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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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质性或反思规定

反思是被规定了的反思;所以本质也就是被规定了的本质,或者说,它是本质性

反思是本质在自身中的映现。本质,作为无限的自身回归,不是直接的,而是否定的单纯性;它是通过有区别的环节的一种运动,是绝对的自身中介。但是它映现在自己的环节里;因此,这些环节是自身反思的规定。

本质首先是单纯的自身关系,是纯粹的同一性。这一点是本质的规定,就这一规定说,本质不如说是无规定性。

其次,真正的规定是区别,诚然,它一方面是外在的或漠不相关的区别,即一般的差异,但另一方面则是对立的差异或说对立

第三,对立作为矛盾,便在自身中反思自身,并且回到它的根据里去。

注释

反思规定以前通常是以命题的形式而被接受的,说它们可以对一切都适用。这些命题被当作是普遍的思维规律,为一切思维的基础,就它们本身说,是绝对而又无法证明的,但每一个把握到它们的意义的思维又都立刻毫无反对地承认并接受其为真。

同一性这一本质的规定,在命题里,便是这样说的:一切事物都是与它自身等同的,A=A。或者从反面说:A不能同时既是A又不是A。

一下子并看不出为什么只有这些简单的反思规定才该被包括到这些特殊形式中去,而其他范畴,如有之范围内的一切规定性,却不曾也包括进去。假如是后一种情况,那就会出现例如:一切皆有,一切皆具有一实有等等,或一切皆具有一个等等命题。因为有、实有等等,作为一般逻辑规定,是一切事物的宾词。范畴,就其字源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说,是关于“有”之事物有所述说、有所主张那样的东西。——然而“有”之一个规定性,本质上是到对立物的一个过渡;每一规定性的否定规定性,也和它本身同样是必要的;作为直接规定性,每一个都与另一个直接对立。因此,假如这些范畴被包括到这样的命题里,那么,对立的命题也就会同样出现;两者都以同等的必然性把自己提供出来,它们至少有同等权利作为直接的断言。这样一来,这一命题就会对那一命题要求证明,因此这些断言都不能再适合于各思维规律的直接真实和无可反对的特色。

与此相反,反思规定并不属于质的一类。它们是自身相关的规定,从而同时也是摆脱了对他物的规定性那样的规定。再者,由于这样的规定性本身就是自在的关系,所以它们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在本身中包涵了命题形式。因为命题之所以区别于判断,主要是由于:在命题中,内容本身构成了关系,或者说,内容就是一种规定了的关系。判断则与此相反,它把内容移到宾词里,作为普遍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自为的,并且与其关系、即简单的系词相区别。假如一个命题要转化为一个判断,那么,被规定了的内容,譬如一个动词,便会转化为过去分词,用这种方式以便使规定本身与它和一个主词的关系分开。命题形式本身则与此相反,最接近反思规定,后者是作为自身反思的建立起来之有。——不过由于那些反思规定被说成是普遍的思维规律,所以它们还需要其关系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就是:一切事物或一个A,这既是指一切的有,也是指每一个有。

这种命题形式一方面是某种多余的东西;反思规定必须就其本身来考察。再者,这些命题又有歪曲的一方面,即以、以一切的某物为主词。因此,这些命题在心目中重新唤起了有,而说出来的却是作为一种质那样的某物的反思规定、同一性等等,一种质是某物自身中所具有的;这不是用思辨的意义,而是说某物仍然是在这样的质中的一个主体,作为有之事物,不是说某物之过渡为同一性等等,正如它之过渡为自己的真理、自己的本质那样。

最后,反思规定固然具有自身等同的形式,因此与他物无关,也没有对立;但是,正如对它们较仔细观察所得的结果那样,——或者说,正如它们作为同一、差异、对立而即刻很明白的那样,——它们是相互规定的;由于它们的反思形式,它们是不免于过渡和矛盾的。因此,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假如一切事物都是和自身同一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差异,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或者,假定说没有两个相同的事物,即是说一切都是互相差异的,那么,A就不等于A,那么,A也就没有对立等等。假定了这些命题的一个,就不能再容许假定另一个。——对这些命题作无头脑的考察,将它们逐一列举,以致它们的出现,彼此毫无关系;这种考察,心目中仅仅只有命题的自身反思之有,不注意它们的别的环节,即建立起来之有,不注意它们的进入到过渡和自己的否定那样的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