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指的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社会关系出现的机会,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行为以某种可以(从意向上)指明的方式社会地展开的可能性中。至于这一可能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问题,目前暂不考虑。
1.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关系。可以说,它是社会关系概念的标志。社会关系的内容千差万别,比如争斗、敌对、性爱、友谊、崇敬、市场交换;协议的“履行”“规避”或“中止”;经济的、性的或其他方面的“竞争”;社会等级、民族或阶级共同体(不过,在这些共同体中,除了纯粹的共性外,还需要发生“社会行为”,关于这一点见下文)。社会关系的概念不带有任何关于行为者是否“团结”的含义。
2.社会关系概念中涉及的意向,始终是在个别场合下,参与者实际持有的或者平均持有的经验性的意向,或者在构想的“纯粹”模式里参与者持有的经验性意向。它绝对不是规范上“对”或者形而上学上“真”的意向。即使是在“社会制度”如“国家”“教会”“合作社”“婚姻”的内部,社会关系也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过去、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根据其意向而明确地相互指向的行为中。我们必须始终注意到这一点,以避免对这些概念作出“实质性的”理解。例如,“国家”在社会学上仅仅“存在”于特定的具有意向的社会行为得以展开的机会中。一旦这种机会消失,“国家”便不复存在。这种机会出现的可能性也许非常大,也许非常小。就这种机会(根据估计)实际存在过或正存在着的意义和程度而言,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存在过或正存在着。“国家”所具有的更为具体的其他含义,与比如某种“国家”还“存在”着或不再“存在”的判断之间,完全没有联系。
3.社会关系概念丝毫不意味着,在个别场合里,行为相互指向的参与者对社会关系抱有相同的意向,或者参与各方在内心按照对方的看法调整自己的意向。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参与者之间不存在“双向性”。一方的“友谊”“爱情”“崇敬”“恪守协议”“民族共同感”,可以撞到另一方根本不同的态度上。因此,各个参与者是把不同的意向和自己的行为联系起来:就此而言,对双方来说,社会关系客观上是“单向性”的。但是,只要在某个场合中,行为者以对方针对自己(即行为者)的特定(可能完全或部分误解的)看法为前提,并以此确定自己的行为指向,相互指向的社会关系便出现了。行为者的相互指向,可能、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影响行为的过程和关系的格局。而社会行为的客观“双向性”指的是,根据每个参与者的正常预期,他们各自的意向互相是“相应”的。比如,孩子的想法至少像父亲在个别情况或平均或典型状态下预期的那样,接近于父亲的想法。意向完全、全面地互相相应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只是边界情况。按照我们使用的术语,即使不存在双方行为的双向性,也只有当双方的行为事实上没有相互关联时,“社会关系”才不再存在。当然,在这里,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各种各样的过渡状态是实践中的常例。
4.社会关系的持续时间可能十分短暂,也可能很长。后者表现为双方意向相应的(即意向是有效的并符合预期的)行为持续不断地重现。只有当意向相应的行为发生或高或低的可能性的时候,社会关系才“存在”。这里不需要更多的条件。为避免误解,我们应当始终明确地坚持这一点。比如,“友谊”或“国家”存在着或存在过的说法,仅仅意味着,我们(观察者)判断了,存在着或存在过相应社会关系发生的机会。在这个机会里,某些人根据特定的观念,以一种可以按照平均持有的意向来表述的方式行动。除此之外,上述说法没有任何含义(参见第2点的结束处)。因此,法学研究中不可避免的非此即彼的关系,如特定含义的法律语句在法律意义上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或者一种法律关系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的状况,不存在于社会学研究中。
5.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能够改变。例如,团结一致的政治关系可能转变为利益对抗。此时,我们可以说出现了“新”的关系,亦可以说持续着的老关系获得了新的“意向内容”。这里涉及的只是术语是否符合目的,或者在意向内容变化时原有内容延续的程度问题。当然,意向内容可能部分地延续下来,部分地改变了。
6.在一种社会关系中长期延续下来的意向内容,可以表述为“准则”。社会关系的参与者预期另一位或另一些参与者会平均地或从意向上近似地遵守这些准则,同时,自己的行为也(平均地和近似地)以这些准则为指向。根据行为的一般特征,有关的行为越是理性(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这种情况就越是普遍。不过,参与者持有的意向内容能够适当表述出来的可能性,在两性或者纯粹感情的(例如“崇敬”)关系中,当然比在商业契约关系中小得多。
7.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可以通过相互认可而成为协议。它表示,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就自己未来的行为(不管是相互之间的行为还是其他行为)作出承诺。在以后的一般情况下,尽管各个参与者对对方的信任程度不同,但只要某个参与者是理性的,他便会首先期望,对方将按照他(即行为者)所理解的那种协议含义来行事。他本人的行为,则依他意向上“忠诚”于协议的程度而定,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目的理性行为,因此以上述期望为指向;一部分是价值理性行为,以他按照自己持有的意向“遵守”所订协议的“义务”为考虑。这里的论述就此结束。其他方面请参见第9节和第13节。