在一听到、一了解一个命题以后,所发生的那种直接同意,是不是可以作为天赋原则的一个确定的标记?”如果它不是,则他们要根据普遍的同意来证明那些命题是天赋的,那是徒劳的。如果它是“天赋”的标记,则他们应该把一听以后,就能引起同意的那些命题都认为是天赋的,这样,则他们所有的天赋原则亦就太多了。因为人们如果根据一听到名词、一了解名词以后,所发生的那种同意,就来断言那些公理是天赋的,则他们亦必得承认关于数的各种命题是天赋的;照这样,则人们在一听到、一了解各种名词以后,所能同意的各种命题,类如“一加二等于三”、“二加二等于四”,以及其他关于数的无数相似的命题,都可以归在天赋公理以内了。天赋的公理亦并不能只为数目所独占,关于数目所形成的命题亦并不以此为限;不但如此,就是自然哲学同一切其他科学所供给的许多命题,在一被人理解以后,亦是必然要引起同意的。人们不但相信“两个物件不能同时在一个地方存在”,不但相信“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等等真理,而且他们还一样相信“白非黑”、“方非圆”、“苦非甜”等等公理。成千上万的这一类真理,凡我们能清楚观念到的,人们只要尚有理智存在,则他们在一听到、一理解各种名称所代表的观念以后,都是必然要同意的。这些人们如果忠于他们的规则,并且以为一听到、一理解以后,所发生的那种同意,就是天赋的标记,那么他们所承认为天赋的,不独限于人们所能清楚观念到的那些命题,而且各种命题只要其中所含的差异观念是互相排斥的,它们亦都是天赋的。因为含着矛盾观念的任何特殊的命题,在一被人听到并理解其中的名词以后,都一定可以立刻得到人的同意;正如“一件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个普遍的命题似的,亦正如“相同的不能是相异的”这个普遍的命题似的(这个命题是一切否定命题的基础,而且比前一个命题还更容易理解)。照这样,则他们单是这一类天赋的命题,就有了无数,再不用说其他的天赋命题了。不过任何命题中所含的观念如果不是天赋的,则那个命题便不能说是天赋的,因此,要照人们现在的假设而论,则我们的颜色观念、声音观念、滋味观念、形象观念等等,都成了天赋了。这样便和理性及经验相反了。在一听到、一理解名词以后人们所发生的普遍的直接的同意,我承认它是“自明之理”的一个标记,不过自明之理却不是依靠于天赋的印象,而是依靠着别的东西(以后就会看到),而且包含自明之理的各种命题,还不曾有人狂妄地来认它们是天赋的。
19 人们先知道了这一类“次”概括的命题然后才知道这些普遍的公理——人们在这里,不要妄说,在一听了以后就得到人同意的那些较特殊的自明命题,所以被人接受,乃是因为它们是较普遍的命题的结果,乃是因为它们是所谓天赋原则的结果。因为任何人只要肯费心来观察理解中的作用,则他一定会看到,这些“次”概括的命题,是在人类还完全不知道那些较概括的公理时,就被人所确知、所坚信的。这些“次”概括的公理既然比那些所谓第一原则较早地存在于心中,因此,人们在一听以后,所以就能同意它们,一定不是因为那些较普遍的原则。
20 人们说:“一加一等于二等等命题,既非概括的,亦非有用的,”现在要答复这一点——人们如果说:“二加二等于四、红非蓝等等命题,既非普遍,又无大用,”则我可以答复说,这亦并不能证明在听闻理解后所发生的普遍同意,就是天赋原则的根据。因为这种同意如果是“天赋”的标记,则无论任何命题,只要在被人听闻和理解以后,能得到一般的同意,都可以说是天赋的命题,就如“一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这个公理是一样的,因为它们在这方面都是相等的。你如果说这个公理是较普遍的,则这种差异更使这样公理同“天赋”一义不相干。因为那些较普遍较抽象的观念,比那些较特殊的自明命题,更是不能一直理解的,因此,它们是在理解逐渐增长以后,才慢慢为人所接受,所同意的。至于说到这些崇高公理的效用性,则我们在后来详细研究它时,或者会看到它不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那种大。
