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作为上帝的上帝——无限的、普遍的、不具有拟人说性质的理智本质——之于宗教,并不比一个作为起始点的根本原理对于某一专门科学具有更大的意义;这样的理智本质,仅只是宗教之至高无上的、最终的立足点和结合点,仿佛是宗教之数学点。 [7] 跟对这个本质的意识相连结的对属人的局限性与虚无性的意识,绝不是一种宗教的意识;我们宁可说这种意识是怀疑论者、唯物主义者、自然主义者、泛神论者所特有的。对上帝——至少是宗教之上帝——的信仰,只有当像在怀疑论、泛神论、唯物主义中那样丧失了对人——至少是宗教意义上的人——的信仰时,才会消失。所以,宗教并不、而且也不能认真地来对待人之虚无性; [8] 同样,宗教也并不认真地来对待那个跟对人的虚无性的意识相连结的抽象的本质。宗教真正认真地来对待的,仅仅是对人来说将人对象化的那些规定。否定人,就意味着否定宗教。
宗教所关心的是,成为它的对象的那个存在者应该不同于人;但是,它同样并且更加关心的是,这另一个存在者应该同时又是属人的。他不同于人,——这仅仅关系到实存而已;但是,他是属人的,——这就关系到他的内在的本质性。如果就本质而言他不同于人,那么人怎么会关怀他的存在或非存在呢?如果人自己的本质与其无关,那么人怎么会如此密切地关心这个存在者的实存呢?
举个例来说。路德在《教典全书》中说道:“如果我相信,只有属人的本性才为我而受难,那么,对我来说,基督就成了可怜的救主,只有他自己,倒才真的需要一位救主。”可见,我们为了自己的得救而超越了人,要求设定另一个跟人区别开来的存在者。但是,这另一个存在者一经设定,就立刻产生了人对他自己、对他自己的本质的要求,从而,人又立刻被设定。“这里就是上帝,他不是人,并且也绝不会成为人。但是我不要这样的上帝,……在我看来,这只是一个可怜的基督……他只是抽象的上帝和属神的人格……没有人性。不,朋友,什么地方你向我提示上帝,什么地方你就必定也向我提示人性。”
人希望在宗教中满足自己;宗教是他的至高的善。但是,如果上帝是一个本质上不同于人的存在者,那么,人怎能在上帝里面找到安慰和和平呢?如果我本质上不同于某个存在者,那我怎么能够分享其和平呢?如果他的本质不同于我的,那么,他的和平也是本质上不同于我的,也就是说,对我来说,这种和平并不是和平。如果我并不能参与他的本质,那我怎么能够参与他的和平呢?而如果我本质上不同于他,那我怎么能够参与他的本质呢?一切活着的,都感觉得到和平;只是,是在各自不同的因素、各自不同的本质中感觉到。例如,如果说人在上帝之中感觉到和平,那么,他之所以感到和平,就只是因为他在上帝中第一次找到他真正的本质,就只是因为他在这里第一次不感到不乐意,就只是因为一切他迄今为止在其中寻求和平和认为是自己的本质的东西,都是某种另外的、异外的本质。所以,如果人应当和希望在上帝里面满足自己,那么,他就必须在上帝里面找到自己。“若不是神性愿意被尝到,那么谁也不会尝到神性。既然愿意,它就在基督之人性中被观察到,并且,如果你并不是如此地找到神性,那你就绝不会有平安。” [9] “每一件事物都在自己由以出生的那个状态中得到安宁。而我由以出生的那个状态,就是神性。神性是我的祖国。我在神性中有一个父亲吗?是的,我不仅在其中有一个父亲,而且还有我自己;在我出世以前,我就已经存在于神性之中了。” [10]
因此,一位仅仅表现出理智之本质的上帝,并不使宗教感到满足;他并不是宗教之上帝。理智不仅对人感兴趣,而且也对人以外的东西、对自然感兴趣。理智人甚至因了自然而忘记了自己。基督徒嘲笑异教哲学家,说他们从来不想到自己、想到自己的得救,而只是想到自己以外的事物。基督徒只想到自己。理智既满腔热情地考察上帝之肖像——人,也以同样的热情来考察蚤和虱。理智是一切事物与存在者之“绝对的无差别性和同一性”。植物学、矿物学、动物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于宗教灵感,而是仅仅由于理智热情。总之,理智是普遍的、泛神论的本质,是对宇宙的爱;可是,宗教——尤其是基督教——所特有的规定,却就正在于它完全是人神论的本质(anthropotheistisches Wesen),是人对自己本身的专一的爱,是属人的、并且主观地属人的本质之专一的自我肯定;因为,虽然理智也肯定人之本质,但是,它只是肯定人之为了对象的缘故而跟对象发生关系的那种客观的本质,这种本质的展示就是科学。因而,必须还有完全不同于理智本质的某种东西来成为信者的对象,——如果他希望和应当在宗教之中满足自己,而上述“某种东西”将要并且必然要包含宗教之真正核心的话。
在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之中,道德完善性胜于上帝之其他一切显要的理智规定或理性规定。但是,作为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上帝,不外乎就是实现了的道德理念、人格化了的道德律, [11] 不外乎就是人之被设定为绝对本质的道德本质。上帝是人自有的本质;因为,道德的上帝要求人像他自己一样:“上帝是神圣的,你们应当像上帝一样也是神圣的。”上帝是人自己的良心;因为,不然的话,他怎么会在上帝面前战栗,在上帝面前忏悔,把上帝当作他最内在的思想和意念之法官呢?
