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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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改革与发展

(一)定义和生产范围的变化

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和生产范围,确定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规定了“谁”通过“什么活动”创造的“哪些价值”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从核算主体、活动性质、成果表现三个方面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界定。生产范围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哪些活动应被界定为生产活动,从而可将其活动成果计入国内生产总值。定义和生产范围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对保证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规范性和国际可比性至关重要。从建立初期至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和生产范围经历了若干次修订,规范性不断提高,与国际标准的衔接程度也不断提高。

1.定义的变化

在1985年制定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国民生产总值被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总量的货币表现,但没有明确给出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只是规定国民生产总值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并且指出了两者在口径范围上的差别(国家统计局,1985)。可以说,这时的国内生产总值是通过国民生产总值间接定义的。

在1987年制定的《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中,首次直接给出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即一个国家(地区)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国家统计局,1987a;1987 b)。客观地说,这个定义还不够严谨和规范,特别是其中没有包括常住单位这一国内生产总值定义中的核心概念。

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颁布和实施,国内生产总值有了规范的定义:一国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家统计局,1992b)。这个定义包含了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这三个核心概念,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了严谨而清晰的界定。这个定义形成后,在以后历次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修订中,除个别词句偶有变化外(如有时用“一定时期”替代“核算期”),其核心要义一直没有发生变化,沿用至今。

目前,在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2008年SNA中,国内生产总值被定义为所有常住单位的总增加值之和,再加上未包括在产出估价中的产品税净额。总增加值加上未包括在产出估价中的产品税净额,事实上就是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因此目前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国内生产总值定义,已经与国际标准衔接一致。

2.生产范围的变化

在MPS体系下的国民收入核算阶段,生产范围仅限于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活动,即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的生产活动。从1985年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开始,生产范围不仅包括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活动,而且包括非物质服务的生产活动。相对于MPS体系的生产范围,这一规定将非物质服务的生产活动包括进来了,有明显的进步,但规定得还不够具体和细致,特别是没有明确地规定哪些自给性服务活动应纳入生产范围,这是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的部分。

随着国内生产总值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核心指标地位的确定,需要对生产范围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界定。1993年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规定,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三类活动: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包括住户)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货物的生产;自有住房服务和雇佣付酬家庭保姆提供的家庭服务生产(国家统计局,1993)。这一规定与1993年SNA是衔接的。为了使相关表述更加规范,《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将上述方案中的“付酬家庭保姆提供的家庭服务生产”修订为“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国家统计局,2003)。这一修订只是表述上的调整,本质上生产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2008年SNA将研究与开发纳入了资产范围,这一规定也影响到生产范围的界定。为与2008年SNA保持衔接,确保中国GDP核算的国际可比,《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进一步拓展了生产范围,将知识产权产品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将自给性研究与开发活动纳入生产范围。目前,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但不包括住户部门所从事的类似的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以及雇用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自给性生产(国家统计局,2017)。这一生产范围的界定,已经与2008年SNA衔接一致。

(二)基本分类的变化

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分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行业分类,一种是支出项目分类。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分类对于反映经济结构的变动至关重要,科学、规范、细致的分类,能够客观翔实地刻画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演变过程,从而为宏观调控和产业、需求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历史上,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行业分类和支出项目分类都发生过变化,经历了规范性不断提高、分类不断细化的过程。

1.行业分类的变化

在国民收入核算阶段,行业分类指的是对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即把物质生产部门划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等五个部门。

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初期,中国国民经济核算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经济管理需要,在1984年中国首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84)》的基础上,将国民经济划分为三次产业和15个一级行业。其中,第一产业包括农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第三产业又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15个一级行业中除了综合技术和生产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业外,基本上都是上述分类标准中的门类,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属于大类,综合技术和生产服务业是几个大类的组合,房地产业是房地产管理业大类和居民房地产业的组合。上述部分行业还包括次级分类(国家统计局,1987a;1991)。

1994年,中国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94)》。根据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行业分类以该分类标准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并仍采用原三次产业的划分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分组。调整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包括15个一级行业,其中除了工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外,基本上都是上述分类标准中的门类;工业是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大门类的组合;农、林、牧、渔服务业属于大类。上述部分行业还包括次级分类(国家统计局,1994)。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采用了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02)》。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采用了四级分类的方法,行业分类更加详细。第一级分类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但在第三产业中剔除国际组织部分。第二级分类除了工业外基本上采用上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第三级分类把工业划分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余行业基本上采用上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第四级分类根据多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分类情况,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细化到上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经过调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第四级分类包括94个行业,比以往的行业分类大大细化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至第三次经济普查前,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一直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2008;2011;2013)。

