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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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第一章
侦查讯问概述

第一节
侦查讯问的概念性问题

一、侦查讯问的内涵

解析侦查讯问的概念,最重要在于厘清“讯”字的含义。讯者,告问也。[1]问以言,询以辞,是为讯问之本义。讯问一词既可以是动词,指进行问答的动作,又可以是名词,指问答的行为和过程。及至刑事司法领域,讯问有“鞫罪”[2]之义,即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公权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被指控为刑事被告之人就案件情况而进行的问答过程。根据讯问所发生的诉讼阶段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审前讯问和庭审讯问,而审前讯问中最为重要的即是侦查讯问。所谓侦查讯问,即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及其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目标,对被追诉人进行提问以期获得其回答,并由此决定对该案件的后续处理的侦查程序和行为。

讨论侦查讯问的概念,不能不对“讯问”与“询问”这一对概念进行比照。询问,也是以言辞相问,与讯问一词就其本初含义而言并无差异,“今因经无以询为问罪字,遂用讯不用询,其实讯询一字也”[3],但是在刑事司法意义下,讯问和询问存在内涵上的区别:相较于讯问,询问一词多用于公权力机关以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对象进行的问答行为处,其语意较为平和,给人以较小压力之感。与询问一词相比,讯问一词本身即带有强烈的等级色彩,所谓“上问下曰讯”[4],因此,讯问常常带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威逼感,使用该词本身即已使讯问对象形成处于某种弱势和劣势地位的心理感受。因而讯问与询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提问的对象和提问中强制性的强弱差别两个方面。即便在英文语义上,讯问和询问亦有不同:讯问是指就所有信息和与情况有关的细节问题进行的正式、强令、彻底的提问[5],在法学语言环境下,讯问是指对某人进行的正式或成体系的提问,尤其是由警察等对被逮捕或涉嫌犯罪之人进行的强力型提问[6],通常是在已有对其犯罪的怀疑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询问则在提问的对象和强制性程度方面均与讯问有别,常常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开放式(Open-ended)的问答过程。

通过与询问概念的比较,我们发现,使用讯问一词,其背后隐含着一种追诉主义的倾向,即通过施以强制性的压力而获取有利于追诉犯罪的言词证据,以讯取供成为“上问下”式的讯问在实践中容易偏向的目标。而这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有罪推定的情绪,即认为受到侦查机关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十有八九就是实际有罪之人,是站在社会基本价值的对立面的,因此认为取得其供述以期在后续程序实现对其的刑事惩罚是讯问的基本意义之所在。在这种追诉主义倾向和有罪推定情绪的作用下,具体实施讯问的侦查人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存在“正义代言”的意识,甚至有“替天行道”之感,以致在讯问中对被讯问人实施不当行为,只要是为了实现追诉目的,也被视为具有某种合理性。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在使用“讯问”一词时,必须否定其隐含的追诉倾向,强调讯问者应持以中立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作出的沉默行为、有利于己的辩护或不利于己的供述均抱有开放的态度,并以此为考虑因素客观地作出进行后续程序的决定。

研究侦查讯问的含义,换个角度从被讯问人的方向看,尚需厘清陈述、供述与自白三个概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倘若对讯问人的提问作出了回答,则该回答的内容如前所述当有有利于己和不利于己之分,而以陈述、供述与自白三个概念指代此种回答则大有不同。所谓陈述,即以言辞方式所做的表达,其义持平,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内容为何,均可称为陈述。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7],供述中常常包括犯罪的细节内容,因此供述对于被讯问人而言表明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可或部分认可。而自白一词较为复杂,就其汉语原义而言,本指披露内心思想和自我表白,如“宰邑者为众所挤,摧沮莫能自白”[8]的用法;但亦有供认犯罪或自首的蕴含之意,如“明旦婴起,见妻毁死,愕然,欲出自白”[9];而在现代法意义上,自白一般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10],即在侦查讯问中指被讯问人所作的不利于己的陈述,其含义与供述相近。本书以下将在不同语言环境中视情况需要使用陈述、供述与自白三个概念。

二、侦查讯问的基本要素

侦查讯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国侦查机关的类型不一,享有侦查讯问权的主体各异,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侦查讯问执行者均是警察机关及警察。[11]警察身处与犯罪斗争的第一线,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12]的职责,享有侦查讯问权有利于及时对犯罪行为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避免犯罪之人逃避侦查和刑事惩罚,故而赋予警察机关侦查讯问权是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此外较之其他官署,警察与案件的距离最为接近,赋予其侦查讯问权也符合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除了警察之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也是法定的侦查机关,故而也享有侦查讯问的权力。除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外,一些国家还有特定的侦查讯问主体,例如我国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对特定刑事案件享有侦查讯问权,法国的预审法官和某些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官员也享有侦查讯问权。

侦查讯问的对象是受到刑事指控的被追诉人。我国曾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被追诉人称为被告甚至人犯,这种具有强烈有罪推定意味的称呼给被追诉人在审判前即贴上了有罪的标签。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限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将被追诉人的称呼一分为二,在公诉案件中尚未由检察机关提出正式起诉的被追诉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则称为被告人[13],这种区分除了形式上的意义之外,尚有二者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分,我国的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指该人仅有犯罪的嫌疑,既有犯罪的可能也有无辜的可能,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而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尤其重视犯罪嫌疑人实为无辜而受到错误追诉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以避免先入为主地认为其即为犯罪人而作出错误的案件处理决定。