21 有人说,“这些公理在未提出以前,有时人们是不知道它们的”,不过这亦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不过我们还不曾讨论完人们在一听闻、一理解各种名词后,对各种命题所发生的那种同意。我们首先当注意的就是说,这种同意不但不能标志出那些命题是天赋的,而且正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因为这种意见已经假设了,人们虽然知道虽然理解别的事理,可是这些命题在未给他们提出以前,他们是不知道的,而且他们在未从他人听来这些真理时,他们是不知道这些真理的。因为这些真理如果是天赋的,如果本着自然的原始的印象(如果有的话),存在于理解中,那么,它们就早已被人知道了,还为什么非提出来,才能得到人的同意呢?那么,你能说,提出它们以后,就能把它们印得较“自然”,印入时稍为明显一点么?如果是这样的,则结果只得说,一个人在被人教了这些公理后,要知道得比原来较为清楚一点。因此,我们就得说,人们用教导把这些公理教给人时,比自然用印象把它们印于心中时,还要较为明显一点。照这样说,便与人们对于天赋的原则所怀的意见不符,便不能给那些原则以任何权威,反而使那些原则不能成为人们一切知识的基础,如人们所妄说的那样。我自然不能否认,许多自明的真理在一提出以后,人们就会熟悉它们,不过我们还分明看到,任何人在明白这些真理时,都只是觉得自己开始知道了他以前所不知的一个命题;而且他以后所以不再来怀疑这个命题,并不是因为这个命题是天赋的,乃是因为他在考究和反省这些文字中所含的事物本质时,任何方式、任何时间都不能使他换一种方法来想。如果在一听闻、一理解以后,就被人同意的那些事理,都可以说是天赋的原则,则凡由特殊到一般的各种有根据的观察,都可以说是天赋的。实则我们分明知道,只有少数聪明人(并非一切人)能起初发现了这些现象,把它们归纳为普遍的原则;因此,这些原则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人们认识了殊例,反省了殊例以后,才总结起来的。善于观察的人们,在已经观察了这些命题之后,是不能不同意的,不善于观察的人们,在听人提出这些命题之后,亦是不能不同意的。
22 人们如果说,这些命题在未提出之前,人类就已含蓄地知道它们;则他们只是说,人心是有知道这些命题的能力,要不然,则他们所说的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人们说:“这些原则在第一次提出以前,人们虽不明显地知道它们,可是早已含蓄地知道它们”,(人们如果说这些原则在不被知道时就已存在于理解中,则他们一定会有这种说法,)则我们的解释只得说,人心是有能力来坚定地理解并且同意这些命题的,否则我们便不能存想,所谓一个原则含蓄地印于理解之中是什么意思。照这样说,则一切数学的解证都和第一原则一样,都该认为是人心上的天然印象了;我想这是他们所不容易承认的,因为他们会看到要解证一个命题是不很容易的,要在解证以后来同意一个命题却是很容易的。很少有数学家能大胆地相信说,他们所画的一切图解都只是由自然在人心中所印的那些天赋的标记来的。
23 人们如果根据第一次听闻后所发生的同意来立论,则他们已经谬妄地假设了在听闻以前,人类没有受过教育——前边的论证告诉我们说,凡人们一听以后就能承认的那些公理,都可以认为是天赋的,因为人们所同意的那些命题不是由他人的教导来的,亦不是由任何论证或解证的力量来的,只是在人心解释了理解了各种名词以后,自然而然来的。不过我想这个论证还有其进一层的弱点。在我看来,这个论证的错误似乎在于假设人们不能学得任何新的东西,实则人们是常常在学知他们以前所不知的各种东西的。因为,第一点,他们分明是先学会名词,才知道名词的意义的;而且名词和意义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不过后得的知识还不以此为限,就是命题中所含的各种观念,亦同它们的名称一样,都是后得的,不是天生的。因此,在一听以后人们所能同意的一切命题中,命题的名词、名词和观念的关系,以及名词所代表的那些观念,都不是天赋的;那么我就问,在这一类命题中,还剩有什么是天赋的。我很愿意人们给我指示出,哪一些命题中所含的名词或观念是天赋的。各种观念同名称是我们逐渐所得到的,它们的固有关系亦是我们逐渐所学得的。学习作用完成以后,我们如果看到,一个命题中所含的名词的意义,是我们所熟知的,而且其中所表示的各种观念符合与否,我们亦可以借着比较自己的观念观察出来:则我们一听这个命题,就能立刻同意于它。至于别的命题,纵然它们亦是很确定很明白的,可是它们所含的观念如果是不容易立刻得到的,则我们在同时亦便不能同意它们。