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采用了两种类型分类。第一种是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1)》对国民经济进行二级分类。第一级分类采用上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19个门类(不含国际组织),并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合并为工业列示;第二级分类基本上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共分95类,其中房地产业分到行业中类;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分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2类。第二种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把国民经济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含国际组织)(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6)。

2.支出项目分类的变化

支出项目分类的变化可分为两个时期,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前,主要是支出项目名称的不断规范,在此之后,主要是核算分类的细化。

中国1989年开始试算支出法GDP时,支出法GDP包括总消费、总投资、产品和劳务净出口三部分,其中总消费包括居民总消费和社会总消费,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流动资产价值增加额(国家统计局平衡司,1990)。应该说,这一分类与国际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用语不够规范,分类也比较粗。到1993年正式核算支出法GDP时,将产品和劳务净出口改称为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居民总消费改称为居民消费,社会总消费改称为社会消费,固定资产总投资改称为固定资产形成,流动资产价值增加额改称为库存增加(国家统计局,1993)。此时,有些指标的名称已经与国际标准完全一致,如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但有些仍不一致,如总消费、社会消费等。从1993年至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前,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一些指标逐步采用了更加规范的名称。其中,总消费改称为最终消费,社会消费改称为政府消费,总投资改称为资本形成总额,固定资产形成改称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库存增加改称为存货增加(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到这时,各支出项目的名称已经与国际标准基本衔接,但还不完全一致,而且分类仍然较粗。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在进一步规范某些支出项目名称的基础上,支出项目分类逐步得到细化,如将最终消费、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分别改称为最终消费支出、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将存货增加改称为存货变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目前,支出法GDP划分为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其中,最终消费支出按照消费主体划分为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居民消费支出划分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并采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进行细分类;资本形成总额按资本属性划分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变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按资产类型进行细分类;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分别按货物、服务的出口和进口进行分类(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6)。

(三)核算方法的变化

核算方法决定核算结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和行政记录的改进,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也越来越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

1.从MPS体系向SNA体系过渡阶段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1985—1992年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由MPS体系向SNA体系的过渡阶段。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核算主要采用间接推算的方法,即在国民收入核算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补充计算非物质服务部分,得到国内生产总值。例如,在生产核算中,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等于国民收入统计中相应物质生产部门净产值减去对非物质生产服务的支付,加上相应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计局平衡司,1990);在使用核算中,居民总消费等于国民收入中的居民消费,加上居民文化生活服务消费支出中的非物质部分(国家统计局平衡司,1990)。

在这一时期,不变价核算也主要依靠推算方法。如在生产核算中,首先利用物质生产部门净产值缩减指数缩减物质生产部门现价净增加值,得出物质生产部门不变价净增加值,通过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非物质服务行业不变价净增加值,然后补充计算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不变价价值,最终求出不变价国内生产总值(国家统计局平衡司,1990)。

2.确立核心指标地位之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1993年,以国民收入核算的废止为标志,国内生产总值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核心指标地位得以正式确立,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也由间接推算改为直接计算。

在这个阶段的初期,现价核算方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很多核算项目规定了两种核算方法,但未明确指出当两种方法结果不一致时,以哪种方法的结果为准。如在生产核算中,规定可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直接核算各行业增加值;在使用核算中,规定可用收支平衡法和直接计算法两种方法核算居民消费。之所以对同一个核算项目给出两种核算方法,主要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仍处于探索阶段,核算方法还不够完善,尚不能确定哪种方法是最优的方法,需要在实践中对不同方法予以比较,但客观来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规范性。

对于不变价核算来说,虽然也开始采用直接核算的方法,但有些核算方法还不是很规范,分类也比较粗。比如,部分服务行业在采用缩减法计算不变价增加值时,不是对增加值整体进行缩减,而是把增加值区分为净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折旧两部分,其中净增加值部分利用相应的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则是利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缩减各年新增的现价固定资产折旧,然后加上基年数据得到各年的不变价固定资产折旧。这种处理方法表面看起来考虑比较周全,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因为收入法增加值的各个构成项目,严格来说是没有对应的价格指数的,因此不能够分割开来进行缩减。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GDP核算方法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现价核算中明确了各核算项目以哪种核算方法为准,提高了GDP核算的规范性。例如,在生产核算中,明确农业、工业、建筑业增加值以生产法核算结果为准,第三产业中各行业增加值基本上都以收入法核算结果为准(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1997;2001)。在使用核算中,明确了居民消费采用直接核算法,不再推荐收支平衡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1)。在不变价核算中,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进。如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改变了原来的区分净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改为对增加值整体进行缩减,缩减指数大多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其中的分项指数,也有部分行业采用单独构建的缩减指数,如金融业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指数。

