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中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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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 析

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的第一个论断是:在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无产者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科恩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幻象》[6]一文中论述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赋予了人们经济自由。所谓的经济自由也即是人们进行自由交易的买和卖的自由。这样的买卖自由也包括对劳动力进行的买卖。然而针对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和自由主义者(liberals)有着不同的论断。马克思认为,在自由市场中无产阶级因为一无所有,所以被迫出卖劳动力,这是无产阶级不自由的体现。另一方面,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后,人们不仅可以交换货物,而且,在没有能力交换货物的情况下还可以出卖劳动力,这是个人自由的扩展。科恩认为这两个貌似矛盾的论断实际上是不矛盾的。科恩论证道,“人们有做他们被迫做的事情的自由”[7]。因为如果一个人被迫做某事的话,他必须有做这件事的自由,否则他就无法被迫做这件事。换句话说,有做某事的自由是行为者被迫做某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科恩对于“有自由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并不相互矛盾的揭示,是有重大意义的。通过科恩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和传统的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并不是针锋相对的。较合适的说法是,他们所强调的问题的方面不同:马克思强调的是,在私有财产权确立以后,无产者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外别无选择,在这样的意义上,无产者是不自由的。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所有权的确立使人们有了进行买卖的自由,即使在没有物品可供交换的情况下——比如对于无产者——人们还可以选择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尽管这是唯一的选择。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马克思对于无产者的境况是一种“悲观的描述”而自由主义者对无产者的境况则是一种“乐观的描述”。但是对于无产者的现实,他们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分歧。因为,所谓“被迫做某事”就是指除了做这件事外,没有其他可接受的替代选择。当然,一个穷得一无所有的人仍然可以选择沿街乞讨,或是忍受饥饿;但是这样的选择是难以接受的。所以说,在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市场体制中,无产者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的第二个论断是: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保障了财产拥有者的自由,同时也限制了其他人的自由。科恩首先指出自由主义者甚至“极端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ist)并不像他们自己所标榜的那样:拒斥任何社会和法律对个人行为的限制[8]。事实上,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明确地为个人的自由设定了界限。根据私有财产权的定义,个人有全权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未经财产拥有人的同意,别人(包括国家和其他团体)绝对不可以对他作出任何干涉。就此而言,私有财产权的确保障了财产拥有者的自由。但是某项个人权利的确立,已就意味着对他人的自由的限制。你对某物的所有权意味着你支配它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我不能任意对它进行使用的自由。正像科恩所举的例子,“不经你的同意,我就没有自由在你家的花园里随便支上我的帐篷”。对自由的如此限制看似不重要,但是在资源有限,一些人占有大量土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大多数无产者或贫困人口就会被逼迫到被奴役的边缘。所以科恩总结说,“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对于自由和不自由的分配。它必然赋予私有财产所有者支配其所拥有的物品的自由,也必然剥夺那些不拥有此物的人们的自由。将资本主义仅仅看做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就忽视了其性质的一半”[9]

对于科恩的上述分析,自由主义者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反驳。其中约翰·格雷(John Gray)在文章《反对科恩关于无产阶级不自由的论述》[10]中对科恩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批判。格雷指出科恩所谓的“私有财产权赋予某人的自由同时也是对其他人自由的限制”,是一个在某种关于自由的学说中的纯粹形式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就像分析命题一样,不会给我们提供任何信息。正像我们如果说某人有做某事的自由,就必然意味着其他人没有自由干涉他做这件事。所以,格雷认为科恩的这一论断不能为市场体制中的个人自由问题提供任何建设性的信息。

另外,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对于任意使用属于他人的物品的行为进行限制,不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为干涉并不是构成不自由的充分条件。例如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就认为,对一个非正义的行为的强制性限制,将不会对个人的自由造成损害[11]。科恩将这种对自由的理解称为“道德化的自由概念”(moralised definition),或者是“基于权利的自由概念”(rights definition of freedom)。也就是说,只有当某人对我的行为进行无法正当化(unjustifiably)的干涉时,我的自由才受到了损害。或者说,只有当某人阻止我做我有权做的事情时,我的自由才遭到了侵犯[12]。科恩进一步论证说,如果我们将这种道德化的自由概念和对私有财产在道德上的肯定结合起来,就会得出结论:对于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将不会侵犯个人的自由。结合上文中的例子,也就是说,当警察阻止我在你家花园里支帐篷的时候,并没有对我的自由造成侵犯。因为,在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里,我的行为不可能被正当化。但是,科恩对这种道德化的自由概念持反对意见,他坚持一种价值中立(value free)的自由概念。科恩认为,按照道德化的自由概念,一个被投入监狱的罪犯的自由也没受到损害。然而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不合理的。格雷对科恩的价值中立的自由概念持有异议。格雷认为,如果要坚持价值中立的自由概念,那就应该对个人自由的状况进行纯粹经验性的考察。然而即使是科恩自己也承认,对自由的纯粹经验性的考察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极为困难[13]。因此格雷认为,自由概念无论如何都不能只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

