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面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
刘新立
2018-04-17
在2018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方面提出要“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风险保障功能为保险市场所特有,构成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内含价值,也成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内容。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这一建议的提出,明确了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保险姓保”的原则,进一步为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即不仅要坚守风险保障的基石,还要积极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实际上,只有风险保障功能发挥得越来越强大,保险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之路,保险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才会越来越得以体现。
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可以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产品创新等多方面进行拓展。
首先,在传统风险领域里,由于风险承担个体的特征多种多样,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可以更有效地满足差异化需求。在人身险市场上,目前一个主要的问题仍然是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更多地侧重在储蓄投资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功能的拓展。很多消费者把保险视作一种投资品,在考虑是否买保险的过程中,即便首先是考虑风险保障功能,但毕竟出险的概率较小,尤其是一些寿险产品,最后都会落脚到自己能够“确定地”得到多少返还这个问题上。而同时,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过程中,为了顺应消费者的心理,也普遍存在过分强调保险的储蓄投资功能而忽视保障功能的现象。这就使得相当多的消费者重视保险的投资功能,而忽视保险的保障作用。对于非投资性寿险产品的消费者来说,这种心理在费率市场化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变得非常脆弱。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消费者正确看待保险的属性,激发其风险意识,理解人身风险转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开发更贴近需求的多样化产品,引导消费者认识潜在的风险暴露,体会保险保障的重要性。如果保险失去了保障的功能,失去了对风险的专业化经营,只是单纯地强调资金储蓄投资和资产增值,这无疑是舍本逐末,保险业将失去核心竞争力。在非寿险领域,产品多样化的意义则源于风险种类的多样化。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融资性措施,应更多地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融合。当前企业风险管理的趋势便是有机嵌入经营的各个环节,保险也是如此。无论是针对企业的风险,还是其他类型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只有加强对特定风险的识别与理解,才能设计出适应不同行业不同风险承担人的产品,使得产品的种类和层次更加丰富,进一步加大非寿险领域的渗透率。
其次,保险市场保障功能的拓展可以通过扩大保障范围来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风险的复杂性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新环境、新技术的不断演变也使得新的风险层出不穷,从环境风险、食品安全、恐怖主义到网络风险、区块链风险等,经济领域的发展越蓬勃、越快速,带来的新风险就可能越复杂、越推陈出新。保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管理新技术所带来的新风险责无旁贷。
再次,保险市场风险保障功能的拓展还体现在保障额度的提高上。在人身险领域,由于人口老龄化、预期寿命延长、医疗支出占GDP比例上升、居民健康保障意识增强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对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障额度有较高需求;而在非人身险领域,随着财富的累积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对相关风险保障额度的需求也随之增大,保险市场在这方面还有很大潜力。例如农业保险,实施多年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农户对提高保障额度的呼声很高。对保险市场来说,如何能够有序提高农险保险金额,由目前单纯保成本的产品拓展到保产量、保价格,这既是挑战,也是责任。可喜的事,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
最后,创新是适应这个日新月异时代的根基,而对于保险产品来说,产品创新的意义之一是使保障功能得到更好地拓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行为习惯的演变,客户的消费需求将发生本质的变化,这在很多行业、很多领域已经出现,保险也是如此。客户不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更需要保险公司根据消费的新习惯及新变化提供综合的风险管理服务(例如线上化的服务等),尤其在理赔环节,更是重视体验。对任何一种产品的感知与体验都是在使用过程中获得的,对于保险这种无形的产品,索赔与理赔这个环节尤为重要,这是被保障对象感受保险产品的时刻。由于损失勘定的需要,传统的索赔理赔环节势必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时间,而在风险刚刚发生后的短暂几天,能否快速得到损失补偿,还关系到间接损失的减少,理赔手续不应拖风险保障功能后腿。在这方面,天气指数保险就是一个有效的创新。受灾后的快速理赔,不仅为农户清理现场、恢复生产赢得了时间,还因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与逆选择而减少了保费——风险保障成本。
此外,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单纯的经济损失补偿,还应包括对降低风险的激励。当前,我们面临的各类风险呈几何级增长,近五十年的风险累积已远超过去数百年。只有将经济损失的补偿和降低风险损失的激励这两个内涵有机结合在一起,保险才是有生命力的。例如,管理洪水风险的一个常用方案就是洪水保险。但是,如果单纯地讨论洪水保险应该怎样运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做还是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保费是完全来自投保人还是由政府补贴一部分,保额的上下限应该定为多少,那么这些问题即使解决得再好,保险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为可保风险导致的损失是社会财富的净损失,而上述这些问题都是围绕赔偿来展开的,所以无论是谁出这笔钱,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损失依旧如故,并没有减少。不去研究怎样在风险成本最低的条件下减少损失,而是热心于巨灾风险证券化,这就本末倒置。更何况,单纯看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实际上也是有局限性的,人的生命、健康、心理等的打击在经济上是无法得到补偿,灾害导致的企业停产、商誉、股价、市场竞争力等负面影响也难以通过经济补偿来化解。本质上,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需求是防范、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因此,只有将保险固有的两方面特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才能更有效地得到拓展与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