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美学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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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游审美对象的一般形态

如前所述,旅游观光是一项集自然美、艺术美与社会生活美之大成的综合性审美实践活动。特别是自然美,不仅是促发旅游动机的主要动因,而且是旅游审美活动的主要对象。

(一)自然美

“山川之美,古来共谈”(陶弘景)。这“山川”,在汉语中几乎成了大自然的代名词。实际上,今日所言的“自然”,可分为“原态的自然”与“人化的自然”。前者表示自然界原来的、未经人化的或者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过的形态或景物,如天然生成的日月云霞、山水溶洞、花草鸟兽、原始森林等。后者泛指人类在物质生产劳动或社会实践过程中经过改造和利用的部分,譬如人文景观(寺庙建筑与摩崖题刻等)与自然景观(山水云雾等)相互融合而成的景物等,它们一般具有历史的沧桑感或“时间的立体性”(今道友信)。

无论是从人类社会劳动实践的历史或文明发展的历史来看,还是从人类审美意识的生成及其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然美或人类对自然美的欣赏,均是一定社会实践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在远古时期,自然界尽管是原始先民的生活场所,但由于人类生产能力与认识水平的低下,许多自然现象(如雷鸣电闪、火山地震等——后者在今日依然如此)具有无限的和神秘的自然威力,与人对立,使人恐惧,谈不上可亲可爱,谈不上风景优美(“风景”一词本身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更谈不上旅游观光或审美欣赏了。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此,“在环绕着我们并且仇视着我们的自然界中是没有美的”(高尔基语)。

随着农业文明的出现和植物种植的发展,人类与自然联系的拓宽——从狩猎、驯养动物、捕鱼、采集果实到种植植物——使人在熟悉和研究植物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植物的美的属性,最终使植物成为人类审美的对象或者“艺术的对象”。诚如马克思所言:“人(和动物一样)赖无机自然界来生活,而人较之动物越是万能,那么,人赖以生活的那个无机自然界的范围也就越广阔。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部分地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部分地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1]譬如在甘肃、青海的马家窑彩陶中所看到的动物与植物(花卉、茎状、叶纹等)图案,可以说是原始仿生学的艺术性创造结果。人类对植物的熟悉和对其丰富形式特征的把握,扩大了人类审美对象的范围,扩大了人类对形式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其中常见的那些表现对称、均衡、反复、齐一乃至富于变化的多样统一等形式律,大多是从动物与植物本身的结构与样式中提炼概括出来的。

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人类对自然美的发现与欣赏是社会劳动实践的结果。另外,从广义上讲,人在与自然的交往中,不仅通过直接的加工与改造生成了“人化的自然”(或“第二自然”),而且也通过自己的意识(特别是审美意识)间接地加工和创造了“原态的自然”(或“第一自然”)。譬如,人凭借艺术的或审美的想象对“原态的自然”进行加工与创造,目前常见的方式就是把神话与自己的情感和奇思幻想等转嫁给原本自在的大自然景观,使其更符合人的审美需求,更具有审美的价值。这其中当然也有违背“美的规律”而创设的、画蛇添足式的拙劣做法。

关于自然美的本质,目前美学界有以下几种主要看法:(1)自然美是客观自然物的个别性显著地表现自然物的一般性(典型性)。(2)自然美是自然物的某种客观属性契合人的生理心理机能或主观意识,与人的审美情感或审美理想相结合,是客观与主观统一的产物。(3)自然美是自然物中体现人的本质力量或一定的社会意义,自然美不在自然物的自然属性,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产生于自然与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联系中,自然美的基础是自然物的自然属性,其决定因素则是自然物的社会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像车尔尼雪夫斯基所说,自然事物只有当作人和人的生活中的美的一种暗示,这才在人看来是美的。

总之,各种自然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是外在于人而独自存在的。但就其美的价值与人对这些价值的欣赏来看,它们必然与人类的精神生活及其审美意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其中的主要根源与特征在于:(1)大自然是人类栖居的场所,是人类生活资料的源泉。(2)自然景物或现象的某些特征与人的性情品格有某种“异质同构”的相似性。譬如“望秋云,神飞扬;临春风,思浩荡”的心物感应;“悲落叶于劲秋,喜柔条于芳春。心懔懔以怀霜,志眇眇而临云”的情感体验;悦山乐水与仁者智者;“岁寒三友”(松、竹、梅)或“四君子”(梅、兰、竹、菊)与君子的独立人格或清高品德;“濯清涟而不妖,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与人格品性的纯洁自律;以及老虎与勇猛、老鼠与胆怯、狐狸与狡猾等等。(3)自然景物或现象成为人类的审美对象,主要是由于其客观属性中所包含的形式因素(如色彩、线条、光照、形体、声音、质料等)和由此构成的形式美,其中主要有优美(阴柔)和崇高(阳刚)两种类型。