通过一系列的改进和完善,中国GDP核算方法和核算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大大提高,也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在1999年之前,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统计核算体系和统计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因此不认可中国官方GDP数据,而是在中国官方GDP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进行调整。1999年,中国派出代表团与世界银行进行磋商,世界银行也派出考察团访华,经过双方深入磋商和世界银行考察中国的GDP核算及相关统计工作后,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GDP核算已经与国际接轨,此后不再对中国官方GDP数据进行调整,其出版物在公布中国GDP数据时直接利用中国官方数据进行计算。

3.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2004年、2008年和2013年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GDP核算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在常规年度,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核算基础资料也日益丰富,如近年来中国建立了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制度和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制度等。根据这些基础资料,GDP核算分类不断细化,GDP核算方法不断改进。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由于经济普查能够提供各种统计单位的详细资料,因此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都设计了相应活动增加值的核算方法,改变了以往小规模企业、个体经营户等没有直接调查资料,利用相关资料推算的办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同时,也改进了生产核算方法与使用核算方法的衔接,如在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和金融中介服务消费方面,GDP使用核算采用了与生产核算一致的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提高了两者在方法和数据上的协调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

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和2013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修订,对部分核算方法适时做出了调整,以保持GDP核算方法和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如在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中,不再采用1993年SNA建议的方法,利用银行的应收财产收入减去应付利息计算,而是采用了2008年SNA推荐的参考利率法计算,并且对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方法也做出了改进(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1);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核算中,按照2008年SNA的规定,将军事武器系统投资纳入其中(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6)。

在常规年度,考虑到与普查年度核算方法和结果的衔接,根据基础资料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于可以获得基础资料的一些规模较大、较为正规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采用了与普查年度一样的直接核算的方法,对于不能获取基础资料的规模较小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单位,主要利用普查年度GDP核算中相应的比例关系进行推算。

2016年,结合2008年SNA的修订情况,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将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研发支出由原来作为中间消耗修订为固定资本形成,进而计入GDP,并据此修订了1952年以来的GDP历史数据。通过这一核算方法改革,进一步反映了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提高了中国GDP数据的国际可比性(许宪春等,2016)。

经过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随着GDP现价核算方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不变价核算方法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特别是随着行业分类和支出项目分类的不断细化,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和各不变价支出项目就可以采用更合适的方法或选取更合适的价格或物量指数进行核算。以金融业为例,原来其所属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同样的缩减指数,现在则分为四个大类行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分别构建合适的缩减指数进行核算。又如在不变价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中,从过去只用一个价格指数进行整体缩减,逐渐改进到分住宅、非住宅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七个部分,分别利用合适的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其中住宅还进一步细分为住宅投资和住宅销售增值,非住宅建筑物进一步细分为非住宅建筑物(不包括非住宅房屋销售增值)和非住宅房屋销售增值(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16)。

(四)GDP历史数据的补充和修订

如前所述,中国GDP核算工作始于1985年,为了满足宏观经济分析和管理对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对1985年以前的GDP历史数据进行了补充。按照国际惯例,在GDP核算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需要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根据这一原则,中国GDP历史数据曾经根据普查年度资料来源的变化情况和核算方法的改革情况,进行过多次全面系统性修订。

1.1952—1984年GDP历史数据的补充

由于中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GDP核算,所以没有1985年以前年度的GDP历史数据,因而无法从可比的时间序列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也无法对改革开放之后和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满足不了分析应用的需要。有鉴于此,国家统计局对1985年以前GDP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补充。

