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征集全国近世歌谣简章
一、本大学拟于相当期限内,刊印左列二书:
1.《中国近世歌谣汇编》。
2.《中国近世歌谣选粹》。
二、其材料之征集,用左列二法:
1.本校职教员学生,各就闻见所及,自行搜集。
2.嘱托各省官厅,转嘱各县学校或教育团体,代为搜集。
三、规定时期,自宋以及于当代。
四、入选之歌谣,当具左列各项资格之一:
1.有关一地方,一社会,或一时代之人情风俗,政教沿革者。
2.寓意深远,有类格言者。
3.征夫野老游女怨妇之辞,不涉淫亵,而自然成趣者。
4.童谣谶语,似解非解,而有天然之神韵者。
五、歌谣之长短无定限。
六、歌谣之来历,如左所限。
1.不知作者姓名,而自然通行于一社会,或一时代中者。
2.虽为个人著述,然确已通行于一社会,或一时代中者。
七、寄稿人应行注意之事项:
1.字迹贵清楚;如用洋纸,只写一面。
2.方言成语,当加以解释。
3.歌辞文俗,一仍其真,不可加以润饰;俗字俗语,亦不可改为官话。
4.一地通行之俗字,为字书所不载者,当附注字音;能用罗马字或Phonetics尤佳。
5.有有其音无其字者,当在其原处地位,画一空格如囗,而以罗马字或Phonetics附注其音;并详注字义,以便考证。
6.歌谣通行于某社会某时代,当注明之。
7.歌谣中有关于历史地理,或地方风物之辞句,当注明其所以。
8.歌谣之有音节者,当附注音谱。(用中国工尺,日本简谱,或西洋五线谱,均可。)
9.寄稿者当书明籍贯姓氏,以便刊入书中。
10.寄稿者当书明详细住址;将来书成之后,依所寄稿件多少,赠以《汇编》或《选粹》一部。
11.稿件寄交“北京东安门内,北京大学法科,刘复收”;封面应写明“某省某县歌谣”:以便分类保存,且免与私人函件相混。
12.稿件过多者,应粘订成册,挂号付寄。
八、此项征集,由左列五人分任其事:
沈尹默 刘复 周作人 沈兼士 钱玄同
九、来稿之合用与否,寄稿人当予本校以自由审定之权。
十、定民国八年六月三十日为征集截止期;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编辑告竣期;十年本校二十五周纪念日为《汇编》《选粹》两书出版期。
(原载《新青年》第四卷第三号,191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