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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真菌的命名
真菌的命名目前仍然依照植物命名法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是共同使用的精确而简明的命名制度,是为了避免命名混乱而制定的。物种的名称仅代表其在分类学上的等级和特定位置、范围,并不表示其特征和历史。此法规并无强制性,应自觉遵守。
法规的开端始于1771年瑞典植物学家林奈,在给植物命名时发表的一些原则。其原则如下:①两个属不同,不能有相同的属名,同属的各个种不能有相同的种加词。②承认优先律。③双名制。④成立命名法规。即一个完整物种拉丁学名由属名+种名加词(种加词)+命名人姓氏+命名时间等4部分组成。其中属名和种加词是学名构成的主要部分,其余组成为次要部分,次要部分通常可省略。当某真菌是一个变种或亚种时,学名就应按“三名法”拼写,即学名=属名+种加词+等级术语缩写+亚种/变种的加词+命名人+命名时间。
1867年在巴黎召开了国际会议,成立并通过了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称巴黎法规。真菌、细菌等遵从此法规,延续至今。巴黎法规后,曾在不同地区召开国际会议,对法规进行修订,下面简述法规要点:
1.法规是为处理植物分类名称而设立的,真菌适用,但与动物命名无关。
2.科及科以下名称,有命名模式。
3.双名制。
4.要求名称是最早而符合规定的名称。
5.名称应用拉丁文处理。
6.命名规则要追溯既往。
法规大会决定,将命名起点提至1753.5.1。但认可Persoon和Fries的命名有特殊地位,称为保护名称。
术语及分类群名称:界(Regnum,Kingdom);门(Division,Divisio,Phyllum),字尾(-mycota,-phyta);亚门字尾(-phytina,-mycotina);纲(Classis,Class),字尾(-opsida,-mycetes);亚纲字尾(-des,-mycetida);目(Ordo,Order),字尾(-ales);亚目字尾(-inaea);科(Familia,Familly),字尾(-aceae);亚科字尾(-oideae);属(Genus)名:拉丁语的单数名词;种(Species)名:是属名和一个单词的种加词的双名组合。为形容词,与属的性、数、格一致。如种加词有两个名称,在其中间要有一个连字符。如红紫青霉( Penicillium roseo-purpureum)。
合格名称:要符合法规各项规定,否则称不合格名称,或称异名、同名、重词。
名等优先律:发表最早的正确、合法的名称。以犬小孢子菌为例。最先由Bodin发表, Microsporum canis Bodin 1902。后来,Sabouraud改变其名称,称羊毛小孢子菌 Microsporum lanosum(Bodin)Sabouraud 1907。但根据优先律,承认犬小孢子菌为正确名称,而羊毛小孢子菌为异名。还有须癣毛癣菌为合法名称,而石膏毛癣菌则为异名。如 Microsporon mentagrophytes Robin 1843,后转属为 Trichophyton mentagrophytes(Robin)Blanchard 1896。但后来Bodin又命名为石膏毛癣,如 Trichophyton gypseum Bodin 1902。根据优先律,须癣毛癣菌为合法名称,而石膏毛癣菌为异名。
转属规则:转属不转种加词。如絮状表皮癣菌原名为絮状单端孢 Trichothecium fl occosum Harz 1870。以后转属为表皮癣菌,但仍保留种加词。如 Epidermophyton fl occosum(Harz)Langeron et Milochevitch 1930。要将原作者用括号括起放在转属作者的前面。
对种属名称的要求:属名可来源于任何语言,但应按拉丁文处理。种加词的名称也可来源于任何语言,甚至人名、国名等。属名第一个拉丁文字母要大写,其他为小写。属、种名称在印刷体中要用斜体字,手写体在字母下加横线,后缀作者的姓、出版年代。报告一个新种时不论用何种文字发表,均要有拉丁文摘要。
有些文字要解释一下:①如两个命名人之间有“emend”一同,意思是已作修正。②“et”或“&”,是两个作者共同的意思。③“et al”,多个作者,在第一个作者后面加“et al”。④“ex”,第一个作者的发表不合格,第二个作者完成。⑤“in”,两个作者中,前者提供描述、特征,后者合格发表。⑥“norn cons”,保留名。⑦“pro.syn”,当作异名发表。⑧“nom.Nad”,裸名。
书写规则:学名中的属名应是斜体并首字母大写。通常情况下,属名在文中首次出现应写全,相同属名非首次出现,且其后有种加词的,一般缩写为首字母。命名人姓氏为正体且首字母大写。若拉丁学名经2次及2次以上命名的,首次定名人姓氏用括号括起,其后为现定命人姓氏。定名年份用括号括起。变种或亚种学名中等级术语缩写(var、sub),用小写正体。此外,对于属以上分类单元的拉丁文名称,如门、纲、目、科等,第1个字母都要大写,可根据期刊规定而相应采用正体或斜体表述。当某一个或一类真菌种级分类单元不明确或只需涉及属级水平时,学名中种加词部分写为“sp.”(单数)或“spp.”(复数),如用“Lentinulasp.”表示微香菇属的1个种,而用“Lentinulaspp.”表示微香菇属的1个以上的物种,其中的“sp.”和“spp.”为正体并小写。
(谢婷 范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