一个儿童如果借着惯熟的认识作用,使苹果同火两种差异的观念明显地印在心中,并且知道了苹果同火这两个名词代表着这两种观念,则他便会立刻同意于“苹果非火”的这个命题。不过说到“一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的这个命题,则他或者要在几年以后,才能加以同意。因为这些文字虽或是容易学得的,可是它们的意义,要比那个儿童所常见的那些可感物的名词的含义,要较为宽广,较为含蓄,较为抽象;因此,他要费许多时间才能学得这些文字的确当意义,才能在心中形成这些文字所代表的那些普遍的观念。要不达到这个地步,则你永不会使一个儿童同意于由普遍名词所成的各种命题;不过他要是一得到那些观念,一学知那些名词,则他可以立刻同意于后一个命题,亦正如他同意于前一个命题似的。在同意时,他所根据的理由亦是一样的,因为他看到,他心中所有的各种观念之相契与否,是会按照命题中代表观念的各种名词之相容相斥而变的。不过在人们给他所提出的各种命题中,代表观念的那些文字如果不曾存在于他的心中;则那个命题纵然是很真实的或虚伪的,他亦不能加以同意或加以否认;因为他对于这个命题是全不知所以然的。因为文字(或言语)在超出其标记观念的范围以外,都只是一些空洞的声音,因此,我们在同意它们时,一定要看它们是否契合于我们所有的观念;而且我们的同意,亦是以此范围为限的。不过要指示出知识由何种途径才能进入人心,并且要指示出同意的各种程度都有什么根据,那还是下边的事情。我现在只是略为提到这一点,作为我所以怀疑那些天赋原则的理由之一罢了。
24 这些原则不是天赋的,因为人们并不普遍地同意它们——要求结束普遍同意的这个论证,则我亦可以同辩护天赋原则的人们一致相信说,如果它们是天赋的,它们一定能得到普遍的同意。因为要说一个真理是天赋的,同时又说它是不能得人同意的,那就无异于说,一个人知道一个真理,同时又不知道它是一样的,都是一样不可理解的。不过就照这些人们所说,那些命题亦不能是天赋的,因为不了解这些名词的人们是不能同意这些命题的,能了解这些名词的人们,如果不曾听到或想到这些命题,则他们大部分亦是不能同意它们的;而且我想,人类至少有一半是这样的。不过不能同意的人们纵然占着很少数,而且纵然只有儿童们是不知道这些命题的,这亦足以推翻了普遍的同意,并且从而证明这些命题不是天赋的。
25 这些公理不是最先知道的——不过“婴儿们”的思想既然不是我们所知道的,而且他们理解中所发生的思想来进行推断,也是未曾表示出的,所以要根据这些来进行推论,那就免不了引起人的责难,因此,我其次还可以说,这两个命题亦不是儿童心中原始所有的真理,而且它们亦并不是在一切后得的、外来的意念之前的;而它们要是天赋的,还必须是最先就在那里的。我们能否决定这个问题,并无关系,反正儿童们总是在一定时候已开始思想,他们的语言和行动就使我们相信他们是这样的。他们到了能够思想、能够知识、能够同意的时候,我们还能合理地假设,他们不知道自然所印入的那些意念(如果有的话)么?他们既能从外面知觉到事物的印象,你有任何一点理由,来想象他们同时却不知道自然在其内心所印的那些标记么?他们既然能接受能同意外来的意念,那么他们心中所织入的那些意念,既然印在不可磨灭的字迹内,以为他们一切后得知识和将来推论的基础和指导,你能说他们反而不知道么?倘如是这样的,则自然的辛苦都白费了;至少我们亦得说,它写字写得很糟,因为人的眼虽然能明察其他物象,而对于自然的字迹却是不会读的。它们既然不是最初被人知道的,而且离了它们,人们亦可以对其他事物得到分明的知识,则你要假设它们是最清晰的真理,并且是一切知识的基础,那岂不是最荒谬不过的么?一个儿童确乎知道,奶他的乳母不是同他玩耍的猫儿,亦不是他所怕的黑奴;他亦知道,他所拒绝的土荆芥或芥花不是他所哭着要的苹果或糖。这是他所确实深信的。不过你能说,他所以坚定地同意这些命题以及其他部分的知识,是本于“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的那个原则么?你能说,一个儿童在达到某种年龄以后,既知道了别的许多真理,就亦意想到那个命题么?人们如果说,儿童们可以把这些普遍的抽象的思辨同乳瓶及鼗鼓结合起来那么他们比起那个年龄的小孩子来,可以说是对自己的意见,更为热情、更有热忱的,不过却不像孩子们那样忠诚和老实。
