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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标文件附带合同条款的弊端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的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说明已完全同意投标文件要约的条件)。签订施工合同是开标后业主与中标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只有投标人中标了才涉及与业主进一步洽谈施工合同的问题。而招标文件说到底就是一个招标通知,但现在许多招标代理公司都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所有投标人,甚至有的招标代理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件要求,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结算方式等写进了招标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中标人会说:我们是看了你招标文件中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才来投标的,我们中标了,你们为什么要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给业主带来很大的被动,使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变得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