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的第三个论断是:虽然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并没有破坏人们买和卖的自由,但是却使人们的自由实际上变得非常有限,而且分布很不均衡。因为,人们只有卖属于自己的东西的自由,和买那些自己拥有支付能力的东西的自由。穷人没有买一辆豪华轿车的自由,即使法律并没有禁止他这样做。而且,在买和卖的自由问题上,穷人和富人自由的程度也非常不同。例如,同样是买一张70元钱的电影票,对于富人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然而对于穷人来说,却很有可能要放弃好几顿晚餐。

对于科恩所论述的问题,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文章《两种自由概念》[14]中有一些辨析。伯林在规定了何谓消极自由之后,对“经济自由”或“经济奴役”进行了讨论。伯林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穷人无能力购买昂贵商品的情形归结为其经济上的不自由,而应该深入考察其具体的原因。如果贫穷的原因是行为者自身能力的不济,那这不应该算作是对行为者自由的限制,“只有当我无法获得某些东西的原因是由于别人刻意加以安排,使我无法获得足够的钱去买这些东西,而别人却可以得到这些钱,唯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认为我是被人强制、被人奴役”[15]。在伯林看来,自由一词是从属于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理论的,而这些理论可以说明我贫困的原因。如果这些理论将贫困的原因归之于我自身(比如说我自己的懒惰),那在接受这些理论的前提下,从我的贫困并不能得出我的自由受到损害的结论。只有当这些理论将我贫困的原因归于他人(比如不公平的竞争),才可以说我的自由受到了损害。当然,在推崇市场经济理论的自由主义者看来,人们的贫困大多是由于其个人的原因导致的,市场经济并不需要对无产者的贫困负责。然而,科恩是不会接受这样的看法的,因为他认为市场经济理论本身就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了威胁。

另外,针对市场经济中财富的悬殊使得的人们之间的自由分布不均的观点,伯林认为,持这样观点的人是将对自由的追求和对平等的追求混淆了起来。所谓自由的分布不均匀,实际上是一个平等的问题,与对自由的讨论无关。

科恩关于私有财产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的第四个论断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虽然每一个人都可能有机会聚敛巨大财富而摆脱私有财产的缺乏所带来的不自由;但是,无产者作为一个群体,却总是存在。也就是说,无产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遭受着“集体的不自由”(collective unfreedom)。科恩设计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解释这一现象:10个人被关在一个仅有一个出口的房间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拿到放在房间中某处的钥匙,并且把门打开。但是门一旦被打开,房门外的监视器就会自动报警。从警铃响起到监狱看守赶到,这一时间段仅够一个人逃出房间。所以,无论哪种假设,总会有9个人被关在房间中。科恩认为,这就是无产者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所遭受的境遇。一方面,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能有机会实现“百万富翁”的梦想,但是这一梦想是建立在其他人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阶级来说,无产者总是一无所有,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无产阶级可能有选择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哪个资本家的自由,却没有摆脱这一命运的自由。

在论述上述观点时,科恩将“集体不自由”定义为:“当且仅当一群人同时实现某一行为A的可能性不存在时,我们认为,这一群人相对于这一动作A遭受了集体不自由”。格雷不同意科恩对“集体不自由”的这一解释,认为这一定义是与我们的日常理解相悖的。在《反对科恩关于无产阶级不自由的论述》一文中格雷反驳说,我们通常不会认为:除非任何电话使用者能与其他所有使用者同时拨通电话,他们才没有遭受“集体不自由”。[16]也就是说在格雷看来,“集体不自由”的消除并不要求所有人同时实现某一行动的可能性成立。格雷认为科恩对“集体不自由”的理解过于偏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