但是,对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意识——作为对一个抽象的、脱离了一切拟人说观念的存在者的意识——,使我们感到冷酷和空虚,因为我们感到了我们跟这个存在者之间的距离、间隙。它是一个无情的意识;因为,它使我们意识到我们本人的虚无性——最易于感觉得到的、道德上的虚无性。对上帝的全能与永恒性——正跟我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局限性相反——的意识,并不使我痛苦;因为,全能并不命令我也要成为全能,永恒性并不命令我也要成为永恒。但是,我要意识到道德完善性,就只有把道德完善性意识成为为我的法律。道德完善性,至少对于道德意识来说,并不依赖于本性,而是仅仅依赖于意志;它是意志之完善性,是完善的意志。我要设想完善的意志——跟法律同一的、本身就是法律的那种意志——,就必得把它设想成为意志客体,也即设想成为为我的“应当”。总之,关于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表象,绝不是仅仅理论上的、和平的表象,而是同时又是实践的、促使我去行为和模仿的、使我跟我自己不睦和决裂的表象;因为,当它告诉我我应当是什么的时候,它也就毫不客气地当面告诉我:我现在还不是什么。 [12] 并且,当宗教把人自己的本质——作为另外的、并且是人格型的本质,这个本质不给罪人以恩典,即不给罪人以一切得救和幸福之源泉,憎恨罪人,诅咒罪人——跟人对立起来时,在宗教中,这种决裂就更是充满苦恼,更是可怖。
可是,人如何求得摆脱自己跟完善的存在者的这种决裂,摆脱罪恶意识之苦痛,摆脱虚无感之苦恼呢?他如何来钝化罪恶之致命的锋芒呢?只有一个办法:他把心、爱意识成为至高的、绝对的威力和真理,他把属神的存在者不仅看作是法律,看作是道德本质,看作是理智本质,而且也看作是慈爱的、深情的、甚至主观地属人的存在者。
理智仅仅根据法律之严格来判断;而心就很容易迁就,是体谅的、宽大的、慎重的,是属人的(χατ᾽ἅνϑϱωπον)。仅仅只要求我们达到道德完善性的那个法律,谁也不感到满足;由此,法律也就不满足人、心了。法律只知道判罪,而心却也怜悯罪人。法律仅仅将我肯定为抽象的存在者,而心却将我肯定为实在的存在者。心使我意识到我是人;法律却只是使我意识到我是罪人,使我意识到我是虚无的。 [13] 法律硬要人服从于它,而爱却使人得到自由。
爱,是完善的东西跟非完善的东西、无罪者跟有罪者、一般的东西跟个体的东西、法律跟心、属神的东西跟属人的东西之间的纽带、媒介原则。爱就是上帝本身,除了爱以外,就没有上帝。爱使人成为上帝,使上帝成为人。爱增强弱者和削弱强者,降低高者和提高低者,将物质理念化和将精神物质化。爱,是上帝与人、精神与自然之真正的统一。在爱之中,平凡的自然等同于精神,优秀的精神等同于自然。爱,就意味着从精神出发来扬弃精神,就意味着从物质出发来扬弃物质。爱是唯物主义;非物质的爱是无聊的。抽象的唯心主义者在对最遥远的对象产生爱的渴望时,就违背自己的意志而确证感性之真理性。但是,与此同时,爱又是自然之唯心主义;爱是精神。只有爱,才把夜莺比作女歌唱家;只有爱,才用“花冠”来形容植物的繁殖器官。并且,即使在我们日常的民间生活中,爱同样也是什么奇迹也干得出来的!信仰、忏悔、癫狂所分离开来的,爱就将其联合起来。爱还非常幽默地把我们的高贵的贵族同布衣小民同一起来。古代神秘家们关于上帝所说的话(他们说上帝既是至高的又是最平凡的本质),其实也适用于爱;并且,这里并不是指梦幻的、虚设的爱,而是指实在的、有血有肉的爱。
