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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第三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人员姓名。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块时,见证人员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所取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试验单,见证人员应在委托单上签名。各检测单位对无见证人签名的委托单以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样,一律拒收。
(5)凡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由质量安全监督站重新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