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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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的写作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术研究,一方面,能够帮助了解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历史和现状,确定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的一般印象,进而有助于全书的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二,定性分析法,亦称“非数量分析法”。这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它是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的目的。英文中的“qualitative research”在中国大陆被翻译成“定性研究”,在中国台湾、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被译为“质的研究”。如果望文生义,此类研究似乎是对社会现象“性”“质”的研究,而与此不同的另一种方法“定量研究”或者“量的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则是将重点放在事物的量化表现上。有学者将这两种研究概括为:“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实际上,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用不同的方法对同一事物的“质”进行研究。由于指导思想和操作手段不同,它们有可能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质”的不同侧面上。社会科学界对“定性研究”尚无明确、公认的定义。国内社会科学界对“定性研究”的理解一般比较宽泛,通常将所有非定量的研究(包括个人的思考、对政策的解释与阐发)均纳入定性的范畴。[1]由于“法律服务(贸易)”一词在国内法学界还未形成较精确的定义,因此本书结合WTO/GATS规则等进行研究和提出对策建议,也算是一种“变通”的方式。

第三,跨学科研究法。这是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被称为“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两千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这三种范式的出现虽然有大致的先后顺序,但是并非此兴彼灭的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在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之时,朱苏力教授认为,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将是高度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2]本书在进行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时,辅之以经济学、管理学等范式,力图更好地对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提出对策建议。

[1] 参见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参见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