中国GDP历史数据的补充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是对改革开放后的1978—1984年数据的补充,这项工作是在1986—1988年进行的;第二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1952—1977年数据的补充,这项工作是在1988—1989年进行的。这两次重大补充的内容基本相同,既包括GDP生产核算,也包括GDP使用核算。两次重大补充的方法也基本相同。在生产核算方面,首先对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餐饮业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进行调整,扣除其中对非物质服务的支付,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得到这些部门的增加值;然后补充计算各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将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相加,得到GDP。在使用核算方面,是对国民收入中的消费总额、积累总额、进出口进行补充和调整。对消费总额进行补充和调整,是在国民收入的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居民文化生活服务消费支出中的非物质部分和社会消费核算所依据的各项费用中的非物质消耗部分,使之分别形成GDP的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对积累总额进行补充和调整,主要是把固定资产折旧补充到国民收入的固定资产积累中,使之成为GDP中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对货物和服务进出口进行补充和调整,主要是把非物质服务进出口补充到国民收入的货物和服务进出口中,形成GDP的货物和服务进出口(许宪春,2000)。

2.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后GDP历史数据的修订

中国于1993—1995年进行了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普查年度是1991和1992两年),以解决常规性统计对非物质服务行业生产活动覆盖不全的问题,并根据普查得到的资料对普查年度的GDP数据进行了重新核算。由于普查发现了一些常规统计调查没有覆盖的经济活动,因此普查年度重新核算的GDP数据相对于利用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得到的GDP初步核算数据有了一定幅度的上调。如果不对GDP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就会给GDP时间序列数据造成一个“台阶”,影响GDP数据的历史可比性。

首次第三产业普查后的1994—1995年,根据第三产业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了全面系统修订,涉及的时间范围为1978—1993年[1]。从修订的幅度来看,1991—1993年的GDP总量分别上调了7.1%、9.3%和10.0%,说明常规统计在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遗漏,通过普查后的数据修订,起到了查漏补缺的作用。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根据普查资料对GDP历史数据进行全面系统修订,也是GDP历史数据的第一次重大修订(许宪春,2000;2006b)。

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GDP历史数据的修订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为了进一步摸清国情国力,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于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经济普查是中国历史上涉及经济活动范围最广的一次普查,调查范围包括除农林牧渔业以外的所有行业。这次普查为中国GDP核算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利用这些普查资料对2004年GDP数据进行了重新核算,同时也对一些核算方法做了调整。为了保证GDP数据的历史可比性,必须对2004年以前的数据做相应修订。

这一次GDP历史数据的全面修订,结合了资料来源变化和核算方法改革两方面的情况。其中,针对资料来源的变化,将GDP历史数据修订追溯到1993年。未对1993年以前的GDP数据做资料来源变化方面的修订,主要是因为资料来源变化所导致的普查年度GDP数据的变化,基本上都是由第三产业资料来源变化引起的,第二产业资料来源的变化影响很小,而第三产业普查后,已经对1993年以前的GDP历史数据进行过修订。针对核算方法改革,将GDP历史数据的修订追溯到1952年。这方面的数据修订之所以一直追溯到1952年,是因为核算方法的变化影响历年GDP数据,不对历年GDP数据进行修订将无法保证历史数据的可比性。从修订幅度来看,2004年GDP总量上调了16.8%,是到目前为止历次普查年度GDP数据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许宪春,2006a),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进入新世纪后中国经济特别是服务业迅速发展,常规统计遗漏较多。通过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弥补了常规统计的不足,大大提高了GDP数据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4.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GDP历史数据的修订

2008年和2013年,中国分别开展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后,根据GDP核算资料来源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均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以保证数据的历史可比性。

其中,第二次经济普查后,GDP数据修订的时间范围为2005—2008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根据资料来源的变化情况,对2009—2013年的GDP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同时由于金融业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对金融业增加值的修订追溯至1952年,这样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将GDP的修订年份追溯至了1952年。从修订幅度看,第二次经济普查后,2008年GDP总量上调了4.4%;第三次经济普查后,2013年GDP总量上调了3.4%(许宪春,2015)。从修订幅度看,第二次和第三次经济普查后GDP的修订幅度明显低于第一次经济普查后GDP的修订幅度,说明虽然常规统计仍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经济活动,但通过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完善,遗漏程度已大大降低。

5.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后GDP历史数据的修订

2016年,为了更好地反映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推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与国际标准接轨,国家统计局按照2008年SNA的建议,改革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将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研发支出不再作为中间消耗,而是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计入GDP。根据新的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修订了1952—2015年的GDP历史数据。从修订幅度看,2015年GDP总量上调了1.3%,说明中国经济中的研发活动占比还较为有限,对GDP数据的影响幅度较小(许宪春等,2016)。

[1] 修订的时间范围之所以包括了第三产业普查后的1993年,是因为普查结果出来的比较晚,在对1993年GDP进行初步核算时,并没有以第三产业普查年度的GDP数据为依据,因此也需要对1993年GDP数据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