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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采用现代标点方法,对原书进行句读。
2.原书中繁体字、异体字、俗写字,径改为规范简体字,不出校记。
3.原书通假字、古今字一般予以保留,分别以“…通…”和“…同…”出注说明。
4.对难字、生僻字词加以注音及注释。若原文为冷僻字而未经规范简化者,则保留原文不予校改。
5.同一含义(用法)的字、词需多次出注者,只在首见处出注。
6.原书中有些药物现属国家禁止使用的,为保持古籍原貌,不作删改,仅供参考。
7.原书中药物名均以现代规范名称律齐。
8.原书中属于封建迷信的内容,为保持古籍原貌,不作删改,使用时当甄别取舍。
9.因书改横排,原“右”“左”现为方位词上、下之义者,径改为“上”“下”。原书“藏”“府”字义为“脏”“腑”时,以“脏”“腑”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