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财务报表编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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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施工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设计

1.4.1 建筑施工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概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工商登记而成立,或者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人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和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1)填写税务登记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样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务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发证: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4)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所有的登记工作完毕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复印件建成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并制成纳税人分户电子档案,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定义及相应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如图1-4所示。

图1-4 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三)停业、复业登记的一般规定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复业报告书。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其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内容:(1)税种、税目;(2)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3)计税依据;(4)扣除项目及标准;(5)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6)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7)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8)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前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诸多税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后者是指某税务机关考虑到某个纳税人每月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较大,因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该纳税人每半年申报一次。

企业纳税申报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直接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直接申报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二是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三是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当下纳税人在网上进行申报的方式,就属于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