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本研究之主要意义和创新
本研究试图在行政法的理论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各种具体制度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展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制度、信息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基本现状,借鉴国际上某些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构建方面的先进经验,剖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项制度存在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绩效得不到保证的缘由,探讨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如何通过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来为法定主体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一种合法性的评价和理解框架,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主要意义
(一)理论意义
(1)有助于丰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面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行政主体拥有哪些权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应该如何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公民、专家与行政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各自的角色分工如何?如何对行政主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社会公众的权利救济如何安排?如何保障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实施具有科学上卓越性的风险评估?正确回应以上问题并深入研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问题,将大为丰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理论。
(2)有助于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行政法制化体系。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通过有效的行政法律来规制风险本是题中之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风险规制的部分之一,自然也需要行政法制的保障。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制定行政法来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行为。本研究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行了分类和梳理,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行政法制化体系仍存在某些欠缺。由此,本研究较为完整地阐述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行政法困境,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不足,并进而提出了各项制度的行政法制之创新和完善。这能够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行政法律制度。
(二)实践意义
(1)有利于行政主体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正确认识和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与国际接轨。对于处于全球化、信息化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都将处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监管食品安全风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本研究结合国内外大量的案例与事例,并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研究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类型和现状以及我国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应对方式,还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建议稿,这些研究有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制度的完善,为我国特定主体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它们合法有效地评估食品安全风险,从而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以及规制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科学的依据。
(2)有利于更好地对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所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行为进行科学化、合法化规制,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规制权。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不作为无异于将社会公众暴露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危险之中而不闻不问,将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干扰,对国际食品贸易带来损失,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权力的扩张和不当使用,亦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本研究分析行政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既能为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和制度框架,提高评估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效率,又提出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引入协商沟通的原则,并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等新的观点,赋予包括同行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个阶段中对抗或监督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侵害,有效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
二、主要创新
笔者在行政法的思路下,研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制度就是为了通过行政法制化的方式为风险评估主体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提供一种合法性的评价和理解框架,使各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在制度化的轨道内以一种相对和平的和可预见的方式有效展开,从而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权利。在充分运用多学科的基本原理并吸取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具有独到性
除了运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笔者还采用了其他新颖的研究方法。比如,在文献分析、语义分析、概念分析之外,还运用了实证与个案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科际整合方法、模式分析方法,以行政法制度创新为立足点,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作为不同学科知识的衔接桥梁、中继站及共同指向目标,有效整合行为决策学、社会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哲学、行政管理学等其他学科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具体而言包括:
1.实证与个案分析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制度的现状和效果如何,要靠实践来验证。笔者运用了实证与个案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了近几年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发生的大量食品安全事件,进一步发现我国行政主体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以及现有行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个案来验证本文提出的论点,为本书的研究提供经验材料。
2.比较分析方法
所谓比较就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以便揭示事物的来龙去脉。比较分析的方法侧重于深入剖析事物的相异面。由此,为了深入认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比较了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其所属的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概念界定;为了深入认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比较了与我国有较大不同的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为了深入认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比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组织、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欧洲食品安全局、德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等组织的经验;为了深入认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比较和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等等。这些都将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制完善的全过程。
3.系统分析方法
把系统分析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已成为现代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趋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学研究中如果运用系统的方法,第一个方向是考察法的现象的外部联系,揭示法的现象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层次和结构关系;第二个方向是考察法的现象系统内部的关系,揭示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具体运行机制,分门别类地探索构成法的现象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在整个系统中的功能。[1]笔者运用系统的研究方法全面认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制化的整个体系,既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体系中内含的各制度要素,如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制度、信息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等,又分析了每个制度要素自身的内部因素。这些分析研究有利于整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制化的分析和构建。
(二)研究视角具有独到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密切相关,为了通过科学的手段来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确保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国家食品贸易安全,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前提性制度,以便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风险决策和监管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国家卫生部等国家机关已经建立并实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多项制度。但与这种轰轰烈烈的制度建设极为不协调的是,三年多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绩效平平。目前行政法学界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系统性研究却还不够深入,尚不成熟。本研究在此背景下,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食品安全部门行政法的角度对该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物质保障制度等六个主要制度入手,分别讨论了每项制度的现状、不足、原因和完善之道,逻辑起点明确,层次分明,在研究视角上做了新的探索。
(三)研究内容具有独到性
与现有研究相比,笔者对行政法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内容的研究在一些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具有一定的独到性:(1)对我国和国际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种类的列举和分析,理由是,笔者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和事例,参考了大量一手的外文资料,所运用的资料比较新且典型。(2)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含义的重新界定,理由是,运用了模式分析方法进行研究,视角和所运用的方法较新。(3)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的现状分析,理由是,从行政法制角度出发,概括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四大基本原则,角度比较新,法学界现有研究还没有做深入分析。(4)对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的评析,理由是,运用了大量一手的外文资料和法律文本。(5)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的完善建议,理由是,提出引入协商沟通性原则,并加强现有基本原则的相关支撑制度建设,观点较新。(6)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的评析,理由是,较为系统梳理了国际组织以及欧盟、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运用了第一手外文资料,产生的比较完整。(7)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的制度完善,理由是,提出从实现评估组织机构与风险管理组织的相对分离来保障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的工作机制,实现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层级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职能的明晰性;加强支撑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体系建设,实现评估机构工作的有效性等方案,观点较新。(8)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分类,理由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按照风险评估结构程序、信息来源、风险属性等三个不同角度对信息进行分类,分析视角较新。(9)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制度类型的划分,理由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制度划分为六大类制度,观点较新,现有研究成果尚未深入涉及。(10)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制度的评析,理由是,运用了第一手外文资料,资料较新。(11)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制度的完善建议,理由是,从八个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观点较新。(12)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界定,理由是,从公众参与制度所欲之目的、公众参与之主体、公众参与之途径、实现公众参与之保障四个方面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的内涵,视角比较新。(13)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理由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借鉴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视角比较新。(14)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的分析,理由是,分析的比较客观全面。(15)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理由是,提出了构建信息平台、建立风险评估协调委员会制度、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小组、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等,学界现有研究较少涉及。(16)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分类,理由是,分类视角较新。(17)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合法性危机表现的分析,理由是,视角比较新,所使用的案例和事例比较典型。(18)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合法性危机原因的分析,理由是,分析比较深刻,视角较新。(19)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的完善建议,理由是,提出创新专家遴选制度、专家利益冲突解决制度、专家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专家行为透明公开制度、专家问责和激励制度等,观点较新。(20)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物质保障要素的定义和分类,理由是,视角较新。(21)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物质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理由是,按照物质保障要素的分类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物质保障要素进行了系统深刻分析,视角较新。(22)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物质保障要素制度的完善建议,理由是,提出了物质保障要素的二重性,并针对物质保障要素的滥用提出了制约机制,同时,对物质保障要素的完善提出了五项建议;等等。
[1] 参见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