(二)艺术美

旅游观赏对象中的古迹文物、雕刻字画、音乐歌舞、建筑园林等,不仅是文化遗产,而且大多是艺术的精品佳作。游览山水之余,相应的文化娱乐或艺术欣赏活动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尽管艺术通常被分为“美的艺术”(fine arts)与“实用艺术”(useful arts)两大类别,但就其美的本质特性而言,则是大同小异的。

简要地说,艺术美是对艺术作品的审美属性的概括,是艺术家对生活的审美感情和审美理想与生活美丑特性在艺术形象中的综合性表现。在人物、事件、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形式上,艺术美具有形象性、感染性、典型性、民族性与个性等。所有这些特性,人们在欣赏各类艺术作品中,譬如旅游者在游览秦陵兵马俑、巴黎卢浮宫、罗马大教堂、北京琉璃厂、云冈石窟、曲阜孔庙、苏州园林等地的过程中,必然会在直接观照时获得不同程度的感受和体悟。

值得强调的是,艺术美源于现实生活,但高于现实生活,是艺术家自由的创造性劳动实践的产物。一般说来,这种自由的创造性劳动实践是以超越现实的审美意识或理想为内在动力的。另外,艺术作品中构成艺术美的内容与形式,是辩证统一或相互完善的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从内容的表现需要出发来探寻艺术化的表现形式(如“意在笔先”“胸有成竹”),其次表现为利用形式的审美价值来显现内容(如“以形写神”),最后表现为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自由地运用形式美的法则,以便把艺术的形式与内容更加完美地结合起来,达到更高的艺术境界和取得更多的审美价值(如“尽善尽美”)。

艺术美的存在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这一方面取决于不同的艺术种类,因为类似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建筑、音乐等艺术种类的美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因为同一种类的艺术作品的美会由于不同的内容形式和表现方法而具有不同的审美价值。本书后面在论及审美文化的构成与欣赏时,将对各类艺术美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三)社会生活美

在旅游审美过程中,所在地的风俗民情、社会环境、生活方式、城建布局以及形式多样的劳动建设成就等,都是旅游者了解、体察和欣赏的对象。这些对象所内涵的认识价值(真)、伦理价值(善)和审美价值(美),便构成了广义上的社会生活美。

质而论之,社会生活美是人类精神世界之美、人类劳动产品之美、人类言行举止之美与人类生活环境之美的总和。它产生于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相互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构成的社会生活。譬如标准而周到的旅游接待服务,颇能体现社会生活美的诸多特点。

就个体而言,社会生活美包括人的心灵美和行为美。前者是指人的内心精神世界美,后者是指人的语言行为与其他外在行为动作美;前者是通过后者得以表现的。具体地看,社会生活美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中的先进人物身上;其次表现在劳动产品上;另外还表现在人所创造的生活环境上,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环境美”。因为,人“按照美的规律来”来塑造、生产或建造,不仅塑造符合道德理想的美的人格,生产符合目的性的美的产品,而且建造符合人类生存质量需要的美的生活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旅游美学所研究的社会生活美,还包含着一层特殊的意思,这就是旅游者对饮食生活美的追求。众所周知,一般旅游者外出旅游,品尝旅游目的地(travel destinations)的风味佳肴是必备的节目内容,有些来华旅游团,是专门来领略中国菜肴的一饱口福的“美食团”。要知道,中国烹饪作为一门实(食)用艺术,所给人的美感是多方面的。讲究“色、香、味、形、意”的珍馐佳肴,不仅给人以形式美感(色、形)、嗅觉美感(香)和味觉美感(味),而且还能给人以精神美感(有相关菜肴的诗化名称或传奇故事构成的意或意趣)。此外,舒适优雅的饮食环境,造型别致的饮食器具,轻松悦耳的宴乐配制,热情好客的微笑服务以及风格独特的桌椅家具等,也会给人一种综合性的审美体验。[2]

[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9页。

[2] 参阅王柯平:《旅游审美活动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84—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