侦查讯问的内容是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具体事实。具体而言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精神状况、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有的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的则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所作出的陈述的可信度,有的则会决定究竟是涉嫌何种罪名的法律认定问题,例如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性通常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第二,案件的经过情况,具体而言包括犯罪是否确实发生、何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的情况、犯罪于何时何地发生、犯罪如何实施、犯罪导致什么样的结果、犯罪结束后的情况等等,有人将此归纳为“五W”,即When(何时)、Where(何地)、Whom(何人)、What(何事)、Why(何因)。[14]第三,有何证据佐证其所作的陈述,包括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有罪或罪重的和能够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与实物证据,从讯问中发现其他证据是讯问的重要内容之一,须得引起讯问者的充分重视,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尽可能一致。

侦查讯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与私权利的范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同,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而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公权力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讯问。除了给被讯问人施加肉体或精神上痛苦的刑讯逼供或以刑讯相威胁的讯问手段为法律所严厉禁止之外,引诱、欺骗、虚假承诺等不当讯问行为也已为许多法治国家视为非法手段,甚至为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禁止,而讯问人当秉承对法律的善意,严格遵守这些方面的规定,避免使用为法律所禁止的讯问方式。除此之外,讯问时还必须符合讯问时间、地点、被讯问人待遇等方面的规定。非法进行讯问所取得的证据应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震慑公权力和救济公民权利的途径,而对非法实施讯问的人员应有纪律和法律的不利后果,以保证相关法律得到有效遵守。

三、侦查讯问的特征

侦查讯问作为重要的侦查手段和程序,具有与其他侦查手段相似的特征,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具有侦查所共有的相对封闭、秘密性和强制性。相对封闭、秘密性是侦查本身所必要的,侦查阶段出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证据湮灭和犯罪人逃脱以及防止犯罪后果发生和扩大的需要,相较于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要求侦查手段的采取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秘密性。同样的,作为侦查手段之一的讯问,也具有此种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例如讯问通常是在非开放式的空间中进行的,通常只有讯问人、被讯问人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其他个别诉讼参与人(如律师、译员)在场。这种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虽属必要,但倘若监管不力,可能为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因而应当对此加以警惕。而强制性是公权力行使的天性,在侦查程序中,侦查主体以强大公权力为后盾而采取的侦查手段,其自身便已带有天然的强制性气息,即使在法律明确规定了任意侦查主义和强制侦查措施法定主义原则的国家,这种强制性特征也并非能够完全彻底消弭的。强制性特征之于侦查讯问,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但这种强制性特征本身是否会给被讯问人至少造成心理方面的压力,从而影响其陈述的自愿性,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此种压力并影响自愿性,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

除了与其他侦查手段共有的特征之外,侦查讯问也有一些独有的个别化特征,例如直接言词性和时间空间严格受限性。侦查讯问是各种侦查手段中侦查主体与被追诉人最直接的正面接触,双方处于封闭环境中面对面地以言词方式就案件的情况进行问答,以言词方式进行合作或对抗,其间可能发生激烈的言词交锋。侦查人员不但可以直接听取被讯问人的供述或辩解,甚至即使在被讯问人行使沉默权或其他权利而对提问不予回答的情况下,也可以亲身感知被讯问人的情态举止,从中得到某些信息。相较于直接言词性特征而言,时间空间严格受限性并非侦查讯问的本原性特征,而是法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制加于其身的。侦查讯问本身并不要求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内进行,只是出于追求某种诉讼价值的考虑,法律要求其在严格受限的时间空间中进行,例如规定讯问必须在被追诉人受到逮捕后的特定时间内进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实施长时间的讯问、须在特定的讯问场所进行讯问等等。这些时空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有的是出于追究犯罪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有的则是出于保护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权利的考虑,因而时间空间严格受限性是诉讼价值取向主导下的后天性特征。

[1] (晋)郭璞注、(宋)邢昺疏:《尔雅注疏·释诂上·疏》,见杨家骆主编:《尔雅注疏及补正附经学史》,台湾世界书局1985年版,尔雅一·释诂上·四。

[2] 《康熙字典(标点整理本)》,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整理,世纪出版集团、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2页。

[3] (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4]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清)阮元等撰:《公羊注疏及补正》,台湾世界书局2009年版,僖公十年至十三·七。

[5]Philip Babcock Gove,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 Merriam-Webster Inc., 1993, p.1182.

[6]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ition, West, 2009, p.895.

[7] 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页。

[8] (唐)康骈:《剧谈录·袁相雪换金县令》,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一〇四二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71页。

[9] (唐)沈亚之:《冯燕传》,见(清)董诰等编:《钦定全唐文》,嘉庆十九年(1814年)版,卷七百三十八·十三。

[10] 宋英辉、魏晓娜:《自白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五》,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第60页。

[11]但对于何为警察,各国规定仍不相同。例如我国的警察机关主要是公安警察,但尚有其他类型的警察如司法警察;而美国则有超过18000个政府机构被划归为警察机构,因此正式文件中常以“执法机构官员”代替“警察”一词。See Jerold H. Israel, Yale Kamisar, Wayne R. LaFav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Constitution: Leading Supreme Court Cases and Introductory Text, West Group, 2002, p.1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

[13] 自诉案件中的被追诉人称为被告人,但其与侦查讯问不发生交集。

[14]H. Clay Trumbull, Teaching and Teachers or the Sunday-School Teacher's Teaching Work and the Other Work of the Sunday-School Teacher, John D. Wattles, 1888, p.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