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税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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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治启蒙:赋税的正当性——两岸税法学理与财税政策考察

按照税法基本学理,税收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稽征经济原则并列为税法之建制的三大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属于形式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属于实质正义,而稽征经济原则则属于技术正义的要求。他们分别代表不同层次的理性考虑。量能课税原则除要求税收课题的选择必须能表征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收之能力外,税收客体之有无、发生时点及其量化也必须切合实际。此外,还应留给纳税义务人生存、发展所需要之余地。其中,量能课税原则为依法课税之伦理基础,税收法定主义为量能课税原则之制度基础。课税权不是单纯以国家之统治权力为基础,还需要一定之伦理基础来正当化,为现代宪政国家的要求。[1]租税社会学学者认为,税制的复杂性和对纳税人与税之间的关系的刻板印象,皆成为排斥公民观点的借口,而租税应当被认为是纳税人自愿贡献的观点,只有藉由透明化与单纯化税捐的目的、法规、负担和作用,税制才能获得纳税人的肯定,才能实现租税民主国家理想。[2]而在租税伦理意义上,纳税人行为诱因之强烈程度因其所处之制度限制以及所处之社会价值观感不同而有地理时空之差异,因此有通过“固有性”(Intrinsity)加以细致化必要。[3]税法法理的基本构造在于,对于税收正义的理解,更多的应基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外部环境,通过理性、妥适、正当的制度设计而确实约束政府征税的权力,而有效维护人性尊严并促进人格发展。[4]其具体路径为:通过民主机制制定税收政策来规划宏观税法的正当性框架;通过税收立法来厘清国家征税公权力的界限,通过税收执法来实现事实上的税课法定取得,通过税收司法来保障纳税人具体个案中的权利救济。当前两岸税法学理研究,秉承大陆法系税法基本理论,又根据两岸具体情况予以取舍,对增强税制改革的妥适性及推动税收法治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就大陆而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长期授权立法状态的妥适性以及税务机关和法院在行政与司法过程中因税法无明确规定时如何处理等议题,都需要从法学理论中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法理依据。就台湾而言,审理避税案件中涉及的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具体案件办理中对协力义务的掌握,也需要从法学理论中探究法理价值和正义秩序。

[1] 参见黄茂荣:《税捐法定主义》,载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一册增订三版),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12年版,第299—302页。

[2] 参见〔法〕马克·勒瓦:《关于税,你知道多少?》,陈郁雯、詹文硕译,台湾卫城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71—173页。

[3] 参见蓝元骏:《课税宪法界限之伦理要求——课税正当性、宪法界限、租税伦理》,载台湾《华冈法粹》第52期,2012年3月,第141—157页。

[4] 参见葛克昌:《人性尊严、人格发展——赋税人权之底线》,载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第三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4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