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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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客观逻辑——第二编 本质论

有之真理是本质 [1]

[2] 有是直接的东西。由于知要认识真的东西,即自在和自为之有那样的东西,所以知并不停留在直接的东西及其规定上,而是透过直接的东西深入里面,认定这个有的后面,还有某种不同于有本身的他物,认定这种背景构成了有之真理。这种认识是间接的知,因为它不是直接在本质那里、在本质之中,而是从一个他物、从有开始,并且要通过一条先行的道路,即超出有之外,或者不如说进入有之内的道路。由于知先从直接的有使自身内在化,它才通过这个中介找到了本质。语言用Sein这个助动词,把本质Wesen保留在过去式“曾有”“gewesen”里;因为本质是过去的有,但非时间上过去的有。

[3] 这一运动被设想为知的道路,即从有开始,进而扬弃有,达到一个有了中介的东西、即本质的道路,便似乎是认识的活动;这种活动,对有说来,好像是外在的,并且与有自己的本性不相干。

[4] 然而这一过程正是有自身的运动。有在这一过程里表明它由于它的本性把自身内在化了,并且由于进入自身而变成了本质。

所以,假如说绝对物以前曾被规定为,那么,它现在就被规定为本质了。认识总之不能停留在繁复多样的实有上,而且也不能停留在上,停留在纯有上;这就立刻促使反思,说这个纯有、即一切有限物之否定,以一种内在化和运动为前提,这一内在化和运动把直接的实有纯化为纯有。有因此将被规定为本质,被规定为一个这样的有,即一切被规定物及有限物在它那里都被否定了。这样,它就是无规定的、单纯的统一体,有了规定的东西便以外在的方式从它那里被拿掉了;对这个统一体说来,那有了规定的东西本身就是一个外在物,并且在拿掉之后,仍然与这个统一体相对立;因为它并非就其自身说,而是相对地、即仅仅就其与统一物的关系说,被扬弃了。——前面已经说过,假如纯本质被规定为一切实在物的总体,那么,这些实在物便仍然隶属于规定性和进行抽象的反思之下,而这一总体便归结为空洞的单纯性。就这种方式而言,本质便只是一个产物,一个被造出来的东西。外在的否定乃是抽象,它只是从那个剩余下来作为本质的东西里抽掉有之各种规定性,这似乎总之只是把那些规定性安置在另一个地方,让它们始终是有之规定性。但是就这种方式说来,本质自身既非自在的,也非自为的;它乃由于一个他物、即外在的、进行抽象的反思而有的,并且是为一个他物,即为被抽象过的事物,总之,是为那个仍然与它相对立的有的事物而有的。因此,本质在它的规定中,就是自身僵死的、空洞的无规定性。

但是本质之所以是本质,如它在这里所成为的那样,不是由于对它说来是外来陌生的否定性,而是由于它自己的运动,即有之无限运动。它是自在自为之有:——绝对的自在之有,因为它对有之一切规定性都漠不相关,干脆扬弃了他有及对他物的关系。但是它又不仅是这个自在之有;作为单纯的自在之有,它便会仅仅是纯本质的抽象;然而它在本质上又是自为之有;它本身就是这个否定性,是他有及规定性的自身扬弃。

本质,作为有之完全回归到自己,首先是不曾规定的本质;有之规定性在本质中是被扬弃了;本质自在地包含着规定性,而并非规定性像是在本质那里建立起来似的。和自己的这种单纯性在一起,绝对的本质并没有实有。但是它必须过渡为实有;因为它是自在自为之有,即是说它把它自在地包含着的各种规定,区别开来;因为它是它对自己的排斥或对自己的漠不相关,即对自身的否定关系,于是它把自己和自己对立起来了,并且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即本质在自己与自己相区别之中而又和自己统一时,它才是无限的自为之有。——这样来进行规定,与在有之范围中进行规定,性质就不相同;而本质之各种规定也有比有之规定性不同的特性。本质是自在〔之有〕 [5] 和自为之有的绝对统一体;它之进行规定,因此仍然在这个统一体之中,既不是变,也不是过渡,至于规定本身则既不是一个作为他物那样的他物,也不是对他物的关系;那些规定是独立物,但又只是这样的独立物,即它们彼此又是在统一之中的。——由于本质最初是单纯的否定性,那么,为了给与自己以实有,然后给予实有的自为之有,本质便必须在自己的范围内,把它原来只是自在地包含着的规定性建立起来了。

本质在整体中,就是在有之范围中所曾经是的东西,即对界限绝对漠不相关。但是量之成为这样漠不相关的东西,是在直接的规定之中,在量那里的界限是直接的外在规定性,它过渡为量;外在的界限对量是必需的,并且在量那里是有的。反之,在本质那里,却没规定性,它只是由本质自身建立起来的,不自由,而只是在对它的统一物的关系之中。——本质的否定性即是反思,而规定即是曾被反思的,由本质自身建立起来,井在本质中作为被扬弃者而存留下来。

本质处于概念之间,构成两者的中项和本质的运动,即从有到概念的过渡。本质是自在—自为之有,但这是在自在之有的规定之中;因为本质的一般规定必须是从有而来,或者说,必须是有之第一个否定。本质的运动就在于要在有那里建立否定或规定,从而给自己以实有,并把它自在地所是的东西,变成无限的自为之有。于是它给予自己的实有,就等于它的自在之有,并且变为概念。因为概念是绝对物,正如本质在其实有中是绝对的,或说是自在自为的那样。但是本质给予自己的实有,还并非像自在自为那样的实有,而是像本质所给予它自己的那样的实有,或者说像本质所建立的实有,因此它还与概念的实有相区别。

本质首先在自身中映现scheint自己,或者说是反思;其次,它显现erscheint;第三,它启示自身。它在它的运动中给自己建立以下规定:

I. 作为在本身以内的规定中的单纯的、自在的本质,

II. 作为实有而出现,或者说,按照其存在和现象而出现,

III. 作为与其现象合一的本质,即作为现实


[1] 此系《黑格尔全集》1833年德文版页码,罗马字系指卷数,阿拉伯字系指页数。(下同)——编者

[2] 参看《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33—134页。以下只注页码,不重列书名和卷数。

[3] 参看《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33—134页。以下只注页码,不重列书名和卷数。

[4] 参看《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33—134页。以下只注页码,不重列书名和卷数。

[5] 方括弧内文字系拉松版编者添补的,下同。——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