26 因此,它们不是天赋的——人们如果长大了,并且惯用了较普遍较抽象的那些观念,同代表观念的那些名称,则你把一些较概括的命题一向他们提出来,就永远可以马上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过幼年的人们虽然知道了别的事物,却不能知道这些命题,因此,你就不能妄说,这些命题可以得到有智慧的人们的普遍同意,因此,它们亦就不是天赋的。任何天赋的真理(如果有的话,)一定不能不被人知道,至少亦得被知道其他事物的人所知道。因为它们如果是天赋的真理,则它们一定是天赋的思想;人心中没有一种真理,是它没思想过的。因此,我们分明看到,人心中如果真有天赋的真理,则它们必然是最先被人思想到的,必然是最初在那里出现的。
27 这些命题不是天赋的,因为天赋的命题应该表示得十分明白,而这些命题是最不明白的——我们已经充分证明,儿童们、白痴们、同人类的大部分,是不知道我们所讨论的那些概括的公理的;因此,我们就分明看到,这些公理并不能得到普遍的同意,亦并不是概括的印象。不过我们还可以由此再进一步来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因为这些标记如果是天生的原始的印象,则它们便应该在那些人心中显现得特别明了、特别清楚,可是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看到那些人心中有这些标记的痕迹。此外,那些人们还是最不知道这些标记的,因此,在我看来这就更能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因为它们如果是天赋的,则它们的作用是应该有很大的强力同活力的。因为儿童、白痴、生番、同大部分文盲,在人类中是最不为习惯和借来的意见所污染的,而且学习和教育亦并不曾把他们的天然思想在新模型里陶铸一番,外来的造作的各种学说亦并没有把自然在他们思想上所写的明白标记混乱了,因此,我们可以很合理地想象,他们心中这些天赋的意念一定是明明白白可以为人观察出的,就如儿童们所有的思想似的。我们还可以想象,天生的白痴们一定可以完全知道这些原则,因为人们假设这些原则是一直印在心灵上的,并不与身体的组织或器官有关系,人们都承认,这正是这些原则同其他原则所有的唯一差异。按照这些人们的原则,我们还可以想,这些自然的光线(如果有的话,)在这些无含蓄无伎俩的人们心中,应该照耀得达于极度的光辉,使我们不能丝毫怀疑它们的存在;就如我们不能怀疑这些人们有喜爱快乐,憎恶苦痛的心理似的。不过可惜得很!在儿童们、白痴人、生番、全不识字的人们心中,究竟有什么普遍的公理呢?有什么普遍的知识原则呢?他们的意念是为数很少而且范围是很狭的,是从他们日常所见的物象借来的,因为只有这些物象在他们的感官上是常常留有最强烈的印象的。一个儿童固然知道他的乳母和摇篮,而且再大一些还可以逐渐知道了各种玩物。一个青年番人的脑中,固然可以按照其种族的风俗,发生了爱情和打猎等等意念。不过任何人如果以为一个未受教育的儿童,或树林中的一个野人,会知道这些抽象的公理和驰名的科学原则,则我恐怕他会发现自己是错误了的罢。这一类的普遍命题,在印第安人的茅舍内是很少提到的,在儿童们的思想中更是少见的,在白痴的心中更是完全没有它们的印象的。文明各国的学校中同学院中,因为不时争辩,习于这一类的谈话或学问,才能发生了这一类言语;因此,这一类公理只适于巧辩和盲从,却无助于发现真理或增长知识。不过它们亦有一种小功用,可以使知识稍有进步,这一点,我们以后有机会再来详论好了(4卷,7章)。
28 总摄前义——我不知道,在解证大师们看来,我这说法荒谬到如何地步;任何人在一听之下,或者都是不能相信这种说法的。因此,我要请求向偏见暂时休战,请它暂时且不要责难我,请它听我把这篇论文的结论完全说出来。我是很愿意屈从较好的判断的,而且我既然坦白地追求真理,则人们如果能使我相信,我自己太于固执自己的意见,那我亦是不在意的;因为我们在用力过勤,热心已甚时,是常会有这种情形的。
总结起来说,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相信这两条思辨的公理是天赋的,因为它们不是人类所普遍同意的,因为它们所引起的一般的同意是由别的方式来的,不是由自然的铭印来的(这一点,我相信下边可以阐明)。在知识同科学方面这些第一原则如果不是天赋的,则我想,别的思辨的公理亦并没有较大的权利,配称为天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