是的,只是指有血有肉的爱,因为,只有这种爱,才能够赦免血肉所犯的罪。仅仅道德上的存在者,绝不会宽恕对道德律的冒犯。凡否定法律的,就将要被法律所否定。不让属人的血注入自己的判决之中的那种道德上的法官,就必定苛刻而严厉地判决犯人。所以,如果上帝被看作是赦罪者,那也并不说明他被设定为一个不道德的存在者,而是被设定为一个不是并且胜过道德存在者的存在者,简单地说,也就是被设定为属人的存在者。罪之被扬弃,就是抽象道义之被扬弃,从而,也就是爱、慈悲、感性之被肯定。慈悲的并不是那抽象的存在者,而是感性的存在者。慈悲,是感性之正义感。所以,上帝并不是作为抽象的理智上帝而来宽恕人的罪,他是作为人、作为成肉身的、感性的上帝而来宽恕人的罪的。成了人以后的上帝虽然并不犯罪,但终究还是懂得、还是体验到感性之痛苦、需要、渴求。基督的宝血,使我们在上帝眼中看来洗净了我们的罪;但是,只有基督的属人的血才使上帝大发慈悲,才止住了上帝的愤怒;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认为我们的罪得到了宽恕,就因为我们不是抽象的存在者,而是有血有肉的存在者。 [14] [Ⅰ—Ⅲ,Ⅳ]
[1] 数学点是抽象的、纯粹的点,只表示坐标位置而并不具有可量度性之意义。——译者
[2] 在宗教内部,关于人在上帝面前的虚无性的表象或表达法,就是上帝之愤怒;因为,正像上帝之爱是人之肯定一样,上帝之愤怒乃是人之否定。但是,问题就在于这种愤怒并不是真诚的。“上帝……并不真正是好发怒的。如果人们以为他在发怒和惩罚,那么,这并非上帝的本意。”(路德《全集》,莱比锡1729年版,第8卷第209页。这一版本以后经常要援引到,就不再指明版本了。)——著者
[3] 路德,第3卷,第589页。——著者
[4] 《陶勒及其以前时代若干说教师之说教集》,汉堡1621年版,第81页。——著者
[5] 即使是康德,也在他的那本已经多次被援引到、在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便已著称的《哲学的宗教学说之讲演录》中说道(第135页):“上帝似乎就是道德律本身,所不同的仅仅在于被看作是人格化了的。”——著者
[6] “那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中损伤我们的自负的东西,使我们谦卑。这样,当任何一个人把自己本性之感性倾向跟道德律相比较时,道德律就不可避免地使他谦卑。”(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4版,第132页)——著者
[7] “我们都犯过罪……弑父者是同法律一起开始的。”(塞尼加)“法律杀害我们。”(路德,第16卷,第320页)——著者
[8] “我的这位上帝和主,采取了我的本性,采取了像我所具有的一般无二的肉和血,像我一样地尝试和遭受到一切;只是,他是没有罪的。因此,他能够同情于我的弱点。”(《希伯来书》,第5章 [15] )(路德,第16卷第533页)“我们应当尽可能深入地把基督引入肉体。”(同上第565页)“如果撇开基督,单就上帝本身而言,那他乃是一位可畏的上帝,因为人们不能在他那里找到安慰,只能够找到愤怒和非恩典。”(第15卷第298页)——著者
[9] 应该是第4章,从第15节到章末。——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